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会法传统的积累 由1917年《法典》到1983年《法典》,教会法精神和内容的演进变化意义重大,但只是教会法传统积累中的片断之一。通观教会制度和法律的整个发展过程,我们会发现,在主教选任这一重要问题上,教会法渐进的改良主义精神以及在更新中注重保留传统的取向是根深蒂固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变革的稳妥和建设性。 到公元3世纪,在君士坦丁皈依和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官方宗教以前,主教已经成为各地教会首要的神职人员,负责维护正统教义、监督信徒纪律和主持宗教礼仪,但是他们的选任显然还是有所在教区众多信徒的参与。北非迦太基的主教西普里安(210年至258年)在他的书信中写道,“根据神圣的权威,主教选举应该在民众参与的情况下公开地进行,当选者应该是公众判定和证实适合担任这一职务的人。”教徒的集体参与可以保证品德优秀者当选,也可以防止有恶劣行为的人篡权(26)。西方拉丁教会长期保持民众参与主教选举的传统。教宗利奥一世(440年至461年在位)曾经说:“凌驾众人之上者必须由众人选出。”(27) 到了教宗格里高利一世在位时期(590年至604年),西欧的主教选举逐渐形成一套制度,有三种力量在新主教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作用。一是当地的民意。这不仅包括世俗贵族的态度,为广大群众所痛恨者也很难被推举为主教。二是当地的全体教士和邻近地区的众主教。三是本教省的都主教。当选的新主教由都主教确认和祝圣(28)。此时教宗作为罗马教省(意大利及其周围地区)的都主教监督着所属的各主教区的主教选举,调解选举中发生的纠纷,但是明确承认各地教徒和教士选举自己主教的权利。由格里高利的书信可以看出,罗马教省的某一教区主教去世以后,选任其继任者的程序包括如下的六要素:1. 教宗委派一位邻近地方的主教前往该教区敦促当地人民及时和公正地选出新主教,并向教宗写信说明选举合乎教会法的程序,当选者具备担任主教的品德和资格。2. 新主教由当地的教士和教徒选举产生。3. 只有本地的教士才能成为候选人;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候选人的情况下,外地的教士方可当选。4. 候选人必须满足教会法就担任主教者规定的一系列条件。5. 平信徒不得当选主教,否则监督选举的主教要受绝罚的处分。6. 当选的新主教要前往罗马接受教宗的确认,同时要向教宗展示有选举人签名的证实选举结果的书面证明(29)。格里高利的书信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参加选举的“教士和人民”是如何进行选举的,以及所谓“人民”包括哪些阶层(30)。和古代社会通常的情况一样,贵族对这种民众选举的操控可能是比较普遍的,有时会因为意见不统一发生骚乱;选举的程式也可能比较粗糙,如果没有众望所归的一个候选人,选举会陷入僵局。在后一种情况下,格里高利要求教徒们推举三个代表到罗马和他一起选出新主教(31)。教宗认为主教应该守贞、有足够的学识、不从事高利贷活动,他否决那些他认为不适合担任主教的当选者,否决的办法是拒绝给他们祝圣,其实也就是宣布选举无效(32)。 在罗马教省以外的一些西欧地区,比如高卢和不列颠,教宗此时已经开始对那里的宗教事务拥有相当的发言权,特别是在与教义和教会法规纪律有关的问题上,但是他显然还没有直接介入主教的选任,新当选主教的祝圣由当地的都主教负责。在主教的废黜和选任的问题上,他认为他有责任训导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的统治者,警告他们不要做出违反教会传统的事情(33)。而在不列颠,教宗向那里派遣传教士,在那里建立了教会的圣统,但是并没有认为自己有权任免那里的主教。他指出祝圣主教的权力属于当地的都主教(34)。 地方教会自主选举主教的传统在教宗们的书信和他们所使用的教会法典籍中得到认可。《狄奥尼修斯汇编》收录了教宗西莱斯廷一世(422年至432年在位)给高卢主教们的一封信,信中说:“担任主教者不能强加给不情愿的教区,他必须获得当地教士、民众和贵族的同意,是他们所愿意接受的。”(35) 但是规范主教选举的教规由教宗来制定这一事实本身已经预示着罗马主教有力量在合适的和必要的场合改变教会法的规定,扩展教宗干预地方主教选举的权力。中世纪早期的西欧教会有相当严重的世俗化问题。教宗力图排除和减弱西欧的世俗君主在主教选举中的影响,教会法也就此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一调整过程当然是漫长和曲折的,牵扯复杂的习惯和制度改新和变迁,譬如主教堂教士会选举主教特权的产生和消亡,教宗“绝顶权威”观念的起源,教宗对新主教的确认权的确立,以及教宗对在任主教的转移、免职和直接任命权力的逐渐形成。到中世纪后期,教宗直接任命主教已经成为惯例(36)。 教宗权威的这一增长是对地方教会教士和地方主教团影响力的一种抑制,而且教廷达成这一形势的保障之一是与各国君主在主教任命上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给予君主们各种特权,从而使他们对主教选任有相当大的发言权。