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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吴于廑 参加讨论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与1982年10月作者在云南社会科学院所作题为《世界历史上的游牧世界和农耕世界》的学术报告相衔接的。文中说明三个问题:一、亚欧大陆东西方的封建农本经济都重农抑商,都是耕织结合的自足经济,但西方封建农本经济有其可注意的特点;二、由农本而重商的变化最初发生在西欧,变化起因于农本经济的内部,商业和城市经济由封建农本经济的附庸发展为它的对立物,促使它转向商品经济;三、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工业世界涌现的历史前奏。
    在1982年所作报告中,作者曾经这样说:农耕世界的“经济都是以农为本的。以农为本的经济是一种狭隘的、相对闭塞的、基本上属于地方性自足的经济。……不是说地方和地方之间没有交换,但那是处于附庸地位的,改变不了相对闭塞这一基本状态,不能彻底打破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闭关自守。这种以农为本的经济,距离彻底打破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闭塞,使历史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世界历史,还有一段必须跨进的行程。但在农耕世界经历了来自游牧世界第三次冲击浪潮之后,这段行程也就在眼前了。”这里说的必须跨进的、就在眼前的一段行程,指的是公元十六世纪前后由闭塞的、以农为本的封建经济转向商业和航海业空前高涨、并由此开辟世界市场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行程。这是一段新旧生产方式交替之际由农本到重商的行程,发轫于亚欧大陆农耕世界的西端,由此突破农耕世界的闭塞,逐渐把整个世界联结起来,为西方资本主义工业世界的涌现创造了前提。和作者去年所作报告的论点相衔接,也不妨说,这是一段由农耕世界开始转向工业世界的行程,是历史发展为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本文试图讨论的三个问题,中心在于从西欧农本经济内部的变化来理解和说明这个由农本而重商的历史转折。新旧生产方式交替之际生产关系的变化,东西方建立于农本经济之上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或同或异、变化的或迟或早,这些问题论者已多,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作者所接触到的资料和专门研究成果,十分有限,立论不周,必所不免。文中所作的说明,只是一种尝试而已。不仅论证有待于补充,提出的看法也有待于深化和修正。
    
    农耕世界封建国家之以农为本,不论东方或西方,都视为经济上的根本准则。封建时代的中国,把这个准则能否贯彻,看作是国家治乱之所系。儒家思想重民本,为了足民食,系民心,主张农本;法家思想重君权,为了厚殖国力,增强国威,也主张农本。汉朝初期的文景之治,从中取得的主要经验,是在发展农本经济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国家统治的巩固。因之,当时先后在位的两个皇帝,都在他们的诏书中申述所奉行的这个经济准则,说:“夫农,天下之本也。”①说农是本,是对待其他非农业的生业而言的。这就是手工业和商业,与本相对,称为末业。秦朝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上农除末”,汉代重农抑商,这个基本经济政策一直为后世中国各封建王朝所沿袭。工和商、特别是商,之所以视为末业,是因为农本经济总是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足的经济,手工业依附于农业,次于农;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上无求于交换,即有交换也无足轻重,所以商又次于工,为最下的末业。这个经济的现实也反映在从事不同生业的人的社会地位上。人分四等,除了为吏为师、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士而外,农最上,工次之,商最下。这种对商业的轻视,不只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如此,凡以农为本的封建国家可说无不如此。幕府统治之下的日本,社会上也有“四民”之分。属于统治阶级的武士居首,以下依次是农、工、商。生当十七至十八世纪的大宰春台(1680—1747年),其时去明治维新只一二百年,在他的著述《经济录》中还说:“民之业有本末,农为本业,工商贾为末业。”同时代的荻生徂徕(1667—1729年)也说:“重本抑末,古圣人之法也。本,农也;末,工商也。”②这两位日本人的说法,几乎一字一句都如出中国儒法两家之口。日本在近代化以前,在各方面受中国影响很深。基于类似的物质生产的基础,吸收中国关于农本商末的思想以及中国封建社会关于人的身份等级的观点而略加变化,是很自然的。但是,日本并非中国以外的孤例,封建时代的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思想,类似的社会等级观点。
    封建的欧洲各国也都建立在农本经济的基础上。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的说教中,涉及经济问题的并不多。经济是属于维持人的肉体生活的问题,讲求灵魂永生的神学家对此略而不论或论之不详,理有固然,不足为异。但有两个问题,即使超越世俗的神学家也仍然不得不有所论及。其一是农业。农业被视为食物生产之源,是维持公众生存的第一需要。因之对农业寄于最大的关注,是统治者的应有职责。这也就是说,农业是国计民生的大本,从事农业生产是首要的、应当受到最大重视的生业。③其二是商业交换。神学家把自足经济视为经济的范本,理想的经济是生产所有生活必需品的经济,交换在原则上没有必要。托马斯·阿奎那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认为交换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满足一家或一国的必需而进行的自然交换,即物物交换,应当由家长或掌理国政者主管,是正当的。另一种是为了牟利以货币进行的非自然的交换,属于商人的行当。尽管处于城市经济已有所发展的十三世纪的阿奎那,对商业的态度已略见宽容,但他仍然认为,商业助长贪欲,所以理当谴责。④欧洲中古神学家的这类议论,和中国儒法两家所主张的重农抑商,崇本抑末,实质上没有区别。作者还没有见到欧洲有“四民”之说。亚里士多德曾经把组成国家的各类人等,依次列为农夫、工匠、商人、佣工、军人、司法者和立法者、有资财负担公益义务者以及任国家公职者。就其中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者而言,农居首,工商居次。⑤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说法,其背景和依据是公元前五至四世纪希腊城邦的社会,当然不能简单地移用于中古时代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在封建欧洲,也按人们恃以为生的手段和方式,区分社会身份的高下。相当于中国的“士”或日本的“武士”的,是教会的教士和俗界的贵族骑士。他们一般不从事生产,超越于社会诸色人等之上。教士有的自身就是统治者,有的可以成为世俗统治者的辅佐,多数则是指引信徒属灵生活的牧师或教父,也是或吏或师,为俗界的统治服务。所以教士也可说是“治人者食于人”,与俗界贵族同居社会的上层。由此而下,在平民中,地位居前的是农民和工匠,但工农仍然有所不同。在教会历史上,没有见到限制教士从事农业的法规。但是,对于教士可否从事手工业,却有明文限制。约当公元1275年,阿拉(Arras)宗教会议制定的法规规定:漂布工、织工、鞣皮工、染工、鞋匠,皆属贱业,禁止教士操作。⑥其他一些教会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手工业工匠的地位还是低于农民,农居工上。最受歧视的是商人。从宗教伦理上说,商人的利润常被认为是不义之财,利润来自不公道的价格。早期基督教教父坚持一条严峻的教义,即“基督徒不得为商人”(nullus christianus debet esse mercator)⑦。根据教皇利奥一世致那尔邦主教书而制定的教会法,更指明凡经营买卖者,都不得免于罪孽⑧。这就等于宣布商人进不得天堂。从经济上说,商人又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人,做买卖不是生产。所以教会法规对教士操作手工业只规定某些限制,但对经营商业却断然禁止。可见在支配西方封建社会意识的基督教神学理论中,商业是最下贱的行业,商人最无社会地位。用中国的传统说法,商业也是末业。这样,封建制度下的西方各国,虽无“四民”之说,却也有适应其自身历史环境的“四民”之分。教士和世俗贵族而外,也是贵农而贱工商。由此可见,在以农为本的封建社会里,重农抑商,可谓概莫能外,是无间东方和西方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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