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自由与权利学说及其争论:从平等派到宪章派(1640—1840年代)(3)
二、积极自由之争 两个世纪以来,积极自由之诉求的理论依据在于:人民是自然状态下的主权者,他们享有掌握最高权威的自然权利,即使是在他们同意创建公民政府之后。国王和议会的权力都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为条件。1640年代的平等派宣传家们最早提出,立法机构应对人民负责,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应该在更具民主色彩的选举权、而非当时的有产者选举权的基础上经常选举议员。平等派要求的选举权究竟如何民主·现代史学家对此有过很多争论。传统见解以为,平等派是男子普选权的倡导者,但C. B. 麦克弗森反对这一看法。他论证说,平等派可能否认所有仆役、工资劳动者以及领取贫困救济者的选举权。在他看来,平等派仍然赞成有产者的选举权,而且他们的改革可能排除2/3的成年男子的选举权。[2](P107-159)麦克弗森接受的显然是较为保守的平等派的观点,但他忽视了帕特尼辩论和大量的平等派小册子之中的更为激进的说法。⑨ 虽然平等派在第二和第三篇《人民协议》(Agreement of the People, 1648-1649年)中并不赞成男子普选制,但某种程度上,这只是为了争取一些较为保守的军官而作出的策略性让步。即使在最为局限的情形下,平等派也主张全体男子户主享有选举权,其中将包括很多农夫和工资劳动者。这样一来,享有议会选举权的人口比例肯定高于麦克弗森的看法。⑩ 平等派没有实现他们的目标,但在17世纪末,约翰·洛克和其他辉格派复活了1640年代的一些激进观念。他们认为,作为人民代表的议会必须致力于保护臣民的自由,并可限制国王的权威,但他们并不质疑有限的有产者选举权,议员们正是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的。约翰·洛克是最激进的辉格派理论家,他无疑已经承认,从理论上说,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包括签订作为任何合法的公民社会之基础的原初契约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他并不质疑一个由拥有殷实家财之人支配、在狭隘的选举权基础上选举出的立法机构,他从未积极地为男子普选权斗争。(11) 其他辉格派理论家,包括阿格农·西德尼(Algernon Sidney)、詹姆斯·泰雷尔(James Tyrrell)、约翰·托兰德(John Toland)和约翰·特伦查德,都相当清晰地表明支持有产者选举权。他们还准备否认大多数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享有投票权。(12) 除洛克外,大多数辉格派甚至想把反抗权仅限于有产者精英,因为他们担心善变而危险的暴民太容易拿起武器反对政府。(13) 这些观点造成的巨大政治影响力一直延续到19世纪,但是与此同时,对更为民主的选举权的要求也赢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为了论证这些要求的合理性,人们或援引所有人都有将其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自由转换成公民社会中平等的积极自由的自然权利,或援引所有英国人都参与选举其议会代表的历史权利,或援引功利原则。第一种论证是依据对洛克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来自人民之同意等观念的常识性的字面理解。第二种论证是基于对英国历史的一种误读: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所有英国人都拥有选举权。[3](P50-122)第三种论证是根据这样一种理论:政治制度应以它带给最大多数人民的幸福总量为归依。(14) 这三种论证,特别是援引自然权利的论证,都因18世纪的思想发展而得到强化。在这些思想发展中,最重要的很可能是争取宗教宽容的漫长斗争:宗教宽容日益建基于上帝眼中所有人精神上的平等,建基于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的宗教自由权利。如果对18世纪的非国教新教徒的抗争作品作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关于信仰自由的诉求是如何逐步从论证其宗教仪式和教会组织模式更具正当性转变为要求不可让渡的个人判断权利的。[4](P179-192)约瑟夫·普利斯特里(Joseph Priestley)认为宗教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或公民权利,但他强调,为了保证这种消极自由,所有人都必须在国家的决策过程中享有积极的发言权。