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川岛浪速与京师警务学堂的创立 (一)川岛浪速与警务教育所 川岛浪速,1865年生于日本松本城,是松本藩士川岛良显的长子。1882年入东京外国语学校中国语科学习,1886年因学校被并入商业学校而放弃了学业。同年9月,川岛浪速在当时任职于参谋本部的松本同乡福岛安正陆军大尉的帮助下来到上海,成为一名“大陆浪人”,以旅行为名,在上海、江苏、浙江一带为日本参谋本部收集军事情报。1889年因病回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川岛浪速作为陆军翻译官参加了侵略中国的战争,1895年10月随乃木希典率领的第二师团出征台湾,次年10月起在日本殖民机构台湾总督府鸦片局担任监督官,负责监督鸦片禁令的实施,在此期间积累了一定的警务经验。1897年返回东京,在陆军士官学校和东京高等师范学校担任中国语教师。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他又以翻译官的身份随日军攻入北京,其间曾单身前往神武门,用流利的汉语向清军劝降,为八国联军不战而攻入紫禁城立下了“汗马功劳”,一时声名大噪,也因此结识了先后掌管警政的清朝权贵庆亲王奕*?和肃亲王善耆,并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注:参见〔日〕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东京,原书房1981年版,第198-201页。) 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各国军队划分了各自的“管辖范围”,形成割据状态。由于日本军队人数较多,所以占领了内城东、西四牌楼以北的大片地区。同年8月18日,日军以“维护辖区治安、保护市政”为由开设军事警务衙门,由日本驻华公使馆副武官柴五郎炮兵中佐任指挥官,以一个大队的日本士兵组成辅助宪兵在“辖区”巡察;同时从清军步军统领手下挑选适当人选,授以作为警察的必要知识,负责巡逻并维护治安,川岛浪速即负责指挥和指导这些中国人。同年10月,柴五郎因得罪日本驻军而被桥口勇马少佐取代,日军司令部还削减了军事警务衙门的经费,并将辅助宪兵人数裁至一个中队,使日军占领区的治安管理大受影响。于是,柴五郎向福岛安正少将进言,福岛又说服了司令官山口素臣中将,让川岛兼任司令部翻译官和军政事务官长,川岛遂正式进入军事警务衙门。在竭力搞好与司令部关系的同时,川岛招募了40名识字的中国人,经过数月(1900年10月到1901年1月)的速成教育后让他们担任巡警,接着又训练了50名。到了1901年4月,川岛怂恿山口素臣和福岛安正设立警察教育机构,以完备当地的警察制度。在得到了必要的经费支持后,他立刻修缮了北新桥的旧神机营兵营,成立了警务教育所。经与步军统领交涉,川岛挑选了340名粗通文字的讲习生,在此接受短期速成的巡警知识教育,教习由日本文武官中汉语流利并具育一定警察、法律知识的人充当。(注:参见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4-95页。)警务教育所的具体授课情况及实际影响目前尚无原始资料可查,但以其存在的时间和规模的限制,是不可能如日本人所说“使北京警界面目一新”的。(注: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第202页。)不过,川岛浪速正是因为这一段经历,成为清政府眼中的警察教育专家。 1901年6月,日军在保持占领权的前提下将辖区的民政权归还中国政府,警务衙门改称北京警务厅,中方借用川岛浪速担任总监督。北京警务厅按日本警视厅的模式组织,虽然各部门的一把手由步军统领衙门的司官郎中、员外郎中等担任,但实权掌握在日本监督手中。8月,八国联军开始撤离北京,各国军队陆续把占领区归还中国政府,川岛浪速企图将北京警务厅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全北京,遭到德、法、俄等国公使和中方保守派大员,尤其是提督衙门的强烈反对,川岛被迫辞职。至此,他不得不暂时放弃参与中国实际警察事务的念头,而转向警察教育。在日本驻华公使小村寿太郎的斡旋下,川岛浪速以十分优厚的条件被聘为京师警务学堂监督。(注:参见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5页。弘谷多喜夫认为1901年6-8月间警务教育所处于北京警务厅的管辖之下,并推测该所正是在这段时间里改成京师警务学堂这个中国式的名称的。笔者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这会混淆京师警务学堂的真正创办者。)至此,警务教育所即告结束。 (二)京师警务学堂的创立 1901年初夏,和议已成定局,各国即将撤军,清政府在创设京师警察机构的同时,即着手筹办警察教育机构。(注:王家俭认为:“清末试办警察之初,即对警察学堂的设立予以很大的重视,务使警察教育与警务密切配合。此种以学堂为基础的警政方针,实可谓相当的正确。”(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16)》,《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0期,1982年6月,第317页))清政府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与李鸿章协商之后,会见了日军司令官山口素臣,表明招聘川岛浪速之意,之后中日双方就有关聘任事宜展开了磋商。同年6月24日,翻译陶大均禀报奕劻:“聘用川岛办理学堂并监督出洋学生一节,业已商妥,其学堂用教习八人,每月薪水共二千元,言明功课之余并翻译有用书籍及教放枪等事;其川岛一员薪水,那大人(指留京办事大臣、大学士那桐--引者)谕定每月四百元。惟合同中国须派委员与之画押。”(注:《陶大均禀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巡警部卷11(下文凡引-档馆巡警部档案,不一一注明藏所)。“陶大均”在别处也有写作“陶大钧”的。)清政府于是派陶大均为“大清国委员”,于1901年8月14日与川岛浪速签定了合同(以下称第一份合同),全文如下: 大清国政府拟日后办理警务事宜,是以在北京设立警务学堂,并选派学生十名赴日本学习警务。聘请大日本川岛为监督,办理学堂一切事宜,并日后带领学生赴日本学习。约定每月薪俸四百元。以三年为期,期满后留用与否,彼时再议。所有学堂内聘用日本教习若干名,支付一切经费,均归川岛一手经理。学成之巡捕,由川岛考定等级、申报录用,派出当差后,亦由川岛随时访查勤怠,以定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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