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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贸易引起西非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亚•非洲》 徐济明 参加讨论

沿海传统的社会结构开始受到冲击
    西非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村社。以尼日尔河三角洲内地的伊卓人为例,基本的政治自治单位是村。各村相互独立。其共同之点是拥有共同的方言和伊卓文化,传说来自共同的起源和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在这种村社中,家族是基本的社会细胞。村社成员之间享有平等权利,而外地人和奴隶,尽管他们可能在吃、衣著及劳动等方面跟村社成员无明显差别。但他们并不享有村社成员的资格。他们要经过好几代,才能被接纳为村社正式成员,完全享有村社成员的权利。村社和家族首领的选择主要根据年令和门第。最高的政治权威是由全体成年男性成员参加的村民大会,由最年长的男性即村长老主持。村主席即是酋长。另外有一位较年青的男性为行政首脑。恩格斯在谈到古代公社时指出,在这种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42)恩格斯的论述也大体上适用于殖民主义入侵以前西非的情况。这种村社结构是跟低度的生产力、缓慢的社会变革(基本上是停滞不前的)相适应的。千百年来,频繁的战争、劫掠、灾荒、瘟疫、王国的兴衰荣辱以至伊斯兰文化的传播等等都没有能够动摇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诚如恩格斯所说的,“东方的专制制度和东征西讨的游牧民族交相更替的统治,几千年来都对这些旧的公社无可奈何。”(43)但是,自16世纪以来,奴隶贸易开始冲击西非沿海和近海地区这种传统社会结结构。这种变革并不是由殖民主义者、奴隶贩子以暴力掠夺强行造成的,而是由于殖民主义入侵和奴隶贸易造成沿海和近海地区经济关系的变化而自然发生的。这种变革在黄金海岸沿海及尼日尔河三角洲东部表现得尤为明显。
    如前所述,黄金海岸沿海一带,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及沿海居民,脱离其原来的部落而定居到欧洲人的堡垒、商站附近,促进了沿海城镇的建立和发展。例如阿克拉就不仅吸引了加入和阿当梅人,也有来自阿克瓦木及远自登克拉的定居者。这不啻是对原有部落结构起了削弱和瓦解的作用。而且,这些沿海城镇及其附近的非洲人摆脱了传统酋长的管辖,既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也不存在村社结构的形式。这些沿海居民经营的当然不再是从前村社那种农业与家庭工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沿海城镇中出现了包括小贩、摊贩、行商、店商及代理商等各种独立的和半独立的商人、手工工匠,甚至开始出现跟欧洲人建立工资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实际上在沿海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商人阶级。他们从对外贸易中赢得声望和财富。沿海城镇中非洲人的政治事务,相当程度上受欧洲人控制。在这些城镇及其附近,新老成分并存。一个既有欧洲和基督教特征又具备非洲人和伊斯兰特征的社会发展起来了。
    18世纪是尼日尔河三角洲政治经济变革的时期。这时,欧洲人贩卖奴隶的重点地区从黄金海岸发展到尼日尔河三角洲。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内地移民大量流向沿海,使这个地区的社会变动特别急速,从而也影响到传统的村社和家族结构。
    首先,以血缘关系组成村社和家族的原则被破坏了。由于大量接纳了从内地流入的外地人和奴隶,打破了对这些人的歧视,他们不需要经过几代而本人就可能成为村社和家族的成员。因此,家族由于奴隶贸易大量补充新成员而不断膨胀。这就鼓励那些在奴隶贸易中发财致富的人摆脱原有家族首领的控制而自己另建新的家族组织。有些村社和家族实际上成为不同血统的人们的联合体。
    18-19世纪在尼日尔河三角洲东部,出现了一种新的家族组织形式,称Canoe House,即以独木舟(Canoe)为单位组织起来的家族。Canoe原是西非地区河流、泻湖及沿海海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独木舟。这种独木舟小至只能载一人或几人,大至长80英尺以上能容纳100多人。 费南德斯大约在1506年曾谈到“塞拉里昂河上装载120名战士的巨型独木舟”。巴博特谈到里尔河的独木舟比黄金海岸的大得多。长约70英尺,宽7-8英尺。亚当斯18世纪后期在博尼看到“能容载120 人的大型独木舟在河上从事捕奴远征”。(44)对西非沿海和水边的居民来说,独木舟的功用有三:一是沿海用作渔船;二是在内河上作运载工具。奴隶贸易兴盛起来之后,这种独木舟在西非贩运奴隶和输入舶来品的运输中起了重要作用;三是用于作战。有的用作战船。这时一艘独木舟就是一个作战单位;也有的用于运送弹药和给养。所以在尼日尔河三角洲及西非其他沿海地区,这种独木舟的功用相当于内地森林地带的马。
    但到18-19世纪,在尼日尔河三角洲东部,特别是在博尼和卡拉巴尔一带,任何一个有能力或愿意装备一艘Canoe的人就准予建立一个新的家族,称为Canoe House,一个Canoe House的创建人,在从事奴隶贸易发财致富后,通常用其财富来购买奴隶,娶许多小老婆(这些人的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可以购买更多的人力),并将其他游离的家庭吸收到其集团中去,直至足以有能力装备一艘Canoe。因此,一个Canoe House就由家族首领本人、其妻子、孩子、仆役、奴隶及其他长期或暂时依附于他的扈从组成。这样的Canoe House实际上已不仅是一个作战单位,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单位。它拥有从事贸易的独木舟这类资产,控制了家族成员的劳动力和财产;它可经营借贷活动;有权征税;到19世纪甚至可以组织种植园。某个Canoe House负债,则其成员出售抵债,该组织也并入其他家族。在这样的家族中,成员之血缘关系的纽带已大大削弱,而更多地是靠权力和依附关系维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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