随着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西欧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王权的强化,国王们对本国教会事务的关注也日益密切。教宗和国王们都没有支持在“大分裂”时期高涨的公会议主义,也没有意愿将主教选举权交给低级教士和民众,但是国王们在拒绝公会议主义的同时,向教廷讨价还价,索取特权。法王查里七世1438年在布尔日主持全国宗教会议,颁布《布尔日政令》,提出一系列强化法国民族教会的措施,向教廷施加压力(37)。1516年法王弗郎西斯一世和教宗利奥十世达成的《波伦尼亚协约》,废除了《布尔日政令》。该协约透露出此后法国国王和教宗处理主教选举问题的典型方式。由国王提出的高级圣职候选人名单覆盖法国的10个大主教区、83个主教区,500多个修道院,教宗根据国王的提名任命新的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长。公会议主义被击败,教士不再选举主教(38)。也就是说,在教廷抑制地方教会选举主教权利的过程中,西方各国政府对主教选任的干预反而得到加强。到17世纪和18世纪,近代西欧国家君权的增长导致国王对本国教会的控制进一步加强,法国、西班牙和奥地利等天主教国家的政府甚至干预教宗的选举,而且强迫教宗克莱孟十四(1769年至1774年在位)于1773年7月21日解散耶稣会(39)。这一情势提示我们注意到,1801年拿破仑与教廷签订的政教协约,在其基本内容上,实际上是对16到18世纪这段时间法国政教关系的一种“复辟”(40)。然而,无论是在“大革命”前,还是“大革命”之后,法国政府对本国教会事务的干预都在教士和普通平信徒中间引起强烈反弹,令他们感到必须依赖远在罗马的教宗来平衡本国政府对教会事务的深度干预。在“大革命”之后,这一现象的结果是导致传统悠久的“高卢主义”独立倾向的持久弱化,最终起到了加强法国亲教廷势力的作用,也就是学者们通常所描述的,法国教会由高卢主义向教宗集权主义过渡的历程(41)。 高卢主义的式微,在很大程度上是普通信徒和低级教士虔信和不满政教协约的结果,但是也与法国主教的状况有关。布东对1802年到1905年间,也就是整个1801年政教协约执行期间,法国主教状况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他的结论是,主教们的主流倾向是避免极端的立场,既少极端的高卢主义者,也很少有极端的教宗集权主义者;尽管也有主教质疑第一次梵蒂冈会议“教宗无谬误”的说教,但是总的趋势是法国主教们在认同教宗至高无上领导权威方面并无分歧。除非是在短暂的政教关系危机时期,法国政府推举的主教候选人一般都为教廷所接受。在1820年到1902年间,83%的候选人被教廷认为是完全合适的。大约只有1/5的候选人被教廷认为是勉强合格的,甚或是不合格的。高卢主义和自由主义倾向是教廷拒绝任命法国政府提出的主教候选人的两大理由,另外的理由通常是候选人有不符合教会法规定的问题,譬如其品行问题(42)。在1905年的政教分离法以后,教宗对法国教会的领导权威在制度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一方面是国家放弃了推举主教候选人的特权,另一方面是教廷尽力阻止法国教会建立全国性的组织来指导宗教生活。在1919年的法国枢机主教和大主教会议以后,要到1951年才举行下一次类似的会议(43)。教宗对法国主教的直接领导由此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是法国主教应有的自主权力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教宗的这一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担心敌视教廷的高卢主义死灰复燃,担心法国主教们与国家力量再度结盟。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法国主教和很多教徒将政教分离法看成是国家对教会的打击,他们反而变得更加亲近教廷和支持教宗的领导权威(44)。1917年《教会法典》对地方主教地位以及教宗与地方主教关系的界定,与19世纪西欧紧张的政教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教宗对法国教会高卢主义传统(以及其他国家教会类似倾向)的深重担忧有关。 高卢主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对教会事务的深度干预,包括国家之介入主教的选任。其实,国家对主教候选人的提名特权,譬如法国政府在1905年政教分离法以前所拥有的这一特权,如果是在教士和教徒普遍亲教廷的氛围中执行,政府很难遴选出素质优秀同时又愿意以民族主义立场抗衡教廷影响的教士作为主教职务候选人。即便这样的人当选并就职,他们也很难在亲教廷的氛围中执行与大多数教士和教徒意愿相左的政策(45)。正常健康的现代国家政教关系,无论是梵蒂冈与各国政府的关系,还是各宗教教派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似乎都需要相当程度的宗教自由和宽容,需要在和谐与合作前提下清楚界定的政教分离原则和制度。由此认识,我们就有了考察美国主教团与教廷关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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