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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与地方主教团关系的历史透视(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彭小瑜 参加讨论

可见,教宗虽然远在罗马,他的权威对管理地方教会的地方主教并不是虚幻的,而是可以发挥重大实际功能的,可以成为主教实施其权威的强有力后盾。所以,尽管卡罗尔一度承认教士可以有选举主教的权利,后来在实际的运作中他并不支持教士们的参与。他个人推荐给罗马的候选人并不总是得到认可的,教宗直接任命的美国主教甚至包括一些从来没有涉足美国的外国教士,譬如在当时的教廷有比较大影响的爱尔兰神职人员。卡罗尔和美国主教们对教廷的直接任命权没有异议,不过他们也试图参与到这一任命过程中去,其方式就是1810年巴尔的摩主教会议的第4项决议所提示的。他们请求教廷在任命新主教的过程中考虑美国主教团的提名权。教廷指定传教圣部控制美国主教职位的任命权,有时会考虑美国主教提出的人选名单,有时则完全不予考虑(56)。尽管如此,在美国形成和发展的、由主教向罗马提交候选人名单的制度,后来为1983年的《教会法典》所吸收。
    近代以来,惟一可能在主教任命上施加影响的天主教平信徒,是一些与教廷有政教协约的国家政府首脑,其运作形式以拿破仑与教宗庇护九世的协约所提供的操作办法为典型。对新教国家,教廷在这一问题上至多只给予这些国家的政府有限的否决权,譬如所谓的“爱尔兰否决权”(政府只能否决候选人三人次--譬如三次否决教会推选的同一候选人,或者否决三个不同的候选人各一次,曾经作为解决英国殖民统治下的爱尔兰教会问题的一种建议,但是从未在爱尔兰实施)。在19世纪前半期,教廷允许普鲁士和其他一些德国新教国家的主教堂教士会选举主教,同时也授予这些国家的政府“爱尔兰否决权”(57)。
    在近代爱尔兰和英国,主教以下的天主教会教士在主教选任上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即通过所谓的三人单制度(terna)。该制度最早出现在爱尔兰。在19世纪初,教区的神父们提出三位主教候选人,然后教廷的传教圣部会从中圈选出新主教。1829年的改革以后,三人单由教省的主教们进行评议后呈递教宗,由教宗确定其中一人或另选他人为主教(通常不会在三人单以外任命新主教)。该制度一直实行到19世纪中期。英国在1850年以后恢复主教区,但是主教的选举只有主教堂教士会成员参加,由他们提出一个三人名单,经过教省主教会议讨论后提交给教廷,主教们有时忽略选举的结果,而教宗也有时在三人单以外任命主教(58)。
    与爱尔兰和英国的情况相比较,美国当时的低级神职人员在主教选任上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为平息他们的不满,传教圣部在1883年召集美国重要教区的主教在罗马开会,希望他们注意下级教士的不满情绪,让后者参与主教的选任。1886年的第3次巴尔的摩全美主教会议设立教区神父会议(由具备10年以上任职经验的堂区主神甫组成),该会议负责提出三人单,由教省的主教会议选定其中一人上报教宗。此制度在1916年被废除。其弊端有二:一是助长移民教徒中的民族主义情绪,二是三人单上的姓名容易被泄露,后果是一些神父为了竞选诬告他人,从而延误整个选举过程,影响了新主教的及时任命。在征求多数美国主教的意见后,教廷为美国教会提出类似于1983年《教会法典》中的三人单制度,而且该制度还被推广到加拿大和苏格兰(59)。在这一种主教选举制度下,地方教会主教团的权力得到比较充分的尊重,但是低级教士的参与仍然受到极大的限制。1917年《法典》第160-178条讨论教会选举,而1983年《法典》没有此内容。目前只有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实行教士会选举主教制度。
    1983年《法典》继承了美国教会“三人单”制度的基本内容,使之获得了教会法的效力。新《教会法典》关于主教选任的主要原则是排除世俗国家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美国1916年实行的主教选任模式最终成为当代天主教会通过教会法确立的普世的一般规则?这一模式固然限制了低级教士参与主教选任的权利,但是完全排除世俗国家的介入。即便是在依然保留一些例外传统的法国和德国的一些教区,“例外”也在向一般规则靠拢:法国政府目前仅在斯特拉斯堡和梅斯这两个主教区拥有推举主教候选人的权利,但是共和国总统“愿意向教宗提交圣座认为是最合适的候选人”;在实行主教选举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教区,只有巴塞尔的选举是完全不受教廷干预的,其余教区的选举都以不同的形式受到教廷的限制和监督;选举的结果最终是否为教宗所接受,通常也是后者可以自由决定的(60)。
    现代教宗对地方主教选任的重大权力固然有其悠久的历史渊源,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民主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政策和提供宗教自由宽松环境的结果。正如我们已经提到,在历史上,这一权力的加强也与地方主教对教会进行管理的需要有关。另一种情况则是,教廷出于在地方教会加强教宗影响的考虑,选任亲教廷的教士担任主教。譬如在20世纪初,教廷曾经借助对主教的任命权强化了美国主教团的“罗马化”程度,任命与教廷有密切个人关系、通常在罗马接受神学教育的人士担任主教和大主教,力图保证被认为有“自由主义”倾向的美国主教们在一系列问题上与教廷保持一致(61)。又譬如在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背景下,在20世纪60年代的西班牙,教宗选择主教的用意是想改变西班牙主教团的极端保守性质,使他们能够与第2次梵蒂冈会议的精神保持一致。由于1953年与佛朗哥的政教协约限制教廷自由任命西班牙主教,教宗以个人的名义给佛朗哥写信,要求他放弃推举主教候选人的特权。在遭到佛朗哥拒绝后,教宗采取变通的办法,自己任命大批具有继承权的助理主教,从而达到改变西班牙主教团倾向的目的(61)。
    历史地考察教宗与各国地方主教团的共融关系,进而比较透彻理解现行教会法对这一关系的界定,需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1. 各国的教士与教徒对教宗和教廷的认同和亲近感是有其复杂历史和社会原因的,紧张的政教关系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原因,但是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情形。2. 地方教会内部主教与低级教士以及平信徒的关系,宗教虔敬的程度和方式都会影响到地方教会处理与教廷关系的具体情况。3. 在历史上曾经严重影响地方教会与教廷关系状况的是国家政权的宗教政策和政治取向。1983年《教会法典》就教宗与地方主教团共融关系所给出的界定,基本上是在现代西方民主国家这一语境中进行的。如果对此没有清楚的认识,我们很难理解这些相当抽象的话语,它们实际上是西方历史和文化长期演变的结果,但是已经成为教会法和天主教正统神学所认同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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