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并未发现记录当时具体授课情况的档案资料,因而无从了解教习教学的实况。但是,从以上各科开设的具体课程来看,除了大清律等少数科目外,绝大多数科目是当时的中国教习难以胜任的,而且档案资料中保存下来的警学书籍,几乎均出自日本,可见学堂的教学工作主要由日本教习承担。短短数月中要教授这么多的课程,日本教习们的教学任务不可谓不重。另外,学堂实施的是半军事、半警察性质的教育,比较重视操科的教学,学生经过训练之后,既要能对付一般偷盗抢劫等刑事犯罪,还要能追剿武装匪徒,这既出于对当时治安形势的考虑,也是借鉴了日本警察的培训方式,目的是“以补武备之不足”(注:川岛浪速:《上庆亲王书》,《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从掌握的学堂职员名单中中日教习的情况来看,军队出身和教授体操的教习占多数,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学堂由日本人经营,主要教职员也由日本人充任,因此学员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的是日本式的训练,甚至连礼节与号令也都采用日本的一套,对此清政府显然颇为不快,但碍于与川岛所定之约而不便干涉。1902年6月,总监工巡事务镇国将军毓朗和工巡局委员陆宗舆被派往日本东京等地“访询工巡事宜”,川岛随行辅助,同时请假3个月归国省亲。工巡局决定乘机废除学堂的日本号令和礼节,于是在7月1日,也即川岛回日本后不久,工巡总局致函署理学堂监督稻田穰,要求学堂“六月以后废去东洋口号,一律译成汉音教练,且见大官免行请安之礼,一律改行正立之礼”。对此,稻田在给工巡总局的“照复”中,特意重申了清政府与川岛所定之协议:“窃查以上所开各项之废存姑置不论,然有不能不为贵总局一陈者:夫本学堂之设立,固为向来特见,乃贵政府与现任监督交谊亲密、商议妥协而成者也,是以所有一切经营悉皆委之,即如撰定教科、筹画教法,均归现任监督一手管理。贵总局若以该监督所办不佳或有遗漏之处,可以妥为商酌,现任监督亦不敢固执偏见。”他以“时既盛暑,学堂已行歇伏,且值监督归国之际”为由加以拒绝,坚持“学堂一切改革事宜容俟监督复任后再行商办”,并强调“此节监督曾经面陈钦命监办大臣互相议妥”。(注:《警务学堂照复》,巡警部卷11。)此后,学堂实行的仍旧是东洋口号与礼节。 后来学堂又先后增设了“研究科”、“消防科”和“监狱科”等较有针对性的科目,这些新增科目的教学也以日本教习为主体。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集教学与实践于一身的消防队。 京师警务学堂消防队成立于1903年,与北京的消防警察组织的成立基本同步,从目前掌握的材料分析,学堂消防队的学员多从在任的警察官吏中挑选,一般已具备一定的警察知识和警务技能。由于国内消防警察本身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消防队的教学与管理基本上也是以日本教习为主体。消防队成立之际,学堂专门请来东京警视厅的消防专家染川丰彦负责消防队的教学和消防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该队的日本教习有金子信贯、大齐东雄、岩井、平冢等人。消防队具体的授课情况已难考证,但从其教员构成和国内消防警察的发展状况来看,应该也是以日本的消防警察为学习模式的,巡警部消防队使用的《消防队救火到场及管理消防用具规例》就是从日本引进翻译的。消防队最大的特色在于,学员们不仅在学习期间遇有火警就要出动,而且还要被派往京城各处驻屯一段时间(一般为20天)。在此期间,消防队除了消防巡逻与救火之外,似乎还兼具了治安巡逻的职能,如捉拿盗犯、制止斗殴、盘问藏枪车辆、送离家出走的妇人回家、救助病卧路旁之人等等。(注:学堂消防队神武门西驻屯处:《工作报告》,巡警部消防队卷32。)驻屯在外期间,消防队与学堂也保持着密切的关系,队长们要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以备撤回学堂后汇报,遇有学堂监督或教习回日本之类的情况,还要到火车站送行;而教习们也会经常前往驻地视察。巡警部档案中有一份报告,清楚地记录了学堂消防队东安门内驻队驻屯在外期间,学堂教习的视察情况。该队驻屯在外的20天时间内,就有17人次的日本教习到该驻地视察。(注:学堂消防队东安门内驻队:《工作报告》,巡警部消防队卷32。档案中未注明年份,但从金子信贯的任职时间推算,应该为1904年。)这一方面说明消防队虽被派出执勤,却仍与学堂保持着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日本教习对教学实践的重视。学员直接参与消防救助与巡逻,虽然这在当时有警力不足的原因,但是其实践的方式和学堂管理的方法也为今天的警察教育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根据第一份合同约定,学堂还要选派学生赴日本学习警务。