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元前4世纪雅典所有公民中肯定不占有奴隶和可能占有奴隶的各有多少人?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也许永远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但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对其间雅典公民占有奴隶的状况做尽可能准确的量化分析,仍不能不说是十分必要的。 如上所述,以往研究者一般估计,财产不足20明那者有条件占有1-5名,少数富人往往拥有30-60名奴隶。这样,财产数界于二者之间的公民普遍可拥有5-30名奴隶。 古典时代雅典公民人数由于种种原因而时有增减,不过仍有一些比较可信的数字。据估计,公元前431年,公民总数约为4.2万,其中塞提斯约2万; 此后到前403年,公民人数剧减。(39)前4世纪中后期,公民人数约2.5-3万,其中财产在20明那以上的9000人。(40)由此可知,财产在20明那以下者约1.6-2.1万人。 公元前5世纪末至4世纪末,拥有20明那以上财产的公民大概一直保持在9000人左右。(41)他们占有奴隶的状况如何,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色诺芬在《追忆苏格拉底》中,把雅典公民一分为二,“凡所有不足以满足其需要的”属于拜尼斯(Лévηs,原意指每日以劳动为生的人);与之相对的是普劳肖斯(Лλοúбlos),即“凡所有不仅足够而且有余的人”。(42) 我们知道雅典公民的财产多寡与他们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是息息相关的。有证据表明,有义务缴纳战争税的公民至少要拥有25明那的财产,(43)纳税者中的大多数当属普劳肖斯,应纳税者共约6000人。(44)由此可知,财产在20-25明那之间的公民约3000人,他们比其他不纳税公民的收入略高,境况稍好,可归于拜尼斯。他们以劳动为生,收入也难于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从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有足以维持奴隶最低生活的剩余的生活资料。正因为如此,为维持家庭生活,公民的妻子或年长的儿子常常不得不外出做工,以增加一点收入。(45)这样,在2.5-3万公民中,不占有奴隶的自力谋生者约有1.9-2.4万人。 有义务的纳税的6000公民可归于普劳肖斯,他们在公元前378/377年的财产总额为6000塔连特(后来大概又有所增加),平均每人1塔连特。 普劳肖斯按其财产大致可再分两个层次,最富有的1200名公民构成其上层,其中最富有的300 人中有些人的财产超过15塔连特,其余900人中的许多人的财产约在1.5-5.5塔连特之间。(46)这些公民普遍有可能占有奴隶,具体数字难以稽考。从现有史料来看,拥有50-70名奴隶的公民在300最富者中也是极少数(须知, 帕西昂被认为是当时雅典的首富!关于他占有大量奴隶的其他原因前已论及),(47)其他富人所占有的奴隶通常不超过13名。 其余4800人可作为普劳肖斯的下层。既然1200名最富者的私有财产平均数(琼斯估计人均3塔连特)大大高于全体应纳税者的平均数,因而这4800人中很少有超过1塔连特的,大多数人的财产约在25-45明那之间。按当时的土地价格, 约相当于7-13英亩的地产。而14英亩的地产被当时演说家称为小农场。(48)可见,普劳肖斯的下层基本上由小土地所有者组成。 在土地贫瘠的阿提卡,栽培农作物尤其是橄榄、葡萄,需要十分精细。由于土地面积不大、产量不高,农民一般都是亲自经营,平时以自己的家眷为助手,有时(多在农忙时)辅以一、二名奴隶或雇工。这种小农场在使用劳动力甚至耕牛时都必须精打细算。正如色诺芬所说,“如果送到田里的牛和人手多于需要,他们就会认为是一种损失”。(49)同样,若从事手工业,公民本人通常不脱离生产,有时和自己的家眷或奴隶(约1-3名)一起做工,正如铭文材料所显示的那样。(50)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奴隶劳动效率低,使用奴隶劳动并不象现代人所想像得那么有利可图(如德摩斯提尼之父53名奴隶一年创造的利润仅约相当于其生活费的1/3)。 无怪乎色诺芬在列举有利可图的各种行业时闭口不谈使用奴隶劳动的手工业各行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公民集体中,非奴隶主(自力谋生的农民和工商业者)占80%以上,可能拥有奴隶的主要是最富有的1200人,以及中产阶层中极少数较富有者,其人数远不是总人数的20%。在这些奴隶主中,除个别拥有50-70名以外,奴隶人数一般不超过13个。因此,奴隶的占有和使用远未普遍化,中下层公民和中小奴隶主(拥有奴隶少于20名)远非同一概念。那种认为公元前4世纪雅典公民使用奴隶普遍化,塞提斯可拥有1-5名奴隶,中产阶层公民可拥有5-30名,上层公民可拥有30-60名甚至出现奴隶人数空前(即1000个以上)(51)的大奴隶主的观点,显然严重曲解了历史事实,从而毫无根据地把其间奴隶制(尤其在手工业方面)的发展水平夸大到令人吃惊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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