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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习与京师警务学堂(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肖朗 施峥 参加讨论

一、学堂经费每月约二千五百元。
    一、大日本教师共八名,月俸每月共二千元。
    一、大日本教师旅费川资等费款均在前条之内。
    一、学生以五百名以下为定额。
    以上各项大清国政府委员陶大均与川岛当面议定,各无异言,特立此合同为据,各执一纸。
    明治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大日本 川岛浪速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一日大清国 陶大均(注:《设立警务学堂合同》,巡警部卷11。合同期限为3年,并非弘谷多喜夫《北京警务学堂と川岛浪速》和王桂《中日教育关系史》等先期研究成果所说的5年,且并没有阿部洋在《中国の近代教育と明治日本》中所说的授予川岛浪速“客卿二品”的内容。)
    合同签订后,京师警务学堂即告正式成立,次年制订的《警务学堂章程》将中国农历七月初一日定为“学堂创立纪念日”(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
    (三)《警务学堂设立主旨》与《警务学堂章程》
    1902年,清政府与川岛浪速协商拟定《警务学堂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在《章程》前面陈述了《警务学堂设立主旨》,内容如下:
    本学堂系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一日大清国政府与大日本国川岛浪速所定之约而立,其大旨在:先应大清国创办警察之急需,渐次期图扩充进步。故现今本章程内所定各肄业学期以及学习功课等事,虽略尽警务大要,然究属应一时之急需,学期既促,造诣亦浅,未免涉于粗略。须俟北京警察办有规模,及警务人员充实之后,再设高等学科,展长期限,于警察官吏中择取品学兼优者,授以深奥学业,俾得培养贯通原理、深明警务之警察官吏,以备大清政府推广警察之用。盖凡事必须由浅入深,自急至缓,秩然有序,固不可躐等躁进也。(注:《警务学堂设立主旨》,巡警部卷11。)
    由此《主旨》可见,京师警务学堂是应清政府创办警政之需而成立的,由于条件简陋、急需用人,所以在学堂成立之初,是以短期速成的初等警察教育为主,目的在于为刚刚设立的警察机构培养具备初步警察知识的警务人员。
    《章程》共8章46条,对学堂总则、职制、教科、学期、课程、入学、退学、考试、给与及贷与、赏罚等方面做了规定。
    该章程是中国第一份近代意义上的警务学堂章程,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学堂是在日本人全权管理之下,该章程的制定者即执行者,因此《章程》还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的。例如,据巡警部人事档案记录,学堂消防队某队长万福“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入初等科,二十八年三月初七日毕业考试一等巡捕入中等科,九月二十一日毕业考试二等巡捕长入高等科,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毕业考试八等警巡,四月初一日入研究科,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派总局当差,五月十七日又派西局当差,七月十一日入消防队。”(注:《学堂消防队人事档案》,巡警部卷32。)除去其间“新正腊杪放学”和“夏季歇伏”等假期及等候入学的时间,其各阶段的学习时间与学堂章程所定基本相符。
    (四)聘请川岛的第二份合同
    按照清政府与川岛浪速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川岛的任期将在1904年8月到期,到了这年6月左右,是否续聘一事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当时,日本驻华公使首先向陶大均提出此事,认为“应否接办之处当先议定”(注:《致警务学堂监督川岛函》,巡警部卷11。),陶大均向钦命步军统领管理工巡局事务大臣那桐做了汇报。
    6月14日,那桐致函川岛浪速,对他3年来的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惟思警察之制,各国视为专门政权。行政则防患于未然,司法则审机于临事,蕺暴安良实为整顿地方第一要义,贵监督承办一切事宜,惨淡经营,不遗余力,历时未久,成效昭然。该巡捕等历次卒业,派各地段当差,于应尽义务暨尽办事宜均能兢兢自持,无稍疏懈。本大臣奉命接管以来,乐观阙成,至深欣幸。”在信中他还表达了续聘川岛的希望,“现虽将近三年之期,而巡捕等尚须续行招练,藉敷分布,尤仗贵监督始终其事,相与有成。查合同内本有期满再议之语,拟请贵监督再行接办二年,俾臻美备。在贵监督乐育为怀,夙倡维持东亚之论,当亦不愿漠然置之也”。并约定“如承许可,即希见覆。并以此函作定,不再续立合同,一俟二年期满后彼时斟酌情形再议。”(注:《致警务学堂监督川岛函》,巡警部卷11。)
    6月17日,川岛浪速在收到那桐来函的第二天就回信表示愿意继续主持警务学堂:“本月初三日奉到贵大臣来函示及警务学堂将届期满,拟留敝监督再行接办二年,并蒙优语揄扬,感愧交集。窃维敝监督自承办警务学堂以来三年于兹,成效未能显著,今既承贵大臣不弃,樗栎留办二年,足征知遇之隆,自当唯命是听。此后惟有竭尽愚忱殚心教育,务期日有进步,以仰答贵大臣期望之殷。再,贵大臣函内既云以此函作定,不再续立合同,敝监督亦即认定来函与前立合同同一效力。”(注:《川岛复函》,巡警部卷11。)
    由此可见,清政府与川岛浪速续约2年,就是以这两封信函为合同的,而并非像第一份合同那样正式成文并由双方签字画押;而且,在这份合同中,双方并未对前份合同中的约定做改动,清政府继续赋予川岛浪速监督学堂一切事宜的权力。(注:这也许正是第一份合同被以往的研究者误认为聘期是5年的主要原因,甚至此后清政府的文书中也有“五年合同”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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