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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亚两洲农村公社的研究(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思想战线(云南大学学 武希辕 参加讨论

其次,村社的向心力很强。
    村社潘家雅特机构是社员们自动组织的,不是国家委派的。虽然世界各地村社皆如此,但印度村社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非常突出,因而英国人把印度村社称之为“自治体”。自治体掌握着村社中的一切,公共事务,如向上缴纳地租或赋税,划分社员份地,处理社员间的司法纠纷,应付各种天灾人祸,执行宗教教条,举办村社庙会与节日活动,监督种姓间的禁律等。在潘家雅特组织下,村社是很团结的。英国殖民主义者查尔士·麦克卡尔弗在对农民征收赋税时是否应该直接向个体农民征收的问题上,有一段发言。他说:“农村公社都是一些小共和国,在这些小共和国里,他们几乎有所需要的每一件东西。……其他的事物都消灭了,这些小共和国自身却继续存在下去。朝代一个接着一个颠覆了,革命一次接着一次发生,印度人、帕坦人、莫卧儿,马拉特,塞克教,英国人轮流做过主人,然而农村公社却原封不动。当灾难来临的时候,他们武装起来保卫自己,敌对的军队通过他们的地区,各村庄的居民把他们的牲畜赶到他们围墙里去,让敌人不受干扰地通过,……倘若一个农村连年受到不断的虏掠与屠杀,以致无法居住时,只要一旦和平秩序恢复,被驱散的村民又会回来。一代人可能死亡了,但其后代将会回来。儿子们将代替他们的父亲们,在同一地段建立村庄,同一地点建立房舍,村庄被绝灭时被驱逐出来的祖先的后裔们将耕耘同一块土地。并不是任何一件小事可以把他们赶走。……凡与政府有关的问题,他们能从共同的利益出发,大家行动一致,并依照公认的习惯,在他们之间,调整各自的利益。”(21)
    潘家雅特的大权掌握在村社上层之手,但形式上多数村社仍维持着一些氏族社会的平等精神。流传下来的马拉特地区村社潘家雅特的决议是经过几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不可接触者马哈尔与孟格在内的签名的。有些十八世纪潘家雅特活动的材料保存至今。有一次是讨论一件亵渎圣庙事件的“所有种姓的居民,从婆罗门到巴力都参加了。”一次被告是属婆罗门种姓的教师过分严厉地处罚了一个学生。开会时婆罗门成员坐在较高的台子上,而首陀罗成员则坐在较低的走廊下。大家都很自然,任意嘴嚼着{K515401.JPG}酱或吸鼻烟。”有一次是讨论一个婆罗门妻子因丈夫死亡,要自焚殉夫的。鉴以这个婆罗门无子,潘家雅特决定,这个妇人在自焚前,应纳一个养子,并替她选择了一个。有一次是涉及婆罗门堂兄弟之间的财产纠纷的。婆罗门内部的财产纠纷,却要求其他种姓如登加,古拉维,苏他尔,库姆巴,柯里,纳维、钱巴,马哈尔与蒙格参加讨论。这些种姓,有些社会地位很低。(22)
    第三点,村社与种姓制紧密结合。
    印度的种姓制度是比较复杂的,不拟详谈。与村社关系密切的有两点:一、各种姓都是以血缘为基础,世代相传的。二、各种姓的社会分工是有一定等级的,第一点对村社维护的公有制因素有利,第二点对正在村社中发展着的私有制因素有利,因而种姓与村社就很自然地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了。这就是印度村社最主要的特性。马克思也说过:“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村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与奴隶制的标记。”(23)
    古代印度,只有四种种姓,各有传统职业。近代的种姓已繁衍成上千种,以语言区为范围,遍布印度,每个语言区约有数百。各语言区,甚至每个县的各村社历史发展不同,具体情况各异。有些村社被认为是某一种姓创建的,另一些村社则被认为是封赐给婆罗门或其他高级种姓的,还有一些村社则被认为是各种姓联营的等。
    从理论上说,氏族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是以地缘为基础的。前面根据史实指出,有些村社往往是血缘地缘关系同时存在,特别是印度的村社为然。拟举18世纪末印度东南部泰尔米纳德沿海一带为例,加以说明:
    这些村社被认为是马拉特国王赐给婆罗门的,土地所有权掌握在一些婆罗门大家庭手中,被分为若干均等的份地,在婆罗门大家庭中分配,每三年在各家重新轮换一次。每年由各家向政府用实物缴纳田赋两次。
    婆罗门是不劳动的,他们主要的职责是举行家里的,村里的各种祭祀。也管理着下列各种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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