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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典奴隶制状况的两个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徐松岩 参加讨论

如此看来,那种关于公元前4世纪奴隶制作坊规模空前扩大, 人数最多者可到100-200人,一般在30-60人之间的观点,显然是夸大失实的。近年来学者们虽不再照搬此说,但仍普遍把吕氏兄弟的大作坊“移植”到后一世纪,借以说明奴隶制在手工业中的进一步发展。由此所得出的结论自然是没有什么说服力的。
    不必否认,对古典时代雅典奴隶制大作坊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做更具体深入的剖析是很困难的。理由简单而明确:史料严重匮乏。值得指出的是,雅典手工业作坊的规模从根本上取决于奴隶制在手工业中的总体发展水平,而这又不能不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首先,同希腊许多城邦一样,直到公元前4世纪, 雅典公民的主要财富是土地和房产,许多城市居民本身就是土地所有者,农业以及出租房屋是大多数公民谋生的基本手段。色诺芬指出,经营田产、出租房屋和剥削会手艺的奴隶是自由民谋生的三种典型方式。(12)因此,富人一般拥有土地或可供出租的房产,有时兼营手工业,并非仅以手工业为生。(13)
    其次,由于非公民自由人(麦特克、获释奴等)被排斥在土地所有权之外,因而其资产只能更集中于经营工商业特别是那些与土地所有权无关的行业。铭文资料显示,他们在工商业者中占有人数上的压倒优势。(14)亚里士多德指出,“在古代,在有些国家,手工业者阶级事实上包括奴隶和外国人,因此,甚至现在大部分手工业者还是这样”。(15)雅典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两家作坊的所有者(吕西亚斯兄弟和帕西昂)皆不是公民;德摩斯提尼之父的全部遗产中竟无一块地产,这在富有公民中是极其罕见的。因此,大作坊的形成,与其主人无权或未曾购置土地大有关系。
    第三,经营手工业与农业相比,所担风险(如奴隶死亡或逃亡、产品销路不畅等)要大得多,而利率却相差无几。德摩斯提尼的一个作坊因没活干而不得不卖掉半数的奴隶。(16)
    第四,公元前4世纪雅典国家和公民私有财产大大少于前一世纪后期。 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国库存款一度高达9700塔连特,前428/427年,应纳战争税公民的私产总额至少2万塔连特,(17)而前378/377年仅为6000或5750塔连特。(18)这势必使国家和公民私人以更大规模剥削奴隶的可能性大大减小(关于后两点,后文将做进一步论证)。
    最后,古代人一般认为农业是自由公民的本业,从事工商业则普遍受到鄙视。这样,一方面,富有的公民变卖房地产以经营手工业是难以想像的,另一方面,以经营工商业而发财致富的极少数非公民在获得公民权以后,却又不遗余力地购置地产(帕西昂因此而拥有价值20塔连特的地产)。这种双重趋向连同上述诸因素有效地遏制了奴隶制作坊的更大发展,所谓公元前4世纪作坊规模不断扩大、拥有30-60名奴隶的大作坊盛行的说法不可能成为历史的现实。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与其说缺乏史料依据,毋宁说有关史实在雅典历史上根本不存在。
    
    欧美史学界历来公认的一个观点是:古典时代雅典农业中使用奴隶一直很少,但手工业中使用奴隶劳动相当普遍。理由是中产或中产以下(塞提斯)公民凡从事农作者,一般自力谋生,而若从事手工业,相当一部分塞提斯可以剥削奴隶为生。早在本世纪50年代,以反对夸大古代社会中工商业经济成份而著称的英国学者A·H·M·琼斯根据德摩斯提尼所提及的工奴价格(大多数每人5-6明那,其余的至少3明那,平均4·5明那),(19)认为:既然20明那的财产相当于6-7名会手艺的奴隶的价钱,那末属于塞提斯阶层的公民至多可拥有一处作坊和5个工奴, 以下是那些拥有4-1个奴隶的手工业者,或者是以其子女为助手的工匠,最底层充当佣工。(20)中产阶层的公民当然可拥有更多的奴隶。这样,中下层公民被认为普遍可拥有奴隶,以剥削奴隶为生,他们因此而往往被作为一个中小奴隶主阶层。
    上述观点藉以立论的最主要的论据,乃是经营手工业的利润通常数倍于农业。法国学者G·格罗茨以工奴的身价之和为全部本金,推算奴隶作坊的年利率一般可达25-30%。(21)这就是说,一位拥有价值20明那工奴的公民,每年约可净得5-6明那的收入,按当时的物价这笔钱可养活2名成年人。(22)如此则这个观点似乎无可非议。但成问题的是,其推算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切合历史实际?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自由公民中的哪些人具备使用奴隶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即哪些人可能成为奴隶主? 这是古代奴隶制研究中迄今未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关于这种条件的具体内容,恩格斯做过精辟的阐述,指出,“为了能使用奴隶,必须掌握两种东西:第一,奴隶劳动所需的工具和对象;第二,维持奴隶困苦生活所需的资料”。(23)
    按照我们的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强迫者,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个人。就个人而言,除非两个条件兼备,否则不可能成为奴隶的占有者。因此,拥有相当于一定数量的奴隶价钱的资产,固然表明他可能具备第一个条件,却未必意味着具备第二个条件,即掌握了超过维持本家庭所需的剩余的生活资料,以维持奴隶的生存。易言之,那些不能自给、勉强可以自给或略有剩余但不足以维持一个奴隶生活的小生产者,通常不可能成为奴隶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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