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自由与权利学说及其争论:从平等派到宪章派(1640—1840年代)(4)
直到19世纪最初的几十年,激进的自然权利理论仍然具有影响力,但是它很快就受到沉重的打击,这种打击不仅来自埃德蒙·柏克这样的保守派思想家,而且来自受边沁功利主义影响的哲学激进派。杰里米·边沁争取积极自由的思想基础完全不同于潘恩政治理论的哲学根基。边沁认为:“自然权利纯粹是胡言乱语: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是修辞学上的废话,是夸张饶舌的谬论。”[10](P501)边沁拒绝所有人都享有积极自由的基本自然权利,但他提出了自己的功利主义原则:对政府的判断必须依据它的功效以及它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良好程度。立法机构应是至高无上、在法律上没有限制的,但它应始终受道德和现实的约束。任何臣民在法律上都无权对立法机构置之不理或不服从它的法律,但议会也没有制订任何它所愿意的法律的无限权力,亦无权剥夺臣民抵制它的道德权利。这种限制是必须的,因为立法机构有为公共福祉而工作的道德义务。立法机构之所以至高无上,仅仅是因为没有控制它的明确法律或惯例,不过任何臣民都可以反抗,如果他——根据自己的最佳计算——认为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进行抵制的风险要小于服从的危害的话。因此,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威受到臣民认可的行动范围的限制。 这些看法正是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为依据,这种原则即:每个人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他通常就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决者。社会必须承认,每个人的幸福和愿望像任何他人的幸福和愿望一样重要。在这一点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说在理性和智慧上并不平等的话。如果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决者,那么所有个人聚集在一起就肯定应被视为公共利益的最佳裁决者。因此最佳政府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政府。但边沁指出,不幸的一点是,所有政府都更关心统治者的利益而非被统治者的利益。因此应时刻监控统治者,应动用一切措施保证他们履行对被统治者的义务。政府应尽可能地让人民自行其是,以便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因为他就是自己幸福的最佳裁决者。如果个人的消极自由必须受到侵犯,那么采取这一决策之人应对所有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不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应考虑公共利益,如果二者相互冲突的话。政府服务于其本来目的——即增进最大多数臣民的最大幸福——的唯一方式是给予所有人选择其在最高立法机构中的代表的权利,从而让每个人都担任政府的法官。在享有选举立法机构成员的积极自由后,人民将普遍挑选那些热衷于为公共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服务的代表。当选的代表则热心促进公共福利,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这样做就可能失去权力。因此,功利主义的原则让边沁得出这样的结论:代议制民主是最有效的政治制度,无论是在限制统治者的自私,还是在促进最大多数被统治者的利益方面都是如此。 杰里米·边沁在开始其创作生涯时并非积极自由的激进倡导者,但是,当他的《议会改革方案问答手册》(写于1810年,直到1817年才发表)问世后,他转变为一个像托马斯·潘恩那样的坚定的激进派。他开始为典型的激进改革斗争,如男子议会普选权、每年一次大选、议会选区平等、秘密投票制等,但他的要求远不止此。边沁主张废除君主制、上院和建制教会。他认为,议员只是选民委派的,而不是憎恶接受选民意见的独立代表。边沁的学生詹姆斯·密尔是1820和1830年代哲学激进派的主要理论家,他在1820年出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政府”一文中为代议制民主进行了辩护。不过,他更强调政府是保护个人免受他人侵犯的工具。代议制民主不仅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最佳方案,还是确保政府保护弱者免受强者侵害的最有效途径。当所有人都享有选择自己统治者的积极自由时,他们就有可能防止管理不善,也有可能对强者的行为进行控制。人的自私不可能根治,但民主制比任何其他政府形式都更能在天生谋求增进个人利益的人群当中建立起利益和谐关系。(24) 三、经济自由之争 直到工业革命极大地改变英国的经济和社会关系时,大多数思想家仍仅仅在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政治意义上探讨人权。暴政和压迫总是被诊断为政府过分且专断地干涉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当然,暴政也逐步被视为一种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当权者既不响应人民的愿望,也不受人民监控。但如果一个人因为贫困而无力保卫或增进自己的利益,那很少被视为暴政或他人压迫的结果。然而,少数思想家开始认为,很多人的贫困是强者有意识的行为造成的。因为这种贫困并不是源于贫困者的懒惰或邪恶,而是富人和强者的自私。因此,完全的政治自由只有在贫富差距大大缩小或完全弥合时才能实现。 大部分致力于扩大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政治激进派,都明确反对任何旨在攻击财产私有制或以强力重新分配财富的建议。1794年谢菲尔德的一次激进派集会作出决议:“我们并不主张虚幻的财产平等,如果实践这种平等则毁灭世界,并使其重新堕入最黑暗最狂暴的野蛮主义。”[11](P738)杰里米·边沁声称:“财产平等对生存的根本原则而言是毁灭性的:它割断的是社会的根基。如果不能保障自己劳动的果实,是没有人愿意劳动的。”(25) 不过有迹象表明,一些激进派的确认识到政治暴虐与经济压迫之间的联系。例如,平等派曾批评高额税收、什一税、专卖政策,还有导致少数富人支配众多穷人的不公正地围圈公有土地的行为。托马斯·潘恩在其十分成功的《人权论》第二部分中提出了几个减少贫困的方案,包括老人年金、家庭津贴以及母幼补贴。他在题为《农业正义》的小册子中提出,应对富人的财产课税,以便征收足够的税款,让每个男子年满2l岁时能有一笔15镑的收入、每个年满50岁的人每年能有10镑的年金。潘恩相信,压迫性的政治制度自然对穷人课征重税,而民主制度将用对富人的课税来接济穷人。他认为,仅仅进行政治改革也肯定能改善穷人的经济状况,因此不必利用物质手段去摧毁财产私有制。 这些方案仅仅谋求减轻贫困造成的最恶劣的后果,而一些激进派理论家提出了进一步的主张。他们要求对财富进行大规模的重新分配。第一个在17世纪倡导这一做法的是杰拉德·温斯坦莱(Gerrard Winstanley),他是“掘地派”小公社的主要理论家和代言人,这些公社试图收回被权势者据为私有财产的公地。温斯坦莱声称:所有人生来都是平等的,自然状态下的土地为公共财产,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比他人富有从来都是依靠对他人劳动果实的强制剥夺。土地私有制是压迫的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不平等辱没了那些被迫屈从之人的尊严。只有首先实现经济平等,完全的政治自由才有保障。温斯坦莱倡导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工资劳动、甚至没有货币的经济。在他的乌托邦社会里,人们过着集体生活,平等地分享耕种土地的产品。温斯坦莱并不主张用暴力革命根除私有财产,他更倾向于依靠上帝的影响力和宗教规劝的力量,但他本人鼓励掘地派小公社从个人手中收回从前的公有土地的努力。有产者的激烈反应使得这些行动很快失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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