五、历史的价值尺度与历史评价 错误的历史观必定扭曲对历史事实的真实评价,导致一种相对主义的历史价值观。诸如“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或“中央集权专制主义阻滞中国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等相关论断,不仅在历史的事实判断上存在着如前所述的那些根本性问题,而且隐含着一种价值倾向:资本主义的史前制度及其形成的历史模式比之中国传统的社会制度更具历史合理性,前者作为后者的未来景象预设了它们不同的价值前提和文明及其他者的历史关系。西方中心主义的普世史观在关于历史终结的叙事中最后期待建立起一种面向整个人类的“普世价值”。 历史价值观何以可能?特别是,历史共同的价值尺度何以可能? 在历史观领域,和科学精神相一致的是“价值中立”的原则,因为任何价值偏好的立场都将影响对历史事实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是,对于相同的历史现象和历史事实,不同的历史主体基于不同的价值尺度会有完全不同的历史评价。历史认识和历史评价是人们把握历史的两种不同方式。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概括了支配人的社会行为的两种不同理性,即“目的合乎理性”和“价值合乎理性”。韦伯对人的社会行为赖以形成的两种理性的区分和界定实际上是来源于康德关于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批判,即科学和伦理的二元论。韦伯并没有提出更有启示意义的思想,他至多只是指出了人是按照不同的理性取向来认识和评价外在世界的这一重要特征。对于要求建构一个更全面的更完整的有关人把握外在世界的精神方式,他并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揭示出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据以作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真正关系及其在人文历史领域中的相应表达。 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的分野,的确构成了人主体地对待其外部世界的不同方式和态度,也构成了不同的人文科学的基础及其对历史领域的介入。历史观作为历史领域内的事实判断,是历史的科学观或逻辑学。历史价值观作为历史领域内的价值判断,是历史的伦理学。和历史观不同的是,历史价值观是历史主体对历史客体的规范而不是客观描述,它是依据特定的价值尺度对各种历史现象和历史进程的价值批判,是历史主体对制度比较和社会比较的价值选择。历史可以有统一的“事实”标准,来自于不同国家、民族、阶级、党派或不同意识形态背景的人,在一个显而易见的历史事实面前,可以有相同的事实判断,但要作出相同的价值判断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就为历史统一的价值标准设置了疑问。在马克思看来,实际的历史事件和历史进程,是不可能通过意识的任何形式包括道德批判而被消灭,相反,它作为独立于人的意识的存在,构成了一切历史认识的基础,也构成了历史评价的基础。基于这样的立场,他在分析和评估实际的历史事件或过程对于特定的历史主体具有何种影响时,从来都是把对历史的价值判断置于对历史的事实判断中。他在评价英国殖民者对印度统治的后果时就认为,不管英国在印度造成的社会革命是被极卑鄙的利益驱使的,在谋取这些利益的方式上也很愚钝,但是,英国在造成这个革命时“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35)霍布斯鲍姆曾经进一步概括了马克思的这一基本立场:“对历史的分析必须有一个逻辑分析的框架。这一框架必须以客观可见的人类事务中的定向变迁因素为基础,而不涉及我们主观的或现时的愿望、不涉及我们的价值判断”。(36)简言之,历史本身的客观性,不仅制约着人们对历史认识的界限,也规定着历史评价的限度,人们只能根据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条件来评判历史。 在历史的客观分析中建立起历史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统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历史的基本前提。离开这个前提,把中国的历史放置在欧洲历史的框架中来予以认识,或者是用欧洲中世纪社会演变的资本主义前途来评判中国近代以来制度危机的性质,不仅完全掩盖了中国历史的真实本质,也远远没有对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度变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中国和欧洲在历史上的分岔点并不源自于近代而是在远古就已经被决定的历史事实,以及在近代以前这两大文明共同体按各自发展轨道自行发展的社会状况,表明在它们之间要建立起一个共同的价值评判尺度是困难的。历史上不同的制度构成和制度安排,是特定的民族和国家依据它们所处时代赋予的历史条件而作出的共同选择,是超乎所有个人和集体偏好的一种历史必然性。在一个时代已经过去时,我们无法这样假设,中国的西周时代如果能够构造出类似于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和法律制度,或者是按照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方式来组织社会的构成和运行,那它以后的社会变迁就会走上一条和欧洲相同的发展道路;我们更无法这样判断,由于欧洲率先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它所体现出来的制度优势和发展优势就注定使其成为确证东方社会长期落后停滞的标准。事实上,中国在近代以前,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期,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所创造的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是欧洲在中世纪普遍缺乏教化的历史条件下难以想象的。作为农业文明时代的一种主要制度安排,选择用中央集权专制的方式来整合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实行大一统的垂直化的帝国管理模式,中国并不是历史上唯一的国家,在奥斯曼时代以及东正教斯拉夫系统中曾经有过不同的帝国模式。但是,只有中国,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通过不断的制度磨合,实现了中央集权制度约束条件下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长并成功地避免过陷入“马尔萨斯陷阱”。(37)这难道不是中国社会制度曾经有过的比较优势?难道仅仅因为后来西方在近代的重新崛起就可以对这种制度优势视而不见? 美国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在分析经济史上的不同结构和变革时曾经认为:“罗马帝国的分裂,也许是经济史上存在的最令人注目的界标。对西方世界来说,它预示了一个几乎达一千年之久的小规模政治经济单位阶段的开始。大规模政治经济单位所具备的优势,在以后的年代不是不具备,便是严重削弱了”。(38)诺斯指出了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即欧洲是在和中国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完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发展的,它面向资本主义的社会转型是依据了和中国完全不同的社会初始条件。同样属于制度学派的阿夫纳·格雷夫把这种初始条件概括为“以利益为基础的、自治的、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39)这些社会组织是在血缘关系和国家权力同时衰弱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最后演化为资本主义的制度基础。正是在不同的制度约束条件下,中国和欧洲在它们的各自历史进程中分别呈现出不同的文明状态和发展水平,在近代向现代性社会转变时面临着不同的历史机遇和结果。这是无法用同一个尺度来衡量的两种不同的历史情景。我们不能仅仅依据中国曾经有过欧洲在中世纪难以达到的制度文明而断然认定中国拥有比后者更高的文明形态,同样,我们也不能以相同的理由认定欧洲因为它的资本主义前途而享有比中国更高的价值优势。对它们的制度评价只能依据于它们各自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它们赖以可能的评价尺度是历史地内生于它们所在制度从酝酿、形成、发展直至衰退的完整过程。我们只能根据该制度在它所处的时代里,是否推动了该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文化繁荣和其他足以体现一个时代文明水平的那些客观物质实践,来判断这个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那些和这个制度没有实际关联的来自于其他历史条件和制度条件下的社会评价标准,以及那些只是来自于超时代或超历史的关于人类社会理想状态的各种想象,至多只能提供一些更宽广的认识视野,使之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对人类社会的不同文明状态作出历史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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