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4)
2.关于保障租佃关系,各邦是按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有关规定,邦政府自行制定“租佃法规”,按陈翰笙先生研究,大致可分为四类:北方邦和德里地区等不许地主收回耕地,只许佃农变为自耕农;孟买邦和拉贾斯坦邦等准许地主收回耕地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同时授权佃户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阿拉姆邦和西孟加拉邦也准许地主收回在法定最高限额内的耕地,但不保证佃户保留耕地;马德拉斯邦和买索尔邦等法规则授权地主驱逐佃户以收回其所有的耕地。对佃户已取得的永佃权各邦法规没有具体予以保障。⑧因此,在关于保障租佃关系的改革中许多地主以准许收回限额土地“自营”为理由,而纷纷驱逐佃农,收回土地雇工“自营”,形成了印度近现代史上地主逐佃最严重的时期。⑨西孟加拉邦以《1955年的土地改革法》允许地主以“自营”法规可以驱逐分成制佃农, 结果大批分成佃农被逐沦为雇农,1961年雇农占该邦农业劳动力的15.3%,1971年上升为25.75%。⑩但是在印共(马)等进步政党领导农民斗争的情况下,西孟加拉邦由国大党主持制定的《1972年土地改革法修正案》作出了有利于佃农和雇农的规定,对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以农户为基础,把最高限额以外的土地分给无地雇农。而且规定分成制佃农的土地耕种权可以世袭。 在孟买邦,虽然法律规定地主收回耕地“自营”时佃户可以保留所耕土地的一半,但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佃农被逐严重。1948—1951年,孟买邦永佃农减少20%,耕地面积减少18%。1951—1955年,海德拉巴邦永佃农下降57%,耕地面积减少59%。这是地主逐佃,佃农沦为无地雇农的结果。 因此,各邦有关保障租佃关系的法规,其实质是更有利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新地主,对佃农来说,只是取消了封建剥削关系,并未获得更实惠的土地经济权利。抽样调查的资料表明,租来的土地占经营总面积的21%左右,其中3/5是被那些持有土地超过10英亩的农户所租得,而出租土地总面积中的61.38%是由占有5英亩以下土地的小占有者。这种情况说明,那些业已有很大土地持有额的人,利用租佃关系法来占有更多的土地,这些人把资本投入土地和耕作,从事资本主义商业性农业活动,而不是象独立前的小佃农那样,租入土地是为了谋生。由此可见,土改中租佃关系法改变了印度租佃关系的性质。 关于允许佃农购买土地,各邦的法规也颇有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在废除柴明达尔制的地区,那些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的国家佃户,以及莱特瓦尔制地区的永佃户才有购买土地的权利,而且地价很高。因此该项法规实施的实际结果,也是有利于富农或有资本投入土地的富农,而下层的贫困小佃农无力购买土地。 (三)规定“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 规定“土地持有的最高限额”是印度独立后土地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最早对土地占有要求限额的是全印农民协会于1945年在孟买举行的中央理事会上提出的。1945年12月19日,国大党在竞选纲领中也提出“土地占有的最高限额,超额土地应交农村合作社处理”。以后,在国大党的多次会议上提及这个问题。1959年1月,国大党那格浦尔年会,在进行激烈辩论之后,以多数票赞成正式通过了实行占有“土地限额”的决议,并要求各邦政府在该年年底之前制订出“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令。1961年底,印度中央政府又作出决定,要求各邦实施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律,规定凡超过限额的土地,由国家(政府)征收交给“村评议会”,由村评议会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或交给农业合作社耕种,以此来限制大地主对土地的过分占有权,缓解贫困农民的土地愿望,以及工业发展对农产品原料的需求。 在实际施行中,各邦的限额标准很不一致。在1972年以前,限额主要以个人(也有以农户)持有土地为准。而由于土地优劣不同,因而也有以农产品收入的数额来定限额土地的。据印度第三个五年计划所反映的各邦土地持有最高限额为:喀拉拉邦,15至37.5英亩;比哈尔,24至72英亩;西孟加邦25英亩;迈索尔,27 至216英亩;北方邦,40至80英亩等等。其中以喀拉拉邦的限额最低,这可能与印共执政(邦政府)有很大关系。限额最高的是迈索尔邦。 同时,早在印度第二个五年计划(1956—1961)中,就规定了“土地限额的几个例外”:凡经营得好的农场、企业公司所有的土地如果园、蔗田、牧场、牛奶场、经济作物种植园,以及合作经营的农场均不在限额以内。(11)从上述法规,一方面可以明确看出,凡属资本主义经营的土地均不属限额之内,这就导致地主们对持有的土地转向资本主义经营,以逃避土地超过限额而被征收。另一方面,地主们也想方设法分散持有土地额,如马德拉斯邦的地主多数把土地分散给自己的亲属持有,少数则创立糖厂等企业,使土地转为蔗田。而在安德拉邦的卡马姆县,1954年估计有9.2万英亩限额以外的土地,几个月以后下降为5.2万英亩,至1957年底已不足一万英亩了。类似此种情况各邦大同小异。对此,国大党政府曾于1972年7 月举行各邦首席部长会议,研究对策。结果会议作出新的土地限额规定:降低限额标准,水浇地18英亩,旱地54英亩;以5口之家为限额单位;地主私自分散的作法无效;土地限额列入宪法等等。1975年7月, 印度政府在“二十点经济纲领”中又提出实行土地最高限额制,并要求加快分配限额外的土地给无地农户。1977年人民党执政后,又提出三年内实现土改立法,提出每户农民最低土地持有额为2.5英亩。然而,新法规在各邦实施后,未能收到予期效果,据统计,到1977年底,全国已确定限额外的“剩余”土地共400万英亩,而各邦政府征得的土地仅200万英亩,而已经分配了的只有130万英亩。(12)至1980年,实际分配的限额外的“剩余”土地仍不足150万英亩,其中西孟加拉邦就占63.1万英亩。(13) 邦政府征收限额外的“剩余”土地,要给地主付高额的补偿金,予计在全国实施限额法律要付给地主233亿卢比的补偿金,比废除柴明达尔制所付补偿金66亿要大约4倍,将由获得土地者分20年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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