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亚两洲农村公社的研究
一、马恩论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是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主要组成部分。亚细亚生产方式包括土地国有,君主专制,农村公社及租税合一等。本文仅拟讨论农村公社。 什么叫农村公社?它究竟是什么样一种社会?对这个问题,马恩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四十多年间,在各种著作中都有所论述。恩格斯还专门写了《玛尔克》。俄国社会学家科瓦列夫斯基出版了《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马克思对这本书十分重视,作了详细摘要及批注。我们认为在马克思四十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中,最重要的是逝世前两年答覆查苏里奇的几篇信稿。它是马克思对村社最后的,也是最集中的论述。 马克思在信稿中说:“不难理解,农村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而这种个人发展和较古的公社的条件是不相容的。”① 马克思所说“较古的公社”是指什么样的公社呢?是指氏族公社。在这里马克思把氏族公社与农村公社之间的界限划得十分清楚。氏族公社是公有的,属原始氏族社会,农村公社“是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②有原始氏族社会的公有制因素与阶级社会的私有制因素。公有私有同时存在。 科瓦列夫斯基在其公社一书中走上来就分析北美处在狩猎时代的达科他人,南美的波多库多人等的公有制。“猎获物在达科他人中间不是私有,而是整个狩猎者集团的共同财富,每人各自获得均等的一份。……在波多库多人中间,被认为个人财产的只有人们穿的衣服以及……比较原始的武器。”③马克思在批注中说:“在此一阶段,不动产还不存在,而动产都是蒙昧人协作的结果。他们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获得生存所需的东西。”马克思与柯瓦列夫斯基都明确指出,此时私有制因素还未出现。 私有制因素是在氏族公社分裂为若干共产制大家庭公社,在共产制大家庭公社析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由若干个体家庭占有后才出现的。恩格斯说:“当家庭成员的人数大大增加,以至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共同经营已成为不可能的时候,这种家庭公社才解体。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单个农户之间实行分配……把农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此时,更容易解决问题。”④为什么一定要在共产制大家庭公社析产以后呢?显然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才有可能。 《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张仲实译的老版本,把书名译为《家族,私有财产与国家的起源》。为什么新版本要把家族改译为家庭呢?原因就在于私有制并不是起源于共产制大家庭公社,而是起源于个体家庭公社。 有些同志把村社的性质理解为纯粹的公有制。这种提法不够全面。这可能是受了马克思1853年引用印度莫卧儿帝国宫廷御医贝尔尼埃在《大莫卧儿等国游记》中所提“印度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一语所引起的。当时马克思不过转述了这句话,还来不及做如他后来所做的大量论证。有些同志把村社完全理解为纯粹的公有制,也可能是受了不确切的译文的影响。譬为目前通行的《资本论》译文中“有一段把“Primitive Oriental Communal Owenership of land”译为“原始东方公有制”。⑤原文的意思是“原始东方公社土地所有制”。原始东方公有制与原始东方公社土地所有制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为什么在马克思公社土地所有制之前要冠上“东方”二字呢?马恩初期接触到的东方材料较多,尤其是印度的材料,因而比较强调东方。后来他们在各种论述中一再说,农村公社并不以东方为限。在这里,我们只要引证一段也就够了。恩格斯说:“既然已经证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关于这个问题,就不必再费一词了。⑥ 村社的性质已如上述,它又是如何发展呢?在公有制因素与私有制因素中,私有制因素是一种新生事物。最初它只是一片幼芽,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渐壮大,最后完全代替了公有制。所谓发展,实际上就是私有制因素排斥公有制因素,乃至最后消灭公有制因素的过程。公有制因素与私有制因素之间的斗争,首先表现在村社份地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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