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萌发的商业是如此,初兴起的城市也在很多方面带着孕育和产生它们的封建母体的特征,有浓厚封建泥土的气息。在西欧大陆上,城市在墨罗温后期和加罗林时期,即七至九世纪,已开始出现,分布在阿尔卑斯山北的广泛地区。有些在教俗两界领主的领地上,有些沿北海岸、些耳德河、缪斯河、莱因河、塞因河等交通线上,都是从封建农本经济中滋生出来的商业、手工业活动的集中点。英国大体在同一时期,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也出现了城市。法国南部和意大利半岛上的城市略有不同,它们有较多的可以把历史追溯到罗马帝国的时代。从总的方面说,在初兴起的城市和农村之间,并无截然划分的界限。瑞士的兰兹堡,城内面积仅2.4平方公里,居民不过五百。他们耕作周围土地,每周有市集交换地方土产。象这样的城市,莱因地区、中欧、东欧,数以千计。(39)这些城市的土地和居民,和农村相似,也受封建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土地属于领主,土地持有者对领主负有纳租的义务。这种持有的土地称为自由地,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城市自由地和庄园农民持有地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所负的封建义务较轻,后者所负的封建义务较重。有的学者认为,较轻是由较重演变而来,城市自由持有地起源于庄园的持有地。有的认为较轻较重都是从开头就已如此,城市持有地自始就有别于封建庄园的持有地(40)。关于这点,限于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孰是孰非,难以置论。但有一点可以指出,即在封建庄园内,持有地也有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之分。根据九世纪初的一次清查,巴黎近泽尔曼修道院(St. Germaindes-Pres)领地上的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之比是1,480∶191;奥格斯堡主教领地上的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之比,是1,004∶421。(41)可见在城市兴起的早期,自由持有地在封建领地内还占有很大优势,农奴持有地并非早期庄园土地关系的唯一的或最大的特色,自由持有地也非城市独有的特色。也可见城市在初起之时,其持有地即使自始就是自由的,也不能论证它在性质上不同于封建庄园,或起源于不受封建制约束的庄园之外。 与土地关系相适应,初起城市居民和封建庄园中农民的身分,同样不存在从根本上截然划分的界限。居住在城市,或其原居住地发展为城市,并不由此就使城市居住者脱离封建的身分制度。早期城市居民,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在其所持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其他进入城市谋生的,很多是来自附近的农村。他们城居以后,原有的身分依然附着在他们的身上,他们仍然对各自的领主履行封建义务。法国森里城(Senlis)的居民中,有一部分仍然是领主的奴客,不但每年须按规定日期交租,而且不得领主同意,不许婚娶(42)。一些教会或寺院领地上的城市,居民也沿袭旧俗,纳少量年租,成为受庇于某一圣徒的农奴,各营生业(43)。来历不明的商人,即外来商人,也只是在事实上而非在法律上享有某些权利。他们享有的权利之所以得到默许,是因为无从证明他们的本来身分,也就是无从证明他们应当受封建义务的约束。“城市空气使人自由”的说法,在不少历史论述中是有点偏于简单化了。农奴进入城市一百零一天后获得自由,是有条件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154—1189年)颁给林肯城的特许状,明文规定按此限期获得自由的条件之一,是在此规定期内,“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44)。这里说的具有申请权并可以提出异议的人,特许状的状文既未加限定,无疑应当包括对此人有权提出要求履行封建义务的原属领主。可见直到十二世纪中叶,城市居民还在受到封建义务的约束,他们还没有能完全把自己置于封建隶属关系之外。十二世纪的法国阿拉城(Arras),还有不少城市自由民,为了获取市场捐的豁免,沿当时成例,自愿列名为圣伐斯特(St. Vaast)的农奴(45)。迟至1435年,英国卡塞尔柯姆(Castlecombe)有一个从事毛织业、拥有三架起毳机的以农奴起家的富户,在把女儿嫁到外地之前,还得向他的领主请求许可(46)。 城市也不是自始就是自治自主的、和封建统治对立的实体。有一种见解,认为城市自形成之始,特别是从封建主手中争得了特许状,就建立了自治的体制,成为脱离封建束缚的自由公社(47)。但是,西欧封建城市从形成到自治,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英国中世纪的早期城市,到十世纪才开始脱离百户村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形成与百户村法庭相似的法庭。