[5](P54-55)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甚至更明确地把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要求联系在一起。他坚持认为,在宗教和政治问题上,所有人都应自由地作出判断和决定。(15) 激进派思想家关于原始人的美德和未来的进步前景的乐观主义看法,同样也促进了争取积极自由的斗争。他们满怀信心地断言,自然状态是一段切实存在的历史经历,当时的原始人确曾享有平等自由。在那个黄金时代,大多数人都天性善良,他们的理智还没有被腐化,只是一小撮权势者的勃勃野心使得创立公民政府成为必须。设立公民政府的原初契约保障了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包括参与立法过程的积极权利。不幸的是,公民社会最初的民主制度被一小群自私者腐蚀和损害。为了恢复积极自由,人们必须回归原初状态下的原则,回归最初曾享有的政治平等。(16) 但令人困惑的是,很多援引原始黄金时代的激进派也相信未来具有无限进步的可能性。他们坚信未来是站在他们一边的,人类的理智将控制环境、将实现一种人人皆可享有平等而广泛的积极自由的政治制度。只有当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政治自由,其理智的全部潜力才会完全发挥出来。因此进步取决于人的平等自决权。(17) 在18世纪的英国,这些思想发展鼓励并论证了18世纪争取广泛的政治改革的运动,不过,激发民众支持政治改革并影响了改革方案的独特性质的是国内的政治经济变迁和国外的革命。到1730和1740年代,已经有人提出向人口众多的富裕地区重新分配议会席位、每年进行选举和秘密投票的要求。(18) 30年后,不列颠和美洲殖民地都可听到“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国家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有权选举征收税款的下院议员,而这样的观念又导致对男子普选权的要求。因为所有男子都缴纳了某种形式的税款。[6](P215-220)到1780年,一些激进派已经在为全面的议会改革方案而斗争,这一方案成为1830和1840年代的人民宪章的基础,即:男子普选权,每年一次大选,平等的议会选区制,秘密投票,废除议员的财产资格要求并支付薪酬。(19) 这些主张是随后几十年中议会改革运动的基础,但是,理性自然权利思想流派还有一些更为极端的激进主义者,他们并不满意这样一个仅限于对下院议员选举制度进行民主化的方案。1790年代初,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已经完全摆脱了早期激进派的思想影响,如赞美平衡的宪政、喜欢向过去寻找灵感。潘恩主张废除君主制和贵族制。在他看来,民主共和制是唯一合法的政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消极自由和完全的积极自由。每个人都应享有表达自己政治观点、选择行使国家权力之人选的平等权利。[7](P65-72,123-133)潘恩自己将这样的积极政治权利局限于成年男子,但关于自然权利平等的理性论证很快就将这样的积极权利扩展到妇女。(20) 关于成年男子的议会选举权的要求显然在18世纪末就已提出,这一要求也是1830和1840年代宪章运动的核心,但论证妇女选举权的合理性的斗争要艰难得多。在18世纪末,大多数激进派并不提倡妇女选举权,因为他们认为妇女依赖于父亲或丈夫,因而无力行使完全独立的公民的政治权利。约翰·卡特赖特(John Cartwright)论证说,妇女没有选举议会代表的权利,因为从自然本性上说,她们没有能力为政府工作或担任国家的军事保卫者。[8](P17)托马斯·斯宾塞(Thomas Spence)愿意让妇女参加议会选举,但不希望她们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担任积极角色。[9](Pxiv-xv,62-63、107)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是著名的边沁主义者,他在其著名的论文《政府论》(载于1820年《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五版增补)中明确反对授予妇女议会选举权的提议。(21) 1830和1840年代的很多宪章派曾要求改进妇女教育、增加妇女就业和工资,但这些人在提到妇女选举权的可能性时也是不冷不热。(22) 不过,早在1825年,威廉·汤普森(William Thompson)就为给予妇女完全的政治权利提供了最完整、最富影响力的思想辩护,虽然他的论证在英国并不被广泛认可,甚至也没有为稍后的激进宪章派完全采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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