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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王春良 参加讨论

国大党有关废除柴明达尔制度的土改法内容主要包括:
    1.柴明达尔可以保留一定数额的自有地而成为土地所有者,即成为拥有完全私有地权的地主。这在各邦是很不平衡的。其中北方邦的柴明达尔最多,在印度独立前,北方邦约有柴明达尔(包税地主)190万人,拥有自有地713万英亩;土改后,他们保留了约700万英亩,成为新的地主, ⑤其中包括其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土地。
    2.柴明达尔所承包田赋的土地,他们不仅具有征收田赋权,而且事实上具有对土地的完全控制权。对于这样的土地,土改法规定,由国家给柴明达尔补偿金,取消他们的征收田赋权和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同时,把他们实际控制(占有)的荒地、森林、矿山、牧场等转归国家所有,也由政府给予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在各邦也是不平衡的。据统计,全国11个邦给包税地主补偿金的预定总额和重建费、利息达66.466亿卢比,其中西孟加拉、比哈尔和北方邦为57.734亿卢比,占总数的76.3%。⑥这笔补偿金取消了包税地主约1.6亿英亩土地的征收田赋权和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
    对柴明达尔给予补偿金是印度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其中包括土地让权补偿金和土改行政费,均由所属佃户支付,其数额相当于原来田赋的150%,其中100%交给柴明达尔作为土地让权补偿金,50%交给政府作为土改行政费。如果佃户要把他耕种的土地购进为自己所有(私产),则需另向政府交纳相当于柴明达尔原从该土地纯收入的3—28倍的金额(补偿金)。这笔补偿金既可一年付清, 也可开列票据分期在10年内还清。政府将这笔收入的约80%给予柴明达尔作为永远废除包税地权的补偿金,其余20%作为政府的行政费收入。因此,在废除包税制度过程中,柴明达尔获得一大笔补偿金,而佃农却支付出一大笔补偿金。
    3.关于处理柴明达尔以下的转租土地地主(二地主)和永佃户的地权问题。土改法对这方面的规定,各邦差异颇大。如以北方邦为例,原有转租土地地主38万人,占地85万英亩,土改后有24万人成为共拥70万英亩土地的新地主(拥有土地私有权)。1706万永佃户中有约100万户成为土地私有的自耕农,1470 万永佃户成为国家佃农。有412万临时佃农中的178万人成为具有不准转让租佃权的新佃农,如其欠佃(租)3个月,政府便可取消其租佃权。因此,北方邦的土改法, 对柴明达尔地主最有利,许多这类地主转变成拥有土地私有权的新地主。
    但在西孟加拉邦却不同。邦政府的土改法规定,从柴明达尔租来土地的“永佃户”变成了拥有土地私有权的新地主。这种永佃户在土改前往往是某一村庄的经济政治上的实际统治人,但法律上并不占有土地。按土改法的规定,柴明达尔包税地主的包税权被废除,永佃户变成新地主,直接向政府交纳田赋。赋额定为稻田约占产量1/5,其余约占1/10,20年不变。
    此外,各邦还有各自复杂的土改规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柴明达尔制度被废除了。土改前柴明达尔制度约占印度全国耕地面积的将近一半。
    在废除柴明达尔制度的同时,印度各邦政府还取消了被称为“贾吉达尔”的偿赐地地主制。莫卧儿皇帝曾把很大一部分土地偿赐给有军功的大小将士,后来对文职官员也作此偿赐,以代替俸禄。这就形成了一大批偿赐地主(贾吉达尔Jagirdar)。皇帝还对宗教、慈善事业也偿赐予土地, 这种土地持有者称伊纳姆达尔(Inamdar)。这种偿赐地主与柴明达尔地主不同,他们向农民征收地租和捐税作为自己的俸禄,不必向国家(皇帝、政府)缴纳田赋,而且他们还霸占荒地为己有。耕种偿赐地主土地的农民,一般不是永佃户。殖民统治时期的土邦王公都属偿赐地主。在柴明达尔尔制度占主要的邦内,也隔杂有偿赐地主。土改前,这种偿赐地主最多的邦是拉贾斯坦,占地83%。其次是安德拉邦和海德拉巴土邦。土改法对待偿赐地主的规定,一般与对待柴明达尔地主相似,其自有地和直接耕种(经营)的土地以外的土地所有权被取消,给予高额补偿金,由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各种地税。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因为这些偿赐地主多为土邦王公和文武官员的后代,所以政府给予的补偿金和自有地比废除柴明达尔更优惠。废除偿赐地主后该土地上的佃农,多数因为贫困而并不直接获得私有土地,只有富裕农民有力量向国家购买土地,其地价相当田赋的15—20倍,但可分10年付清。
    印度政府废除柴明达尔制、贾吉达尔和伊纳姆达尔制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统一田赋制度,由国家直接征收田赋地税,取消“中间人”层层盘剥,以增加政府收入,也减轻直接耕种地的佃农的负担。
    总之,作为国大党政府的土地改革的第一步——废除柴明达尔包税人制度尽管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彻底之处,诸如国家支付了一大笔补偿费,柴明达尔利用法律的漏洞和传统权势分散和转移土地所有权,拒交多余土地和继续夺佃兼并土地等等。但封建性的大地主包税特权和土邦王公的特权被取缔了,土地占有权有所分散,由国家直接征收田赋并基本统一,从而给封建势力以较深刻的打击,基本割除了农业生产关系中的封建赘瘤,为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二)改革租佃制度
    从1953年起,印度各邦政府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租佃改革”的法案,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地租以达到“公平租金”;保障租佃关系以及允许佃农购买土地。
    1.关于调整地租,1951—1956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议各邦,地租额不得超过农田总产量的1/5或1/4。但实际施行时,多数邦的地租都超过此数,当然也有个别邦低于此数,而最高的甚至占农田总产量的2/3。如1948年至1954年,海得拉巴邦多数地区租额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19%。⑦但在西孟加拉邦,由于印共(马)领导农民斗争的结果,1972年有关法律规定,分成制佃户与地主之间产品分配是,前者得75%,后者得25%。如果地主提供农具、耕牛、肥料和种子,则可得50%。从全国情况看,在土改时期,分成制地租的形式有所增长。1950—1954年北方邦分成制的土地面积增加约90%,全国增加约50%。这反映出封建的永佃制的衰落和资本主义性质的新地主的大批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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