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政治参与机制(2)
(二)召对:汉代帝王通过召见文人士子,让他们发表政治见解,一般为口头语言材料,也有让文人士子写成文字材料的,是文人士子参与政治的一种形式。司马彪《后汉书·百官志》说,博士“国有疑事,掌承问对”,大夫、侍郎、常侍、给事中等侍从帝王之官皆专职“顾问应对”,《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引《十三州志》曰:“大夫(光禄、太中、中散、谏议大夫)皆掌顾问应对言议。夫之言扶也,言能扶持君父也。”“顾问应对”就是帝王有难以处理的政事,就召见文人士子咨询处理方略,文人士子回答帝王问题,提出政治见解。汉代还把“文人士子”安排在皇帝宫廷中或宫廷附近,称为“待诏”,就是等待帝王召对,参与政治活动。贾捐之、苏武、翼奉等人在“待诏”期间,就多次受到皇帝的召对,“言多采用”。汉代还有一种召对形式,就是“对策”,又称“策”或“贤良对策”,是汉代帝王亲自出题目征询治国之道,士子文人对现实政治问题提出政治见解的笔试答卷,也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中,提出了著名的《天人三策》,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供了理论依据。汉代帝王策问文人士子的题目很多,也的确出现了不少的有政治价值的“对策”,如:贾谊《治安策》提出的著名的“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晁错《削藩策》中的建议削藩的主张等都对强化中央集权,巩固汉家天下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三)集议:又称“杂议”、“廷议”、“朝议”,是汉代帝王把需要决策的军政要事交给百官公卿讨论,让百官充分发表自己政治见解的政治参与活动。汉代依所议内容、范围、场所以及历史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廷议、朝议、中外朝议、二府议、三府议、有司议和专题性会议等类型。汉代凡是立君、立储、宗庙、祭祀、典礼、分封、爵赏、法制、边事、大臣罪狱等一切军国大政几乎都是集议的内容,参议人员,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集思广益,为皇帝决策提供依据。汉武帝时,中大夫主父偃建议:“朔方地肥饶,外阻河,蒙恬筑城以逐匈奴,内省转输戍漕,广中国,灭胡之本也。”上览其说,“下公卿议”,以御史大夫公孙弘为代表的公卿大臣们,“皆言不便”,以为这是“罢弊中国以奉无用之地”。独刚任中大夫的朱买臣,起而“难诎”,驳诘公孙弘等,遂置朔方郡[3](《主父偃传》)。据《汉书·昭帝纪》载,汉昭帝始元二年(前85年),“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议罢盐铁榷酤”,对是否继续推行汉武帝的盐铁政策展开讨论,参加人员有以桑弘羊为代表的御史、丞相史等主张继续实行盐铁专卖政策,有以霍光征选的贤良文学为代表的主张否定盐铁政策,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贤良文学对社会政治弊端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反对盐铁专卖政策,实际是对基本国策的所谓“王道”与“霸道”之争,为“昭宣中兴”调整统治阶级政策提供了依据。东汉桓帝时,经济危机严重,有人认为其原因是“货轻钱薄”,因此建议“改铸大钱”,朝廷把这个建议交给“四府群僚及太学能言之士”讨论,刘陶上书皇帝,指出“当今之忧,不在于货,在乎民饥”,铸造大钱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产生更多的弊端,“欲民殷财阜,要在止役禁夺”,结果“帝竟不铸钱”[4](《刘陶传》)。 (四)诣阙上诉(相当于现代的“上访”):是指汉代民众赴京师上诉于最高统治者,表达抗议的政治参与行为。