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在马德拉斯和孟买等地区还实行一种被称为莱特瓦尔制的土地制度。莱特(Ryot或Railyat)原是印地语对农民的称谓。故莱特瓦尔制即农民租佃制之意。这原是1793年开始实行,1818—1823年逐步推广的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实行的一种地税制。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增加田赋的收入,不再以封建王公和包税人作中介人,废除了他们的领地及征收地租(田赋)的权利,以支付世袭年金代之。此事曾引起封建王公的不满,导致王公参加1857年“士兵起义”的因素之一。东印度公司承认耕种土地的农民为土地占有者,可直接向东印度公司殖民政府缴纳地租,但此类地租额很高,约占土地总产量的1/3至1/2。因此,实行莱特瓦尔制地区的农民很多承受不了如此高额的地租,欠租日增,无奈只得向高利贷者和包税商借贷,土地也就不断转入后者之手。因此,马克思称这种制度是法国农民占有制的拙劣模仿。但这种制度向土地私有和国家直接征收田赋前进了一步。 关于土邦的情况,1853年,马克思写道:“此刻土邦还占地699,691平方英里,有人口52,941,263人,但是已经不是不列颠政府的同盟者,而是按照各式各样的条件,采取各式各样的依附或保护方式成为不列颠政府的附庸了”。③ 印度总督达里哈基废除了允许没有嫡子的王公把王位转给养子的法律,而这些王公的土地必须交给东印度公司管理。这成为许多王公参加1857年士兵起义的一个原因。 1857年士兵起义以后,1808年曾任马德拉斯省省督的托马斯·孟罗和着名的印度史学者、东印度公司的高级官员艾利斯顿都极力主张保全土邦,放弃吞并土邦王公所有的土地。对此,英国维多利亚女皇在颁布关于她为印度女皇的公告中称:“今天我们向印度的王公们宣布,在可敬的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同你们签定的一切条约和协定,我们都通过了,并将严格执行;同时,我们也希望各个王公同样来执行。”④ 1921年2月,根据英王的公告,在印度成立土邦王公院, 是直属印度总督的协商机关,实际上是英国统治集团与印度封建半封建王公的联盟。 印度独立前,总共约有600个土邦。 绝大多数土邦是只有几个乡村的大封建领地。但是少数大的土邦其领土和人口几乎相当于欧洲的法国,如海德拉巴、克什米尔。 根据1941年的调查,各土邦所占面积总共为715,964平方英里,占印度领土的45%;各土邦的人口总共有93,189,233人,占印度人口的23%。根据印度土邦调查委员会(也称巴特勒委员会)的统计,不算边疆地区和俾路支各土邦,印度总共有552个土邦。其中最大的土邦有:海德拉巴,1630万人;买索尔,730万人;特拉凡哥尔,600万人;克什米尔,400万人;瓜廖尔,400万人;巴罗达,280万人;科钦,140万人。 印度的土邦与印度其他地区一般并不设界隔绝。直到1921年,土邦才在形式上废除农奴和奴隶制度。 名义上,根据1931年西门委员会对各土邦的法律地位称:“它们(土邦)不是不列颠的领土,它们的臣民也不是不列颠的臣民。每一个土邦与最高当局之间的关系,都可以根据各种条约或其它文件,或字据或协定引伸出来。”实际上,印度土邦都是英国的保护地,印度总督行使着对各土邦的最高权力。 二国大党政府的土地改革 1947年8月15日,根据蒙巴顿方案, 英国把印度政权分别移交给国大党和穆斯林联盟,印度和巴基斯坦实行分治,成为英联邦的两个自治领,由此印度宣布独立,国大党主席贾尼赫鲁任印度政府总理。 印度独立后的土地改革方案,直接来自国大党和贾尼赫鲁的思想。早在1936年春国大党勒克瑙大会就通过了有关农村问题纲领,其中提到“全国最重要而迫切的问题是农民的贫困、失业和负债”,“最后解决的办法无可避免地将是取消英帝国主义剥削,彻底改变租佃制、赋税制和让国家来负担使农村民众就业的责任。”1940年6月30日,以贾尼赫鲁为首的国大党全国计划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必须废除象柴明达尔之类的中间人,必要时可给以相应的补偿金”等内容。1947年7月,《国大党土改委员会报告》中提到:土地必须属于耕种土地的农民,不允许有“中间人”(柴明达尔)存在之地;将来禁止转租土地,寡妇、未成年者和其它没有劳动能力的除外,连续耕种土地六年者应自动获得完全的永佃权;佃农有权按地方土地法庭裁决的合理价格购买等等。此后,印度的土地改革实际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废除柴明达尔等包税剥削制度 关于取消柴明达尔制度的法律,在印度各邦(省)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在柴明达尔较少的各邦,如马德拉斯、孟买和海德拉巴,先后于1949—1950年邦议会就通过了废除柴明达尔“中间人”的法规。比哈尔、北方邦、中央邦和阿萨姆,于1951年;奥里萨、拉贾斯坦、旁遮普等于1952年;贝白苏、蒲巴尔等于1953年;买索尔和西孟加拉等邦直到1954—1955年才确立此项法规。而且,由于柴明达尔地主的反对和向印度大理院的申诉,此项法规实际执行很慢。如在比哈尔邦,有关土改法的提案从1946年提出,直到1955年开始实行,历经9年之久。在拉贾斯坦邦,虽于1952年通过土改法案,但到1959年邦议会又将其大加修改,使其有利于柴明达尔。其中该邦最肥沃的地区甘加纳加的柴明达尔,1959年12月在自由党人和部分国大党人支持下,曾向支配补偿金的当地税务官吏申请暂停执行土改法,结果邦政府竟然同意该地区延至1960年1月15日才开始征收柴明达尔应交出的土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