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年来我国史学界关于印度史若干重大问题的争论(2)
二、关于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问题 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关于瓦尔那(Varna)迦蒂(Jati)和卡斯特(Caste)的含义;关于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性质; 关于首陀罗的地位。争论的一方以崔连仲为代表,另一方以武希辕、张毅为代表。 (一)关于瓦尔那、迦蒂和卡斯特的含义。 崔连仲认为:从瓦尔那、迦蒂和卡斯特出现的时间顺序看,先有瓦尔那,后有迦蒂,最后才是卡斯特。“种姓”(或族姓)是中国古代文献中的称法,指的是瓦尔那与卡斯特。迦蒂和卡斯特可以通用,含义比瓦尔那要广,它除了用来指瓦尔那以外的次种姓外,有时还可以用它指四种姓瓦尔那。瓦尔那的含义比较窄,它不用于四种姓瓦尔那以外的卡斯特。在玄奘的《大唐西域记》里还可以看到这种区别。在那里只有四种姓(瓦尔那)以外的“自余杂姓”才称卡斯特(12)。 张毅不同意崔连仲的意见。他认为欧洲语言中的“卡斯特”一词,如同汉语中的“种姓”一样,兼指“瓦尔那”和“迦蒂”,决不是仅指“迦蒂”而言,“瓦尔那”与“迦蒂”两词虽有一定区别,但经常是相互通用而不是判然不同的;“迦蒂”一词也不仅限于指“杂姓”而言,它可以用来称呼高级种姓;“瓦尔那”一词的含义相当广泛,古代印度虽多用于指四种姓,但也用于称“混合种姓”,即四种姓以外的“杂姓”(13)。 (二)关于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性质。 崔连仲根据列宁有关等级与阶级的关系的论述(14)认为,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就是等级制度,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种姓制的四个等级与奴隶制下的两大阶级之间的差别只是划分的范畴不同。种姓制度的四个种姓是从居民四个等级的范畴来划分的;而奴隶制的两大阶级是从奴隶主与奴隶这两个阶级的阶级范畴来划分的。从实际上看,这两者是不能分开的。在四种姓中间包含奴隶主与奴隶两大阶级的阶级关系。奴隶主阶级主要由婆罗门与刹帝利这两种姓中间的人组成。另外,从吠舍种姓中间分化出来的一部分大商人吠舍(新兴的奴隶主)自然也应包括在内。奴隶阶级主要由首陀罗种姓和下层吠舍种姓中间分化出来的人组成(15)。 武希辕不同意崔连仲的分析。他认为印度种姓制有一个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从雅利安人的南下印度次大陆,达罗毗茶人的被征服至普鲁沙赞歌(大约编纂于公元前九世纪--笔者)以前属其发展的前期,其后属后期。对不同的时期,应有不同的估计(16)。前期的种姓制是纯粹的种族奴隶制;后期的种姓制作为一种种族奴隶制,表现不如前期明显(17)。 武希辕认为,要弄清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起源和本质,必须全面理解马克思的一段有关的话:“古代各国的部落,建立在两条路上,有的按氏族,有的按领土。按氏族特征组成的部落,较古于按领土特征所构成的部落,而且几乎到处都是前者为后者所排斥。它们最极端的、最严格的形态便是种姓制度,其时一个种姓同另一个种姓有所区别;各种姓之间不许被婚姻所混乱;各种姓照其意义说是绝对不一样的;每一种姓有自己独特的、不变的职业。”(18)他强调不能只注意这段话的后半部分,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前半部分。“因为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提出,在氏族社会末期,由部落向阶级社会过渡有两条路线。这是种姓起源的根本问题,不从这一根本问题谈起,只着重分析婚姻职业等,是不可能把种姓的实质搞清楚的”(19)。这里讲的部落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两条路线,就是一条按氏族,即以血缘为基础的路线,另一条按领土,即以地缘为基础的路线,在印度奴隶社会前期走的是以血缘为基础的路线,后期两条路线同时并进,并交织在一起,所以前期的种姓制就是纯粹的种族奴隶制,后期的种姓制作为种族奴隶制没有前期明显。 武希辕认为,“在前期,种姓制没有等级制的因素,因为那时雅利安人与达罗毗茶人氏族内部的两极分化只处于萌芽状态,还没有真正出现分裂。”(20)但他也承认印度的种姓制到了后期是存在等级制的。不过,“这些等级是种族奴隶主与种族奴隶各自在两极分化中形成的。它们无论分化得如何细小,都带有种族奴隶制的特征:血缘纽带。同最初的四大等级一样,它们都是些血缘集团。在表面上,这些血缘集团是用宗教、职业、婚姻……来划分的,但实际上是受种族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决定的”(21)。 (三)关于首陀罗的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是由于对古代印度种姓制度性质的看法不同而引起的。 崔连仲认为首陀罗与奴隶不是同一个概念。首陀罗这一名词的最初来源,可能是被雅利安人征服后遭到奴役的一个著名达萨部落的名称,后来变成了被征服土著居民的泛称。但这两者是有原则区别的。达萨一词随着奴隶制的发展逐渐变成了奴隶的同义语;而首陀罗的概念则代表着一个居民等级,即第四等级,尽管其中有大量的人沦为奴隶,但就整个概念来说不是奴隶阶级,而是一个居民等级。虽然没有沦为奴隶的首陀罗也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但在身份上仍属于自由人(22)。 武希辕认为,首陀罗是种族奴隶。公元前八至五世纪的斯巴达人与普鲁沙赞歌以前的印度雅利安人是极为近似的。他们都有过大规模的对外征服,在征服的过程中,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氏族血缘都未解体,都把全体被征服种族沦为奴隶。因此说“普鲁沙赞歌以前的印度是斯巴达第二,这话也不过分”(23)。他强调指出,首陀罗作为种族奴隶,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有许多材料可以证明。有的同志根据印度佛教文献说,首陀罗是“以自生活”的,是“工师种”,因之不是奴隶。这是把种族奴隶制与正常的奴隶制完全等同起来的结果。从生产资料占有的情况来看,种族奴隶有一个特点,即他们有较多的自由。另外,种族奴隶制以血缘为基础,阶级和种姓连在一起,因而是世袭的,所以区分首陀罗的身份是不变的,而奴隶可以解放就没有什么意义。 张毅认为,崔连仲用佛教文献来证明首陀罗是自由人,与其他种姓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种姓制度是婆罗门教搞出来的东西,而佛教是反对种姓制度,主张众生平等的,因此佛教文献不足为据。他指出,印度是家庭奴隶制与种族奴隶制同时并存的国家。达萨是家庭奴隶,首陀罗是种族奴隶。到了法经时代,首陀罗的社会地位大大低于家庭奴隶(24)。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