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东西方以农为本的封建经济,在各自生产关系的制约之下,持续存在了很长的时期。在东方,这种持续存在力表现得比较有韧性,封建主义历史阶段因而也显得特别悠久。在欧洲,大体以易北河口迤西迄莱因河流域划线,东西两边的情况并不一样。易北河口迄莱因河以东,封建制度存在的时期也不短,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迟至十九世纪才在1848年革命浪潮的冲击和影响下消失。自足的农本经济也颇有韧性,农产品的商品化也比较缓慢。但是,易北河口迄莱因河以西却是另一种情景。英吉利海峡连接北海之间这片隔岸相望的地带,在十六世纪前后约两个多世纪,封建农本经济却发生越来越显著的变化:自足经济变为商品经济;居于补充亦即附庸地位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变为居于支配地位;闭关自守变为对外商业扩张。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源何在,西欧的商业和城市经济从何兴起,与封建农本经济的关系如何,这个问题一向吸引近代西方史学的注意。 约半个世纪以前,比利时历史学家昂利·皮朗曾经对中古西欧城市起源问题作了研究和解答。皮朗认为,封建欧洲城市之所以兴起,关键在于自七世纪起被阿拉伯人切断了的通向东方的商路,到十一世纪重新开放,东方的贸易由地中海这条通道进入西方,沿欧洲内陆的交通线向各地延伸,和佛兰德尔北海沿岸的商道相接,这就使自罗马帝国灭亡后衰敝已久的商业复苏过来,在通商要道上兴起了城市。皮朗的这一论点,是非常鲜明的外因论。他把欧洲封建时代商业城市的兴起,归于来自东方贸易的推动,用他自己的说法,是“外来刺激的结果”(26)。五十至六十年代,西方一些学者曾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进行了讨论。美国经济学者斯威齐以皮朗的论点为据,说西欧封建制度有“内在的守旧和抵制变革的特性”,“顽固保持既成的生产方法和生产关系”。又说,“因为没有理由把商业视为封建经济的一个方式,那末,……也就不能论证城市生活的兴起是封建内在因素的结果了。”(27)斯威齐的论点,如果仅仅是皮朗旧说的重申,那就毋庸辩驳,因为皮朗借以提出外因论的史实论证,已经为后来的历史研究所否定:七世纪阿拉伯人既没有切断地中海上的东西贸易通道,而西欧的城市也不是在十一世纪所谓长距离商路重新开放后才兴起的。不过,斯威齐还为皮朗的旧说披上理论的新装。他说,封建庄园经济是为“使用而生产”的体系,城市经济是“为商品而生产的体系”,“商品生产和封建制度是互相排斥的概念”(28)。这就是说,两个体系是完全对立的,封建制下的经济不可能生产商品,也不可能发生商业交换;有了商品生产和商业交换,就不存在封建制经济;即使封建农本经济中有了商品生产,也不可能是由于内在因素变化的结果。这个问题涉及本文的主要论旨之一,虽然已有一些学者对斯威齐的论点提出不同见解,这里仍然不能置而不论。 本文在开端部分论述了东西方以农为本的、闭塞的封建自足经济。所说的“闭塞”、“自足”,其意义都是相对的,即使从封建农本经济最小的单元来说,例如一个村社,也是相对的,不排斥偶有的为获得少数必需物品而进行的交换的存在,不排斥为取得这种物品而生产可供出卖的物品这一经济活动的存在,因此,也不排斥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及其流通的存在。编纂于五、六世纪之间的萨利克法典,是当时社会习惯法的实录,其中有许多条载明对犯罪及其他损害行为须科以罚金并规定金额(29)。虽然偿付时在多大限额内可以用实物折抵,这点不清楚,但必有相当的部分是按规定的货币偿付,否则这种规定不但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也不成其为在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法了。可见早在五、六世纪,法兰克人方在进入封建社会经济之初,就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货币流通。有货币流通,也就有商业交换。八、九世纪之交的查理曼大帝庄园敕令,一般都引为王室庄园属于自然经济性质的论据。但是,不容忽视,就在这道敕令本文之中,也提到了市场(30)。从文义上理解,不能断定敕令所提到的市场,是封建庄园经济的外在事物,是和封建庄园经济相排斥的。当时的王室庄园,有的不承担向宫廷上交供应品义务(servitum),这种庄园可以就地出卖它的产品。既然有产品就地出卖,就必然有可以出卖的就地市场。查理曼在公元794年和806年,曾先后发布关于谷物、酒、牲畜等价格的法令(31)。一定程度的货币流通和市场的存在,从这些法令的发布可以看得格外明显。法国历史家布洛克在《封建社会》一书中说:“在封建欧洲,即使在农民阶级之中,货币也从未在交易事务中绝迹。”(32)注意这里说的是“从未”,也就是说,自从封建经济形成之始就是这样。既然货币和交易在农民阶级中都从未绝迹,把商业和市场的兴起完全排斥于封建经济内在因素之外,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缺乏论据的推理。 