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察和司法制度。司法和监察是汉代政治的重要内容,汉代在监察和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视民众的政治参与作用。弹劾制度是监察工作的基础,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对贪官污吏的弹劾也是政治清明的保障。各级长官巡视所属郡县,对官吏违法犯罪有举劾权,若失职不纠弹,要负连坐责任,“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渎论”[12](《刑法志》)。汉武帝时,由张汤、赵禹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师古注释说:“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部主有罪并连坐也。”[4](《刑法志》)东汉时皇帝下诏书命令刺史郡守对部内犯罪不举劾的要严加惩处,如,《后汉书》卷7《桓帝纪》载:“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目的是加强各级官吏举劾犯罪的责任制。对贪官污吏的弹劾制度是对政治参与的保障,充分发挥了政治参与对贪官污吏的惩治作用。司法制度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在司法工作中,汉代也重视民众参与司法工作,建立了司法审判责任制度。汉代地方长官郡守、县令兼有司法权,设决曹主罪法、辞曹主辞讼、贼曹主盗贼。县是最基层的司法机关,负责“禁奸惩恶,理讼平贼”,处理一般轻微案件,疑难案件要上报郡守,郡守不能决者,报廷尉,廷尉不能决,即上奏皇帝,称为“诣阙上诉”。对重大案件的审理采用“杂治”制度,即派一批官员共同审断,若罪名已定的,就派有关朝臣共议其罪,称为“杂议”制度。对一般案件的审理先进行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进行复审,叫“传复”,让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复审后就进行判决。判决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辞,叫做“读鞠”,若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家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鞠”。复审一般法定时间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就不能复审了。复审是对司法官吏执法情况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官员在判案中有“不直”、“纵囚”、“失刑”等论狱失刑罪要依法惩处,处以流放或苦役[13](P51)。 (五)审计制度。财政经济是汉代政治的物质基础,经济犯罪危及政治的稳定。因此,汉代加强对财政经济的审计工作,严格审查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建立了财政经济审计制度,保障了财政审计工作中百官的政治参与。汉承秦制,西汉初年中央设少府和治粟内史两个部门,管理国家财政经济,中央行政最高机关丞相府通过“上计”制度对财政工作进行监督。汉武帝以后,国家财政管理机构由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4](《百官志三》)大司农下设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等部门。但大司农要接受丞相府(司徒府)的领导,丞相府内设有户曹主民户祭祀、农业经济,金曹管货币、盐铁,仓曹主仓库,通过诸曹监督大司农的财政经济工作。尚书台也有监督财用和库藏出纳之权,据《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载,“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这就是尚书对钱物出纳的检查。监察机关御史台也要督察财政法规的执行情况,汉宣帝时,因上计财物计簿多不实,就派御史大夫“按之”,这是御史对三公府“上计簿”的监督检查。地方财政是郡县二级,即守、令都兼有财政权,郡设有仓曹主仓谷,金曹主货币盐铁,计曹主上计事,市曹主市政,还有比曹对一郡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汉代刺史巡视郡国就有两条涉及财政问题:一是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是阿附豪强,通行货赂。汉代各级政府的钱物收纳都要记载入簿,每一季度郡国还要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大司农。年终县把收支情况上报郡,郡把收支情况上报中央,层层接受审计,中央丞相府设有计室掾史,郡国设有比曹是专司审计之官,上级要对下级依上报账簿核实库藏实物,若不符要依法治罪的。 原文参考文献: [1]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 张岂之.历史上的忧患意识[J].炎黄春秋,2001,(11). [3]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6. [5] 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 赵怀光.“告御状”:汉代诣阙上诉制度[J].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7]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8] 刘毓崧.古谣谚序[M].杜文澜,辑.北京:中华书局,1958. [9] 马新.时政谣谚与两汉民众参与意识[J].齐鲁学刊,2001,(6). [10]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读书分月课程[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律[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12] 房玄龄,等.晋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3] 张晋藩,李铁.中国行政法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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