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
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史学界,普遍因袭着三十至四十年代的一种观点,认为: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资产阶级,不管是民族资产阶级还是小资产阶级,都不可能领导本国的民族民主运动达到胜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印度独立后,国大党政府对印度的土地制度和农业进行了重大改革,取得比较明显的成就。因此,继续探讨这一问题,不仅能够发扬正视历史的求实学风,而且具有辩证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现实意义。 一印度独立前的土地制度 英国殖民者统治印度约200年, 对印度的殖民掠夺严重地破坏和阻碍了印度农业生产的发展。据估计,在本世纪的前半期,印度农业年平均增长率约为0.8%,而1925—1947年的25年中,农业年平均增长率下降为0.25%,其中尤以粮食作物下降为甚。 在英国殖民者统治印度之前的莫卧儿王朝时期,印度的土地制度相当复杂,占主要地位的是不可世袭的封建采邑制,土地为莫卧儿皇帝所有。皇帝把土地封赐给封建贵族和有军功者。受封者向皇帝履行朝贡及军事服役等义务,即成为有权在封地范围内收取地租的统治者,但封地不世袭。至于直接收征土地赋税者被称为“柴明达尔”。一般说,在莫卧尔王朝,“柴明达尔”是指农村中在农民之上的一个阶层,它对于一村或镇的土地有一定权利,主要是课征土地赋税的权利。“柴明达尔”制度是莫卧儿王朝主要的土地制度。 在莫卧儿王朝,农村的村镇分两类:一类是属于柴明达尔的村庄,这里的土地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柴明达尔的自耕地,其余是农民耕种的土地。柴明达尔负责向农民征收田赋,将其上交国家官吏(直属国家的土地称“哈里塞”)和皇帝所属的扎吉达尔(国王赏赐的军事封建采邑领主)。柴明达尔的自耕地不交田赋。也有柴明达尔没有自耕地,而在所征的田赋中扣一部分。扣除多少在各省(地区)很不一致,从1/4到1/10不等。因此,柴明达尔不同于私有土地制度下的地主, 对土地没有私有权。柴明达尔还利用其传统习惯势力,向农民征收杂税,而且役使低种姓的人,特别是贱民为其无偿劳动。柴明达尔的权利(职位)是世袭的,也可以买卖,甚至可以典当。权利的世袭办法是由柴明达尔的几个儿子均分。 但是,在莫卧儿王朝时期,也有不属于柴明达尔的村庄,称为农民的村庄。这样的村庄由“村头人”负责向农民征收田赋,并上交国家,“村头人”可自留征收田赋的2.5%,并有权分配村社的荒地、森林给村民使用或耕种。 他们的职位(权利)可以买卖。因此,实际上“村头人”的地位与柴明达尔类似。 柴明达尔与村头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柴明达尔从政府(统治者)那里获有证明自己为柴明达尔及其权利的文件,因而他对一些村庄或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际产权。最早的柴明达尔,普遍的传说是征服者委派来的,或者说是地方上的征服者。柴明达尔都拥有武装,是一个武装的阶层。① 英国入侵印度后,原莫卧儿王朝的采邑制度衰落。英国殖民者为了便于统治和掠夺,在印度除保持一部分旧有封建土地制度和农村公社制度外,对土地赋税改行一种包税制度,即“柴明达尔制”和“不固定柴明达尔制”两种。这种制度也称“固定田赋制”,或称“永久租佃制”。1793年孟加拉总督康华里公布“关于承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久为世袭土地所有者”的法案,在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等地开始实行。把征收土地税承包给柴明达尔(包税人),把田赋数额永久固定下来,柴明达尔将其相当于在1790年所征收田赋的90%交纳给作为土地最高所有者的殖民当局。包税人向英国殖民政府交完固定不变的税款后,便可自由地向土地耕种者(农民)征收地租,并且允许包税人(柴明达尔)在其范围内开垦荒地。这样,包税人柴明达尔便成为一种封建地主阶级。与此同时,通过举办土地册,发给农民一种被称为“波塔”的证件,注明农民使用土地的条件。对此,马克思称“固定田赋制度是英国大地主占有制的拙劣模仿,孟加拉的土地被认作是柴明达尔的私有财产。”②此后,在英国殖民者统治的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类似的征收土地赋税实行承包的放革,基本上形成了“国定赋额法”和“暂时赋额法”。1822年后,殖民当局在印度中部许多地区实行“不固定柴明达尔制”,税额每隔25至30年更改一次。柴明达尔如不能按期纳缴田赋,土地即被拍卖。实行“固定赋额法”的约占全国土地43%。这些地区的农民变成了柴明达尔的佃农,而柴明达尔则成为拥有几千,甚至几十万亩土地的大地主。但也有部分柴明达尔因欠税和无法偿还债务而破产,土地转入投机者和高利贷人之手的。实行暂时赋额法的约占全国土地的57%,田赋由殖民官员直接征收,原来占用土地者,变成每年缴纳田赋的土地私有者,在他们中间形成了中、小地主。这些大、中、小地主和土邦王公一起,构成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广大农村的社会阶级基础,成为殖民统治的代理人。 柴明达尔包税地主制演变到印度独立前夕,已经更为复杂,在不少地区,从最高的柴明达尔到实际耕种者之间,层层转租土地多至几十层,最高的柴明达尔地主,往往把一定数量土地的包税权转租给较小的低一层的包税地主,小的包税地主又将租进的土地转租给取得永佃权的永佃户,永佃户的一部分实际上也是小地主,他又把获得永佃权的一部或全部土地转租给佃农。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