“诣阙上诉”是汉代司法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司法程序的一个补充,由最高统治者裁决,是冤假错案获得平反的最后机会[6],也是汉代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通过“上诉”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汉代诣阙上诉可分为“个人自诉”和“集体他诉”两种类型。个人自诉是官民个人诣阙上诉,主要有如下事例。文帝时缇萦到长安,诣阙上书,请求身为官奴婢赎父淳于意肉刑之罪[7](《孝文本纪》)。汉武帝时主父偃长期游于京师,因资用缺乏而常贷于诸侯宾客,令人十分讨厌,“乃上书阙下”[3](《主父偃传》),很快便得到汉武帝的召见和重用。朱买臣,常“艾薪樵”为生,服役时随上计吏将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3](《朱买臣传》)。光武帝时,欲立左氏传博士,名儒陈元听说后,“乃诣阙上书”,强烈抨击范升,使左氏传得立[4](《陈元传》)。桓帝时,宦官专权,政刑暴滥,襄楷“自家诣阙上疏”,指陈时弊[4](《襄楷传》)。据《后汉书》卷40上《班彪传》载,班固继承父业,完成班彪未竟之史作,被人告发私改国史而下狱,其弟班超“乃驰诣阙上书”,明帝不但没有治罪班固,还任命为兰台令史,续修国史。从个人诣阙自诉的事例可以看出,主要是给皇帝上书洗雪冤案,提出自己的政治见解,展示自己的政治才华,得到帝王赏识。集体他诉是众人集体上书皇帝为他人讼冤的政治活动,主要的事例如下。一是汉哀帝时千余名太学生救援鲍宣。当时丞相孔光的属吏违反禁令而被司隶鲍宣制止,孔光反而依仗权势将鲍宣“下廷尉狱”,此事在太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博士弟子济南王咸举幡太学下,曰:‘欲救鲍司隶者会此下。’诸生会者千余人。朝日,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车不得行,又守阙上书”,在太学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哀帝不得不“抵宣罪减死一等”[3](《鲍宣传》)。王咸举旗一呼而千人云集,诣阙上诉,迫使皇帝收回成命,展现了太学生集体的政治力量。二是光武帝时期,太学生救援欧阳歙。欧阳歙是博士世家,在太学生中拥有相当高的声望,在汝南太守期间贪赃行为被发觉而被逮捕入狱,“诸生守阙为歙求哀者千余人,至有自髡剔者”,但这次政治行为没有奏效,光武帝反而很快处死了欧阳歙,可光武帝很快又后悔了,“乃赐棺木,赠印绶,赙缣三千匹”[4](《儒林传》)。三是桓帝永兴元年(153年)太学生为冀州刺史朱穆诉冤。朱穆任冀州刺史,到任就“奏劾诸郡”、“举劾权贵”,他不畏权势,把宦官赵忠父的墓“发墓剖棺,陈尸出之,而收其家属”,朱穆因此被治罪而“输作左校”。太学生刘陶联合数千太学生“诣阙上书讼穆”,为朱穆鸣不平,痛斥宦官的罪恶,“臣愿黥首系趾,代穆校作”[3](《朱穆传》),太学生集体政治行动,反对宦官专权,表明朱穆“竭心怀忧,为上深计”的忠心,迫使桓帝不得不赦免朱穆。四是桓帝延熹五年(162年),上书为皇甫规讼冤。度辽将军皇甫规论功当受封,他一向“恶绝宦官,不与交通”,当权宦官徐璜、左悺等借此向皇甫规索求贿赂,他坚决拒绝,于是就被宦官诬蔑为侵没军饷之罪,“坐系廷尉,论输左校”。当时朝内一批反对宦官的官僚及太学生张凤等300余人“诣阙讼之”,皇甫规获得释放[4](《皇甫规传》)。五是明帝永平五年(公元62年),第五伦为会稽太守,深得民心,坐法征诣廷尉狱,“吏民上书守阙者千余人”)[4](《第五伦传》),但明帝并没有因吏民上诉而开脱第五伦之罪,后来才把他免官归田里。从以上诸例可以看出,集体诣阙上诉具有群体性,内容相当具体,针对某人某事发表政见,政治倾向比较明确,显然属于政治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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