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印度独立后土地制度与农业的演变(5)
三土地改革的结果 印度的土地改革,至80年代已进行了30多年。由于国大党政府(中央政府)对土地改革只作法律上的原则规定,各邦政府再分别作出具体法规和实施,因此发展很不平衡。但综观全国,土改对印度的田赋统一、土地制度、农村阶级结构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产生了极其重大的积极变化。 首先,土地改革因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包税制度而使国家对田赋征收的制度得以统一,由于取消包税地主的层层剥削而使政府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据统计,全国田赋征收的情况1950—1951年度为4.96亿卢比,1960—1961年度上升至9.72亿卢比。这对改善国家财政收支与解决土改中的“补偿金”起了一定作用。 其次,土地改革改变了印度传统的封建性的大地主占有制,土地集中的程度得到限制和改变,大地主的封建特权和势力受到较大冲击,诚然,土地没有得到平等的分配。据统计,印度独立初期,即40年代末50年代初,占农村人口不到15%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达85%,其中占人口不到2%的大地主,却占有全部耕地的70%。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占农村人口的85%,他们只占有耕地面积的15%,其中有占农村人口25%的农户,无立锥之地。经过土地改革,到1971年,全国耕地面积的80%,为将近50%的农户所持有。也就是全国一半人口持有全国80%的土地。由于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之规定,拥有几百、几千甚至几万英亩的最大的封建地主已被消灭,拥有20—50公顷以上土地的地主约占农户的1%, 他们约占有全国耕地的13%。(14)在土改期间,约有1400万英亩土地进行了再分配,其中约有2000万户佃农成为直接的土地所有者。经过土地改革,印度农村的土地结构已由原来的封建型大地主占有制转向资本主义型中小地主占有制和小农占有制。70年代初与50年代初相比,耕种2.03公顷以下土地的小土地经营农户在土地经营户中的比重由16.65%上升到24.16%,而耕种2.02公顷以上土地的大中土地经营农户在土地经营户中的比重由83.45%下降为75.84%。(15)从某种程度上说,经过土改,印度的土地相对地集中在中小地主之手,因为占土地所有户总数75.78%的小土地所有户和边际土地所有户,仅占所有耕地面积的19.99%。也就是80.1%的所有地为中小地主所有。 第三,土地改革改变了农村阶级结构。经过土地改革,原来的柴明达尔地主、土邦王公这类封建地主阶级基本消失了。说基本消失是指半封建剥削的关系还普遍地存在。这一阶级是印度农村最反动腐朽的阶级,他们控制着耕地的绝大部分,而且控制着农村的政权。经过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的改革,尽管他们还保留一定数额的“自有地”,有的甚至继续出租“自有地”。但从总体看,他们在土地关系和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改变,原来占有土地的大部分已被分散,所留“自有地”多转向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其中出租的土地也多为资本主义农业经营者所租进。与此同时,农村政权,也逐渐转向新的地主、富农之手。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基本消失,新的中小地主和富农阶级有所扩大。如前所述,到70年代持5—10公顷土地的中小地主占土地持有者的7.4%,而持有20—50公顷以上较大地主只占农村农户的1%,耕种2.03公顷以下土地的小土地经营户在土地所有户总数中占24.22%。耕种2.02 公顷以上土地的大中土地经营户在土地经营户中占75.84%。土地经营户不一定是中小地主,但一般情况均是富农。 随着封建土地关系的逐渐被废除,自耕农和出卖劳力的雇农的数额也增加了。据学者们估计,在英国统治印度时期“大约75%的耕地面积由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佃农耕种”。(16)在印度独立初期,耕地的85%为地主、富农占有。占农村人口85%的贫苦农民仅占全部土地的15%。经过土地改革,约有2000万佃农成为直接向国家政府交纳田赋的农民。租田面积在总耕地面积中所占比重由1953—1954年度的20.33%,下降到1971—1972年度的10.57%。由此可见,自耕农的比重增加了。 同时,由于土改立法允许地主收回限额内土地“自营”,因此在土地改革进程中,夺佃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小佃农被逐而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农和农业工人。据估计,1951年农村无地雇农约为2750万,1961年增至3148万,1971年增至4557万,1981年增至5600万。(17)这些完全失去土地的贫苦农民成为“自由劳动者”,为印度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 第四,与土地关系和农村阶级结构变化的同时,土地改革改变了农业经营的方式,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首先表现出来的是随土地经营的相对集中,耕牛和农具所有权也趋向集中。1955—1956年在北方邦所作的一个农田经营研究表明,持有10英亩土地以下的小农户,每百户占有200头耕牛,而土地在50英亩的耕作者,每百户有耕牛496头,铁犁和耙的数量也较多。在劳动力的使用方面, 持有较大经营土地面积的农户的家庭劳动力的效率和雇工数,都高于持有较小经营土地面积的农户,雇工的大部分集中在土地面积10英亩以上的较大农田上。在北方邦,土地在20英亩以上的农场里,占用了50%以上的雇用劳动(雇工)。这就是说,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在印度农业生产比重中已大为提高。 据学者们估计,至60年代,印度农村占地20英亩以上的资本主义农场,在农业经营单位中约占7%,支配的土地总面积和主要生产资料约占33%, 而它们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在农产品出售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却远远超过它们在经营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18)这是农场经营主增加产量和降低成本以追求利润的结果,是经营管理资本主义化和使用科学技术的结果,是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结果。 以占有10—20英亩土地为限的、以市场为转移的大家庭农田(或称商业性农田)在土改进程中也有发展。这一类型的农田与资本主义农场不同之处在于:它主要用农户自己(家庭)的劳动力从事耕作(间或使用雇工,至多占劳动力的1/3),而资本主义农场主要用雇工;它生产的农产品约有50%供市场出售,在上市的农产量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一般要大于它们在经营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重,约占18%。他们的生产成本比资本主义农场相对偏高,因为他们的资本、农业新技术、新机器的使用均不如资本主义农场,他们靠最大限度地利用家庭劳动来进行竞争。因此,它们的经济状况不稳定,一部分农户经营较好者就能上升,但也有相当部分的农户因市场价格波动,家庭成员和耕畜之伤亡,天灾人祸等因素而走下坡路。但这一类型的农田经营者从总体看,他们主观上切望提高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水平,从而也就能促进生产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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