封建庄园中的农民,其所以多少有点货币流过自己的手,多少有点“交易事务”,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在农民的生产总量中,存在着多少有点多余产品的可能。当然,封建剥削是沉重的。但在封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实际情况,那就是,不论封建地租是采取劳役租、实物租或货币租的形式,由于被剥削者和剥削者之间反复斗争而造成的结果,一旦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习例或法律上的定额,则在定额之外,就有一个生产的可变量。只要农民“有了新的需要,只要他的生产物的市场扩大了,只要他对于他的劳动力这一部分的支配权有了更大的把握,这个量就一定会在他的经验的进行中跟着发展。这些事会刺激他去提高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并且,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是以农业为限,却还要包括农村的家庭工业。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就由此给予了。”(33)马克思这段关于封建制下农民及其家庭生产可变量的论述,提出市场扩大是条件之一。在市场开始形成或发生的条件下,这段论述中所讲的道理,看来同样适用。这也就是说,只要农民有出售多余生产品的可能和为交换他不能生产的物品而有出售自己生产品的必要,他就会扩大这个生产可变量,就有可能导致新的经济发展,包括商业、市场、市集以至城市的兴起,某种程度的小商品生产的开端。西欧封建早期农业技术的进步,如二田制休闲法以及稍后三田制的实行,重犁的使用,温润地区牲畜的繁殖,手工技艺的传播和娴熟,对于农民及其家庭生产可变量的增长,在农民经济中出现可以投向市场交换的余额,无疑又起了推动、促进作用。苏联历史学家科斯敏斯基在论封建地租一文中说:“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34)另一个苏联历史学者波梁斯基也说,欧洲中世纪的商业“是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及在封建领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5)这些见解都把商业、同时也是把与商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的兴起,归因于封建农本经济内部因素的发展,与本文在这个问题上的论点正相符合。 由封建农本经济内部滋生和发展起来的商业、市场、市集、城市,以及与此相伴随的从农村中把多余农牧产品投入市场进行交换的活动,并非自始就是封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自始就对封建农本经济起侵蚀分解作用。在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中,它们是封建农本经济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封建农本经济的发展,交换和自足相辅相成,城市和农村并行不悖。在当时,这是合理的,不矛盾的。或者说,矛盾是潜在的,非对立的。初兴的商业和城市,在许多方面都打上自足经济的烙印,带有封建的特征,和封建制度下的社会经济几乎是浑然一体。 商业萌发之初,连交换手段都不完备。进入市场的货品,以货币计价,却不一定以货币支付,或不一定完全以货币支付。偿付物价可以是等价的实物,也可以是货币和值价若干的实物不同比例的混合。小民的日常买卖,不可能留下记录。但是据偶或见到的一些资料,从上层的、官方的财务处理之中,仍然可以看到货币和实物交换混合并行的情况。(36)一件价值十索利德的毛毯,和一个价值十索利德的烛台,可以成为等价支付的手段。一段价值二十八索利德的地段,付价时可以用十五索利德的现金再加价值十三索利德的一匹马。一项捐税,可以用金银缴纳,也可以用价值等于十曼库斯(37)的若干段布匹缴纳。还有,九世纪中叶,阿尔卑斯山的一座修道院,把一项年租列为六德那里或价值等于六德那里的铁工具,缴纳时两者任便。这种计值和付值的办法,是早期封建历史环境下的产物。计值用货币,因为货币已在流通。付值可以用实物或货币与实物混合,因为流通中的货币还很缺乏。这种情况恰好说明,这个时期的商业带着自足经济的本色,和自足经济是相适应的。当然,这种办法不会固定不变。随着市场的发展,币制的改进和货币流通量的增长,货币在支付手段中所占的比例会逐步加大。在西欧,这大概已是十二、三世纪甚至更晚的市场现象。在象法国这样一个在封建时代还是比较发达的国家,大的商业活动中心如巴黎除外,在地方市场上,到十六世纪,也就是金银大量流入西欧的一个世纪,仍然有商人以粮食作为交易的筹码。有时,结帐既可用法定通货,也可用产品、财产、甚至某种有效权益作为支付手段。(38)所以,在货币成为通用和主要支付手段以前,虽然商业、市场和城市都已存在,但这还不是象有些过于把经济史概念化的学者所说,还没有出现所谓货币经济,尤其不是和封建自足经济相对立的货币经济。少量的货币流通,仅仅是给自足的农本经济打开一些气孔,使它闭塞的程度稍稍减弱了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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