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西欧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是否具有“state”一词意义上的国家属性,这是当代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其实,这并非新问题。20世纪20、30年代,德国著名学者迈尔(T. Mayer)、布鲁纳(O. Brunner)和米泰斯(H. Mitteis)等,深入探究了中古王国的性质及其与现代国家的区别。(18)中古早期研究领域在近几十年里的不断发展,将旧有争论置于新的学术基石之上。在格茨(H-W Goetz)和雷诺兹(S. Reynolds)看来,称中古早期的王国和一些地方大公国为“state”意义上的国家,并没有什么问题。格茨探讨了虔诚者路易的一部传记中蕴含的政治观念,指出“regnum”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其中不仅包含“领土”的意思,也具有抽象的“政治权力”的意义,所以由这个词指称的权力秩序是符合“state”一词的定义的。(19)雷诺兹将“state”一词的意义规定为统治者或统治团体多少能够“合法地使用强制力”的一种组织,(20)在这一意义上,中古早期的王国或一些地方大公国当然都是“state”意义上的国家。 然而,对于用“state”一词指称中古早期的王国和地方政治体,多数学者确实犹豫和困惑,他们宁愿持保留和谨慎的态度。这一讨论看上去似乎是怎样定义“state”的问题,其实涉及对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的认识。诚如威克翰所言:“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给罗马史学者带来多大麻烦,因为罗马帝国按任何定义都是国家;然而研究中古早期的学者对此感到困惑,因为他们意识到在中古早期,非规范性和私人关系是实施各种权力的关键,即使在查理曼这样强大的统治者统治时期也是如此。”(21)鉴于各地政治权力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威克翰将罗马帝国后期至中古早期整个地中海范围内的政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强大国家,(22)即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帝国,它们拥有税收制度和支付薪酬的军队,以之作为支撑政治权力的独立资源;二是弱小国家,主要有法兰克、伦巴德、西哥特等,它们虽有从罗马继承下来的强烈的公共权力意识,但政治权力的实施取决于对土地的直接占有。三是欧洲北部尚处于前国家制度(pre-state systems)下的那些政治体,例如英格兰、威尔士、爱尔兰、丹麦,在这些地方王权长时期内特别私人化。(23) 英尼斯拒绝将中古早期的政治体径直称作“state”意义上的国家。他指出:“中古早期的政治是由统治阶级内私人之间的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政府性’即为实现既定目标而设置的官僚机器的运转规定的。”(24)他还提醒人们应当警惕这样的陷阱:用现代官僚制度看待历史过程中的所有政治。他反对有关国家问题的某种目的论式的解释:把现代国家作为历史发展的基本目标。他提出,不能把“state”作为无时间性的概念,它似乎只需等待着被发明出来,相反,必须关注历史的复杂过程。(25)还有学者指出,将中古文本中的“state”(拉丁文为“status”)解释为拥有从属于共同政府和法律的政治体,是严重的误读,因为那时的作者还没有在这个意义上使用“state”一词。(26)英尼斯等人的看法较有普遍性。多数学者认为,中古早期社会并不存在属于公法范畴的一套“制度”,因此不能用“state”指称当时的政治秩序或权威体系,把中古早期的王国称作“state”意义上的国家,其实是“时代错乱”。持这一类观点的学者有时仍然用“state”指称中古早期的王国或一些地方政治体,但重心往往都落脚在统治权力的私人性质上。在他们看来,中古早期政治史研究的主题不是“制度”,他们认为当时不存在或者几乎不存在所谓“制度”,而是权力的表现、象征、仪式乃至“表演”,总之是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以此视角观之,中古早期政治史,就不再是代表一套所谓“制度”的国家的历史,而是政治文化或曰权力文化的历史。(27) 这一类意见及其开创的学术风气影响广泛,成为当代西欧中古政治史特别是早期政治史研究的显著特色。莱泽(K. Leyser)对10世纪德意志奥托政府及其政治仪式的考察,纳尔森(J. L. Nelson)对中古早期政治仪式的研究,显示的正是政治文化或曰权力文化的学术理路。(28)德国著名学者阿尔特霍夫(G. Althoff)是中古早期政治文化研究的主要代表,他的研究集中体现了政治史研究的人类学取向。(29)他指出,中古时期政治交往的特点可以表述为仪式、姿态和规则,这也就是中古政治生活的性质。只有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我们才能知道所谓“制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大体来说,中古政治实践不依靠书面交流,少有司法和行政机构,也没有垄断对强制力的使用。相反,那时的政治过程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口头协商和从宗教礼拜到宫廷礼仪的大量仪式,还有就是管控冲突的各种方式。(30)显然,在阿尔特霍夫看来,中古早期甚至中古大部分时间内的王国和地方政治体,其实都非“state”意义上的国家,所以他将自己考察奥托王权的一本专著命名为《奥托王朝:没有国家的王权》。(31)凯勒(H. Keller)也持类似意见,他称奥托帝国是基于私人联系基础之上的帝国,所以是“没有制度的制度”。(32)他说:“中古时期的统治机构不等同于今天意义上的国家(Staat)。它没有法律制度,也没有和平秩序,秩序只是通过上面即有着国家特点的‘中心权力’实现的。‘国家’职能的担负者就是国王及其大人物。他们依据自己的地位和等级,相应地履行基本的统治职能。因此,在政治结构方面我们无法从概念上清晰地区分法制与权力。”(33)舒尔泽(H. Schulze)则将“state”完全作为近代概念,他称国家是“非私人性的,而且与制度连在一起”。中古欧洲并无基于领土之上的国家观念,它只承认私人联系,这种联系的基础是个人的效忠誓言。(34) 三 上述国外学者的种种意见,事实上提出了认识中古早期政治的方法问题。后人习惯于在一系列相互对立、相互否定的范畴内,如“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公法”与“私法”、“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等,分析中古时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在将这些范畴用以考察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时,论者一方面固然能够把握一些特点,另一方面也不免陷入某种二元对立。麦基特里克认为,避免将中古早期政治权力的性质和特点狭窄地范畴化,应当是认识当时政治生活的基本方法。(35)这个意见值得认真对待。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公法与私法,用以分析罗马的政治与法律是适当的,但机械地用以观察中古时期特别是中古早期的政治与法律,则往往会令人迷惑。中古早期无疑广泛存在着公共权威与公共意识,即使明确否认中古早期的政治权力为“state”意义上的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无法否定。例如,中古早期的历史叙述作品尽管呈现多种多样的角度和立意,但在表达国王——中古政治活动的中心——的使命与职责上却相当一致:国王的权力源于上帝,肩负维护公正与和平的重任,对基督徒的救赎负责。在《萨克森人史》的作者维杜金德的笔下,美因茨大主教希尔德贝特(Hildebert)对奥托一世国王的一番话,表现的正是时人对国王之使命与职责的共识:“你用这柄剑驱逐基督的所有敌人,包括异教徒和坏基督徒,凭借上帝的旨意,以法兰克帝国的所有力量为所有基督徒带来持久的和平。”(36)这是国王就职典礼上常见的“套话”,也正是这番“套话”显示了统治集团或权力阶层对王权的肯定与尊重,是公正权威与公共意识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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