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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亚两洲农村公社的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思想战线(云南大学学 武希辕 参加讨论

塔西陀说:“土地是由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把它在)公社之内再按贵贱分给各人。土地的广阔平坦,使他们易以分配。他们每年都耕种新地)但他们的土地还是绰有余裕。”(16)
    恩格斯对此时日耳曼社会发展水平,作了下面论断:“塔西陀所描述的状况,不是以玛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为前提,而是以(共产制)家庭公社为前提的。只是过了很久,由于人口的增加,农村公社才从这种(共产制)家庭公社中发展起来。”这意思就是说,虽然日耳曼人已实行份地制了,但,是共产制家庭公社的共耕,“只是过了很久”,才出现个体耕作的农村公社。
    “只是过了很久”,多久呢?近四个世纪,也就是人种大迁移后。恩格斯说:“日耳曼野蛮人……强夺了罗马人土地的三分之二来自己分配。这一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进行的。……在每个氏族内,则用抽签方法把耕地和草地平均分配给各户。”(18)
    这种按氏族用抽签的方法把份地分到户的制度在西欧并没有得到发展。正当六世纪前后欧洲农村公社中的份地持有者向小土地所有者转化之际,蛮族王室的分封制开展了。此类份地持有者,很快成了封建领主的农奴。但在部分地区,这种抽签分地制一直残存到十九世纪。恩格斯曾叙述了当时在摩塞尔河一带还保存下来的农村公社。十九世纪上述地区的这种公社每隔3、6、9或12年, 就要将村中全部耕地与草地,根据不同地段不同土质,分为若干块,每块又根据村中户数,分为均等的小块,然后抽签分到各户。当然,这种份地是以地缘为基础的,比大迁移后,以血缘为基础的份地大大发展了。
    虽然,村社份地制消失了,在一些日耳曼人的玛尔克村社中仍保存了部分古代村社中公,有制因素,森林,牧场,荒地等共同用。私人耕地下面发现的宝藏(如矿产)仍属玛尔克,私有的耕地休耕期间作为公共牧场。玛尔克成员在玛尔克内部立法,司法,行政各方面拥有同等权利。玛尔克与中世纪领主的斗争是长期的,曲折的。
    日耳曼人的村社属在阶级社会中被兼并,在兼并者的影响下,向封建社会发展的类型。
    三、印度的农村公社
    古代印度农村公社比较发达,甚至在近代,世界各地的村社大都消亡了,而印度,作为一种残余,却大量存在。遗憾的是,在古代印度史料中,直接涉及村社的很少。大半都是些片语只字,要想根据这些片语只字钩画印度村社是困难的,幸而近代史料很能说明问题,当然,近代村社私有制成份已经很重,与古代大不相同了。倘若能扬弃一些近代村社中私有制成份,古代村庄的面貌仍能清晰可见。
    世界各地区各民族的村社,各有其民族形式,但实质上都是一个从公有向私有的过渡。因而各民族的村社,统一性是主要的,特殊性是次要的。马克思说:“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形,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算出来。”(19)为什么可以从印度的村社中推算罗马与日耳曼私人所有制的原形?就因为世界各地的村社,统一性是主要的。
    在近代印度西北,尚残存着一种公社,其成员共同耕作,产品收归公共仓库,共同使用。英国殖民主义者把它称为共同所有制。这种共同所有制的公社还只是氏族公社,因为它还没有私有制因素,印度这种未析产的氏族公社,在英国入侵时大半已经绝迹,只旁遮普等少数地区仍有残余。这种公社同凯撒时期苏汇维人的共同耕作,是很类似的。
    同任何其他地区一样,印度的氏族公社折产以后,份地由共产制大家庭公社的共耕,发展到由个体家庭经营。份地有的依据“与假设的或真正的村落创建者血缘集团”后裔的亲疏关系,有的依据各家事实上需要的地段,有的则按照人口的多少,进行分配。有的每年重分,有的三年五年,八年十年重分,有的已不重分。大抵肥沃耕地较少的,倾向重分,因为这样就能使每家都有机会轮流种到这种肥沃土地。不重分的,久而久之,就向小土地所有过渡。每年重分的,在旁遮普称凯特伯特占有制,西北各省则称普斯占有制。
    英国统治印度后,商品逐渐渗透到农村,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起来了。耕地及草地私有了,只有所谓附属地(印度人称为萨耶尔)包括丛林密布的荒地,柴林,空地等仍属公有。这时印度村社就类似中世纪德国玛尔克了。
    上述各点是村社统一性在印度的表现。但印度村社是有其特点的:
    首先,它的血缘解体过程十分缓慢:
    甚至在现代印度偏僻山区,农村还有一种情况,份地制虽已解体,土地所有权仍掌握在某一”村落创建者血缘集团”的后裔手中。照理说,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必然导致血缘的解体。在印度,也可能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缓慢,也可能是特有的文化传统,血缘的解体,往往很困难,如在现代比哈尔邦山区的某些孟达族村落,土地所有权属所谓“村落创建者血缘集团”的后裔。虽然土地使用权已分到各户孟达人,不再重分了,但土地紧紧掌握在孟达人之手。继承以孟达族男子为限。土地抵押须经全族的潘家雅特(五老会)同意,且不能抵死。由于土地仍掌握在潘家雅特之手,私有制没有得到发展。村中外来的各种手工业种姓,如铁工、陶工、织工,竹篾工及理发匠等没有土地只由潘家雅特拨一点给他们。如果社员对他们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收回土地,把他们赶走。由于土地所有权集中在潘家雅特之手,在现代的这些偏僻山区,村社的轮廓仍清析可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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