法庭而外,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48)十二世纪亨利二世(1154—1189年)时期,太因河上纽卡塞城的一份习惯法文书,除了有关合法权利和商事权利的规定而外,没有一点足以说明这个城市独立自主的内容(49)。近来关于法国中古城市公社的研究,也同样说明了这点。比蒂—杜戴里根据许多现存特许状的内容,指出封建法国,从十一世纪开始,封建领主在特许状中所认可的,是久已存在的习惯法规和传统权利义务界限。对城市公社颁发特许状的目的,主要在维护既成秩序,保障安全,为解决争讼明确法律依据。在尊重习惯法规这点上,城市公社特许状所依循的原则,和庄园法庭据以排难解纷的原则,没有多大差异。所以颁发特许状不是近代意义的立法,不是为了建立新的、超乎封建制度的政治体制。(50)有些城市公社如阿贝维尔(Abbeville),有一定的司法权。但是,即使在阿贝维尔,即使它的领主滂兜(Ponthieu)伯爵比其他领主宽宏大度,在涉及公社成员动产和地产案件上,却仍然由领主保留审判之权,甚至连城市中盗贼被没收的财物,也由领主保留受益之权(51)。德鲁(Dreux)公爵发给德鲁城市的一份特许状,比蒂—杜戴里的书里有全文译文,其中无一处涉及政治权利的让与。德鲁城市既无行政上的自主,也无司法上的特权。(52)封建主颁发特许状,一般都在城市已经存在并且有了一定发展之后。所认可的权利是有条件的,自治、自主并非随城市公社建立而俱来。后来若干城市取得自治自主甚至独立的地位,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其自主程度的大小,时间的久暂,也因历史环境不同而有差异。在城市兴起之初,它没有、也不可能脱离由之产生的封建制的体系。即使后来自治程度较高的城市,其管理体制,如行会,也仍然具有封建主义的特征。 由上文所述可见,商业、为投入市场交换的小商品生产、商业和手工业集中的地方市场和城市,是从封建农本经济的内部滋生成长起来的。在它们兴起之初,在它们成长过程中一个相当长的阶段里,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是和封建制相协调的。它们为农村的多余生产物提供交换的机会和场所,同时生产和转运农村所必需的物品。它们吸收农村因自然增殖而产生的多余人口和因反抗阶级压迫而游离出来的劳动力。它们的居民经营各类生业,需要依靠农村提供原料。居民日渐增多以后,虽然其中也有从事农业的,但生产有限,食物还得仰给于农村。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进行着相互需要的各类商品的交换。所以前文说,商业、城市、城市经济是封建农本经济的补充。在政治方面,封建领主与其领地上兴起的城市的关系,同他与其所属封臣的关系相似。不但城市内的居民仍须对他履行封建义务,而且城市公社本身在封建法理上也是属于他的附庸。(53)这是一种集体的附庸。集体附庸对领主的义务和在它自身范围内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在性质上,和一个封臣对封主的义务以及封臣在其受封领地上的管辖之权,没有根本区别。所以在政治方面也和在经济方面一样,西欧城市在兴起的前期,是和当时的封建主义制度相协调的,非对立的,并非自始就是封建经济、政治体系的对立物。 但是,协调、适应、非对立,不是固定不变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与封建农本经济的协调和适应,就会变为对它的侵蚀和分解,非对立的关系变为对立的关系。西欧城市经济由与封建农本经济相协调发展为与之矛盾,最后使之发生质的变化,这个转变发生在什么时期,是难以作出年代学上的回答的。大概从十二、三世纪以后,变化开始有迹象可寻,再过两三个世纪,即十六世纪前后,在航海的发展、国际商道的开辟、封建分裂和外族势力的削弱、城市与中央政权的默契联盟等历史条件有利的地区,这个转变就已成为非常明显的历史现实。转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逐步占有农本经济的阵地,使耕织结合为满足一家一户、一个庄园衣食之需的生产,变为适应市场的生产。而在这一转变之中,商业和城市经济也就由封建农本经济的附庸,变为它的对立物,终之取得对它的支配地位。这是由农本而重商的转变。较早、也是较为彻底实现这一转变的,一在尼德兰,一在英国,这就是前文说到的英吉利海峡连接北海之间这片隔岸相望的地带。近年西方学者如瓦勒斯坦因,把这个地带称为初兴于十六世纪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核心地区”(54)。 本文在第一部分曾经指出,由于耕和织两个方面的需要,再加传统肉食习惯的需要,畜牧,主要是牛羊饲养,在封建欧洲的农本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一特点几乎遍及欧洲,虽则也存在着地方差异。十五、十六世纪以前,当欧洲封建农本经济发展迟滞之时,这只是耕织结合自足经济的常态,看不出是特点,也看不出有什么潜在意义。但是,一旦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媒触在农本经济中扩大它的触及面,这个与毛纺织业密切相关的牲畜饲养,就会因其比重之大,从常态中突出起来,在商业和城市经济转化为封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并使之发生根本变化的过程之中,起突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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