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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习与京师警务学堂(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肖朗 施峥 参加讨论

按理说,经过学堂这番挑选与严格管理,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应该不会太低,然而学堂创办5年间,虽然培养了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充当巡捕、巡捕长或警巡,却非但没有改变旧有的风气,他们自身很快也被污染同化了。对此川岛浪速坚持认为,他教出的学生本身是不差的,只是一旦交给清政府官员指挥就都被带坏了:“巡捕由学堂派出已略有规模,无如一交地面官管带即归旧习,难望起色,深为叹息。”(注:《筹议京师善后拟请创设工巡局以期整顿地面条陈》,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91页。)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清政府官员的认同,工部侍郎胡遹盞就认为:“是非警务学堂教法不善,仍由督率之未按其法也。”(注:《筹议京师善后拟请创设工巡局以期整顿地面条陈》,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91-92页。)奕劻也承认:“无如各局所之员役、地面之官弁皆不从教练而旧习相治,骤难更改。派去巡捕用非所学,遂至泄沓相因,缉捕终难得力。”(注:奕劻:《拟请创设工巡局折》,转引自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92页。)
    4.管理学堂行政事务
    学堂的日常行政事务由提调、副提调管理。提调的职责为“承监督之命统辖学堂事务,整理庶务兼司会计”(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即负责总务,其手下有副提调和负责具体的杂务及会计工作的书记。学堂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均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因此在监督川岛回国期间,他便可以放心地将学堂事务交给总教习和提调暂管。提调一职则先由教习前田清哉兼任,后由长谷川辰之助担任,但时间都不长。也许因为教习人手不够,又或由于川岛不愿提调的权力过大,他似乎更喜欢把总务工作交给专、兼职的副提调。按照《章程》规定,副提调的职责是“承监督之命及提调之指挥整理庶务兼司会计”(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即协助提调管理杂务并兼管会计,那么在没有提调的情况下,副提调其实是做了提调的工作,而在地位和收入上又不如提调(副提调在“职制”中的排名在提调与教习之后)。京师警务学堂时期担任过副提调的有相苏清五郎和松本菊熊,兼任副提调的有小平总治、阿部精二、田实优等人。
    另外,据《章程》附则(总第45条)规定,学堂内还设置了“医务房”,“延请日本医官一名,专司学堂一切卫生事宜”(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学堂的教职员、学生以及清政府警察官吏若有疾病,均可到医务房医治,一切药剂均由学堂提供,因此医官的职能甚至超出了今天的校医,因为他还要为所有清政府的警察服务。目前有案可查的日本医官是赤羽军医官。
    对于日本教习们在学堂的具体工作态度和表现,除川岛浪速外尚无官方评语可查,但从维护日本警察声名的立场出发,他们也不致敷衍塞责,因为日本在列强环伺之下教练中国警察,若办得不好,“则日本亦失面目于列国”(注:川岛浪速:《上庆亲王书》,《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而学堂日本教习能不留情面地将不守纪律和身体素质差的学员除名,以及几乎一两天便前往派出在外驻屯的消防队视察,这些也从侧面证明多数日本教习的工作态度还是比较认真负责的。
    (三)学堂经费与日本教习的待遇
    学堂《章程》第1章“总则”第2条规定:“学堂内所有一切应用经费即由大清政府照款支发。”(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可见,学堂所有的经费完全来源于清政府,与日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这对后来警察教育权的顺利收回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同一条款还规定了经费“归监督妥为经理”,这与清政府与川岛订立的第一份合同中的约定相符,但学堂《章程》里除学生津贴外,并未就经费的使用做任何规定,也就是说,清政府只管提供经费,而如何使用则完全操纵在川岛手中。
    根据历史档案中保存下来的原始材料所示,京师警务学堂每月从主管部门(先是善后协巡总局,后是工巡总局,再后是巡警部)领取学堂经费2500元、日本教习薪俸2000元、监督薪俸400元,共计4900元。(注:《受领证》(提调前田清哉签署),巡警部卷12。王桂主编《中日教育关系史》第680页“京师警务学堂1902年经费1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日本教习薪金”的说法有误。)
    这说明清政府每年至少向该学堂拨款58800元,这个数目虽不能与京师大学堂那样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最高学府相比,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以京师警务学堂的规模,应该是能够维持学堂经营的。但由于“一手经理”学堂的川岛浪速“缺乏经济才能”,加上他“随意地”从陆军或日本警视厅聘用的几任提调皆不善经营,所以学堂的财政状况一度十分混乱,出现了赤字,直到有一定经济头脑的长谷川辰之助受聘为提调后这种情况才有所缓解。(注:亥能春人:《二叶亭四迷とその时代》,第478页。)另外,由于学堂的学生均为现役或预备警察,所以按《章程》第7章“给与及贷与”第38条的规定,学堂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每天还要发给学生一钱银子作为学习津贴,这样,清政府每月还要拨给学堂学生津贴京足银1000两(注:《内城工巡局呈报光绪三十一年收支经费数目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参见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第205-207页。),这是一笔专款专用的经费,类似于学生的工资(《章程》原稿中即为“薪水”)。
    较之同一时期在华日本教习的月薪,我们可以看到在京师警务学堂任职的日本教习的收入是偏低的。学堂薪金最高的是全面主持学堂工作的监督川岛浪速和第一任总教习稻田穰,他们的月薪分别是400元和350元,而只负责教学工作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正教习服部宇之吉每月就有600元的薪俸,副教习太田达人也有360元的月薪(注:《光绪三十一年一、二、三月京师大学堂教职员薪水及房租清单》,学部财经卷200。);京师警务学堂普通教习的月薪多为100元上下,而南京两江师范学堂的教习1903年的平均月薪有277元,京师法政学堂的普通教习的月薪也都在180元以上。(注:参见汪向荣《日本教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24页。)为什么警务学堂中的日本教习的收入较之其他学堂中的日本教习要偏低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清政府每月拨给学堂日本教习薪金总额2000元,是根据最初的合同规定执行的,若按当时双方协议的共聘日本教师8名的限额来算,人均可得250元,这在当时的日本教习中就属于中上水平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堂实际上聘用的日本教习人数远远超出了合同规定的8名,最多的时候甚至翻了一番,而清政府拨给的薪金总额却始终未变,加之这些日本教习更换频繁,他们的川资旅费之类也要在其中开支,僧多粥少,这就直接影响到每位教习的薪俸。
    其二,诸如前面提到过的一些收入较高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南京两江师范学堂等学堂中的日本教习,其学历层次、学术水平在当时来说是比较高的,其中有不少教习在来华之前,就具有学士学位,个别甚至有博士学位,如服部宇之吉为文学博士、岩谷孙藏为法学博士,而且多数已经在日本的中高等学校担任校长、教授、副教授等职,如直隶师范学堂总教习渡边龙圣来华前是东京音乐学校校长。许多教职对专业知识的要求也比较高,如服部宇之吉在担任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正教习期间,承担了当时国内稀缺教习的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论理学(即逻辑学)等学科的教学任务,并协助和参与了师范馆的部分管理工作,没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是很难胜任的。相比之下,当时由于中国的近代警察教育刚刚起步,京师警务学堂只能算是初中等的职业教育机构,对教习的要求不可能等同于那些国家重点扶植的大学或师范学堂,因而聘用的多为学历层次不太高,但有实践经验的军人和警察,教授的课程也以实践技能课为主,不需要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如金子信贯、潮村哲次郎、大齐东雄等教习来华前都只是日本陆军的军曹或宪兵。学历、学术水平上的差异,也必然导致月薪上的高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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