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在古希腊人看来,奴隶仅仅是主人的财产和会说话的工具,但他们又不得不承认,奴隶乃是所有财产和工具中唯一需要吃饭、穿衣否则便无法使用的工具。当时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已指出,“奴隶的生活有三项内容,那就是做工、受罚、喂肚子。……因此要始终既让奴隶做工,又给他们以足够的食物;因为不给予报酬是不能统驭奴隶的,而一个奴隶的报酬就是他的食物”。(24)近代西方史学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私人所有的奴隶或国家所有的奴隶,都由所有者给以衣食住;有时他们获得一部分钱,作为津贴自己衣食之用”。(25)这就是说,只要奴隶为主人劳动,主人就必须给予他维持生存所必需的食物和衣服。从铭文资料可知,养活一名奴隶每年至少需225德拉克玛,与国家分配给一青年公民的口粮(240德拉克玛)相差无几,(26)对雅典中下层公民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显然,把奴价之和作为推算工奴利率的全部本金,(27)的确有很大缺陷。因为这实际上不仅把奴隶看成是不需衣食住的财产,而且完全忽视了奴隶不与劳动工具和对象相结合便不可能成为工奴这一基本事实。以资料翔实的德摩斯提尼的两处作坊为例,53名奴隶价值230明那,奴隶们年生活费至少120明那,房屋、原材料180明那,每年净收入42明那。(28)可以肯定,倘若德氏仅拥有价值230明那的财产,是绝不可能成为拥有53名奴隶、净收入42明那的作坊主的。 根据现有史料,我们可以较为准确地推算出各行业的赢利状况。首先看农业。公元前4世纪后期,在厄琉西斯,承租神庙出租的耕地,要缴纳收获物的8-10%;(29)演说家伊萨优斯提到,一块价值20明那的地产出租约可得160德拉克玛的收入。(30)很明显,一个拥有20明那地产的公民若从事农业,维持自己的生活已十分困难,绝不可能再蓄养奴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牛“在穷苦家庭中就相当于奴隶”。(31) 再来看手工业和房屋出租业的情况。如前所述,拥有530 明那的财产是德氏成为年利42明那的作坊主的最基本的前提。换言之,42明那的利润是包括奴隶在内的530明那财产而不仅仅是奴隶本身所带来的。照此推算,一个价值20 明那的小作坊若使用奴隶,年利仅约160德拉克玛。在雅典等大城市出租房屋的利率为8.5%。史料记载,雅典人斯特拉托克利把价值35明那的房产出租,每年获利3明那。(32) 由此可见,任何一位拥有价值20明那财产的公民,不论他从事以上哪种行业,其全部财产出租所得收入相差无几,皆难以养活一位成年自由民或奴隶。吕西亚斯生动地描述了这样一位工匠的境遇:“我懂一种可获取少量收入的手艺,由本人亲自经营,因为如果把它交给一名奴隶来做,我就无力承担奴隶的费用”。(33)因此,可以肯定,这个阶层的公民只能是那些靠自己的劳作而勉强度日的穷人,不可能是奴隶的直接占有者和剥削者。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色诺芬在把农业和其他行业的利润做比较时,间接证实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他写道,“当谷物和酒类丰足时,谷价低廉,种植谷物便无利可图,这样许多农民就会放弃耕耘而从事商业、零售业或借贷业”。(34)色氏很清楚后三种行业比农业更有利可图,事实也正是如此。这里的商业主要指海上贸易,只要船只安全返航,船主的收益是颇为可观的;而与此相关的所谓“海洋贷款”,例如从雅典到黑海沿岸地区的航程(这是前4世纪雅典海上贸易的主要商路),利率可达12.5-30%。(35)由神庙经营的大规模金融业务,贷款的年利率通常为12-18%。(36)存入“银行”的现款利率一般为12%。(37)至于零售业,虽然当局以立法的形式严格规定某些重要物品(如粮食)的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的差额,但从吕西亚斯的一篇反粮食商贩的演说辞中,(38)我们看到这样做仍难以阻止他们牟取更高的利润。 因此,假如奴隶作坊的年利率达25-30%,其中间数明显高于“海洋贷款”,约相当于农业的3倍,那么色诺芬在列举比农业更有利可图的行业时, 似乎没有任何理由对此只字不提。还应当说明的是,梭伦改革时划分财产等级是以公民的收入为标准的,到公元前4世纪则以财产数为标准,这恰恰反映出财产数量相当的公民,无论从事哪种职业,收入大致相等。因此,他们占有和使用奴隶的物质条件绝不可能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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