历史档案中虽未发现直接的有关资料,但从一些相关材料中可以看出学堂确曾派出学生到日本留学,如小平总治、佐藤长次郎等即为学堂负责照管“在东京警察学生”的教习,于1902年随警务留学生回日本。(注:《警务学堂所有职员人等》,巡警部卷11。弘谷多喜夫在《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国立教育研究所纪要》第115集)第99页中说:“1902年京师警务学堂派遣20名学生到日本留学,他们先到宏文学院学习一年,后进入东京警察监狱学校学习”,但未注明出处。) 由于学生的成绩直接关系到毕业后的任职与继续升学,所以主持各种考试也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章程》规定,学堂考试分毕业考试和临时考试两种,毕业考试在每学期末进行,临时考试每月进行一次,都是由各科教习负责的。各种考试满分为100分,单科40分以上、平均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及学堂记章,毕业考试的成绩要张榜公布。学堂各科的招生也是由日本教习出题考试、评定等级和录取的,因此在学生的选择和人材的评价等方面,均由日本教习按照日本的标准来衡量。 3.负责主要的学生管理工作 学堂具体的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总教习和提调、副提调分工负责,总教习偏重教学方面,而提调则偏重行政方面。 《章程》对学生的管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第4章对学员的入学和退学做了规定,要求学生“自入学之日起一礼拜之内须将详细履历呈出”,学生“不许半途而废、随意告退”等。并规定了若有以下情形的,“即斥离学堂”:“一、因常患病实无造就之望者;二、并未禀明不到学堂一连直至十日以上者,及一月之间十五日以上无故不到学堂者;三、成绩不佳实不堪造就者;四、品行不端不遵训戒者;五、行为有伤学堂体统者”,而且规定因以上三至五条被退学及曾担任警察官吏被革职的均不许再入学堂。第5章中对毕业考试也有考勤的要求,即各学期出勤率不到1/3的不记录考试成绩。第6章规定“日曜日”、“中日两国三节大祭日”、“学堂创立纪念日(中历七月初一)”、“新正蜡杪放学(日历一月一日至三日、中历自封印之日起迄开印之日止)”,“夏季歇伏(自六月初一日至七月十五日)”等为节假日,学堂放假。另规定学生“因病或他故不能到堂”的必须在上课前向提调请假,5日以上的须再次向提调请假。第7章直接把学生的考勤与津贴联系起来,每出勤一天,发给津贴银一钱,否则不发,每月核算一次。该项工作由提调主管,书记具体操作。第8章则规定了对学生的赏罚:“平素勤勉方正,堪为他生模范者”及毕业考试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授与褒美之词或奖赏以示鼓励”;而“放肆暴戾、荒怠学业者”则“罚一日以上十日以下之津贴以示警戒”,可谓赏罚分明。(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 学堂档案中保存了大量学生管理方面的资料,而且大都保存完好,可见学堂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学生填写履历的表格有固定的格式,而且是油印的,主要填报本人的官阶、出身、姓名、字、年岁、旗籍、祖宗三代(父、祖、曾祖)的姓名及本人在京住址等,并按班级装订成册后存档。由于清末警察直接脱胎于旧的军事保安组织,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大量旧军队的习气和作风,许多警察素质低下,各分局选派来的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守纪律的不在少数,学堂一般都能够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除名。如1902年11月,西城南分局巡捕存佑被派往学堂学习,出于懒惰之心,他居然以学堂所发津贴为报酬,让一卖馄饨的小贩冒名顶替,结果入学当天就被发现,学堂查明情况后,写下了详细笔录,将存佑除名。又如1903年4月,学堂将无故缺席10日以上的4名学生除名,分别是:工巡总局派来的富煜、东局派来的文恩明、西局派来的硕林和李德润;5月8日又有12名学员因各种原因被学堂除名。(注:《除名学生名册》,巡警部卷99。)学生中也有因患腿疾、吐血症、瘟疫、疮疾等不能参加操练而主动提出退学的,学堂也都予以批准。(注:《告退学生名册》(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报工巡局),巡警部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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