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钦格尔普特县1971年人口普查的数字和她自己的调查资料合并在一起,门切尔对这六个等级的相对力量,提出了一个看法。根据人口普查,该县农村人口中,43%的有劳动能力的男子,都登记为农业劳工。另有32%的人则报为农业经营者。后者中的绝大多数,门切尔根据她自己调查过的村庄判断,属于她所定的第二和第三范畴。至于三个较高等级,即“保有7.5英亩以上土地的人家,即使保有的是旱地,数量是很少的……”正是这些富裕户,他们的家庭成员较多地在村外谋有职业,或者另有收入来源,“可以用来增强他们的家底,在社会经济方面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地位”。(门切尔1974) 在门切尔调查过的钦格尔普特县的村庄里,阶级阶梯和种姓阶梯,在相当程度内,是互相重叠的。无地户(保有土地少于一英亩者)绝大多数都是被称为瓦尼亚尔的低级种姓和被称为帕拉原的不可接触者。不可接触者在第二范畴即贫农中,所占比例极小极小,接近于零。大土地所有主(30英亩以上)差不多无例外地都属于婆罗门、勒迪阿尔和穆达利阿尔种姓(这后两种种姓,在当地被认为是从事农耕的种姓),尽管属于这两个种姓的大多数家庭,其保有的土地,比这个数量要小些。 种姓间的忠顺关系会倾向于使等级界限趋于模糊,正如保有一小点土地的所有主,在大忙季节也会雇人栽谷子、收谷子,成为雇主一样。因此,“大体说来,富裕的瓦尼亚尔种姓农户总是让帮他们的同种姓穷苦人在政治待遇上与穷苦的不可接触者有所区别。”但另一方面,“属于第三范畴的人家(中农),甚至属于第二范畴的多数人家(贫农),总感到与无地户无共同利害关系--即使是跟他们的无地户亲戚”。(门切尔1974) 尼尔玛尔·钱德拉,在前已提到的发表于《新地》上的论文中,对他所调查的西孟加拉布德万县诸村庄,也以某种不同方式描述了农村阶级划分情况,并考虑到阶级结构对政治行动的影响。他把那些占有土地、不怎么依靠从事农业上的工资劳动取得收入的家庭统称为“上层阶级”。他的上层阶级包括地主(“他们主要依靠地租收入为生”),乔特达尔(“他们按资本主义方式从事经营”)、富农(依靠家庭成员以外的雇佣劳动力从事耕作虽然本人也参加某些主要田间活动)和中农(他们尽可能少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耕作)。他建议用两种计算方法分别估价阶级力量的对比:(a)只考虑各个家庭得自农田方面的收入;(b)按各个家庭来自各方面的收入计算。我们可以列表如下: 布德万县诸村不同阶级的家庭收入所占百分比表(N.钱德拉1975b)(a)(b) 只按农田收入计 按种种来源的收入计 地主3.52.4 乔特达尔19.2 10.8 富农16.0 19.8 中农9.015.0 - - 上层阶级总计47.7 48.0 - - 贫农 19.9 农业劳工 30.3 其他的人 2.1 (译者按:此表数字安排,可能有误,原文为此,只能照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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