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教习在京师警务学堂中的教学与管理活动 1.掌管学堂一切事务 京师警务学堂的监督始终是川岛浪速,关于他在学堂的绝对领导地位,第一份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学堂《章程》第一章“总则”对此又专门加以重申:“本学堂统归川岛浪速监督”,“本学堂内所有一切经费即由大清政府照款支发,归监督妥为经理”,“本学堂之经营缔造、黜陟职员以及撰定教科书等一切事务均由监督专主办理”,“本学堂毕业学生须按照监督所定之各等级以充大清政府之警察官吏,毕业学生虽已就警察官吏之职,尚由监督随时稽察成绩以定其升降黜陟。”(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这再次证明京师警务学堂虽由清政府出资开办,但实权却掌握在川岛浪速手中,不仅学堂教职员的聘任、经费的使用、学生等级的评定和分配等“一切事宜”都由川岛“办理”,就连学生派出当差后职务级别的升降也有权决定。对此,有学者曾叹道:“惜乎办理之权,操诸外人之手。”(注:包明芳:《中国警察教育之过去现在与将来》,《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作为“中国通”的川岛浪速还与清政府警政要员庆亲王奕*?、肃亲王善耆(注:川岛后来还与肃亲王善耆有八拜之交,并收养其十四女,将其培养成日本间谍川岛芳子。)、大学士那桐等人建立了十分密切的私人关系,这给他在学堂较为顺利地开展工作提供了许多便利。如1902年,部分清政府守旧派官员认为警察制度的改革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曾上奏朝廷提出废止新警察制度并驱逐川岛,但在工部侍郎胡遹盞等人的极力支持下,朝廷不但没有驱逐川岛,反而采纳了川岛有关警察制度的改革建议,设立了工巡局。(注:参见东亚同文会编《支回顾录》(下),第202页。) 除了主持警务学堂外,川岛还曾随同清政府警政大员出访日本,帮助联系各项事务。如1902年6月,随同总监工巡事务镇国将军毓朗和工巡局委员陆宗舆赴日本考察等。(注:《川岛禀》,巡警部卷11。)此外,他还经常向清政府提出有关警政方面的建议和设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02年的《上庆亲王书》。在该上书中,川岛以警务学堂监督的身份,对中国的警政建设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方案。他首先表达了对中国局势的关注及对清政府聘任的感激,接着描述了当时京师警政制度混乱、权贵分散的局面,进而论述了中国建立警察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警察与武备并为“国家两大实力”,“不可一日缺之”,且“警察一事,业经创办,可称新政第一萌芽,若属颓废不起,不但取笑万邦,甚阻将兴新政”;特别强调了警察权责的独立,介绍了警察的大致分类:“一曰司法,一曰行政警察”;主张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整套独立的专门工作系统--中央设立警务部专管全国警政,各省设立警务衙门节制全省警政事务,各府城设一警察总局,各州县城设一警察局,其余大镇市、水陆通衢随地酌设警察分局,另在州县警察局及分局之下各街市、乡村设立巡捕处;实行中央集权制,警察权“不离皇室把握”,警务部总管大臣由皇族担任,地方警察“制度办法章程等项”均由警务部统一,“各省不得异轨”,“警察官之用革升降,须经警务部总管大臣查考奏明,遵旨施行”,同时地方警察事务也受督抚节制,以期因地制宜。他还对特别重要的京师警务提出了几点建议:专设独立衙门,择派“通达内外情形”、“性情廉明公正者”职掌,不可多派大员,与学堂联络一气等;尤其是最后一点,他认为当时京师各局的警务官员多为外行,“约束不得其方,指使不得其法”,“亦非长计”,因此建议在京师警务学堂增设“练官之科”“以应急需”,或由学堂暂派教习到各局,“教以实在办法规模”。最后,他以十分推崇的口气介绍了日本川路利良创办警政的做法与成就,并建议裁撤善后协巡局。(注:川岛浪速:《上庆亲王书》,《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如前所述,当时朝野有识之士对清末警政建设也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但较多笼统的批判或对国外警察制度的描述,像川岛这样以较为专业的服光来分析当时警政建设状况,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具体规划的尚不多见,加之上书中的不少建议在此后的清末警政建设中都已实现,如1902年善后协巡局的裁撤、1905年巡警部的成立等,因此川岛的这份上书得到民初学者的较高评价。(注:包明芳认为:“中国警察制度的确立,可以说大半受了这封信的影响。”见包明芳为川岛浪速致庆亲王书所加的编者按(《现代警察》第2卷第1期,1934年8月10日)。)另一方面,川岛在上书中数次建议学堂与京城警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并提及他自己在日军占领区警务部门工作的经历,足见其并未放弃插手中国警政事务的野心。 2.承担绝大部分教学工作 学堂的教学工作主要由总教习负责,《章程》规定总教习的职员为“承监督之命专司统辖教务,以期教育统一,并约束学生以肃风纪”,即负责教学及管理学生,其手下有各科教习,在学堂担任过总教习的有稻田穰。教习的职责为“承监督之命及总教习之指挥专任教育之事”,即负责各科的具体教学工作,另外为了统一操科的教学,“于教习之中特置主任一名,以期教授之法统一不淆”。(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由于此时清政府派去日本学习警务的留学生尚未学成回国,所以多数科目的教学工作以日本人为主,如前面提到过的1902年6月学堂上报朝廷的教职员名单中,共有教习16名,其中日本人有12名,占教习总人数的75%。在京师警务学堂担任操科主任的有堀内高一、久松省三等,任教习的有大田原总次、浅井新太郎、佐藤长次郎、金子信贯、镰田弥助、和泉正藏、潮村哲次郎、染川丰彦、大齐东雄等。各科教习承担各自的教学任务。 根据《章程》第3章“教科、学期、课程”和第4章“入学、退学”的规定,学堂教科分为初、中、高三等: “初等科”为期3个月,培养巡捕,学生从清政府提供的预选者中挑选,要求“体格坚壮”、“文理粗通”、“志操坚固”、“人品端正”。主要有以下课程:学课(注:“学课”在别处也有写作“学科”的。)--“服官要则”、“看守班房及押送犯人须知”、“巡捕要务须知”、“口授警察实验”、“警务要则”、“大清律”、“巡捕应变须知”、“伦理”、“照料外国人须知”、“卫生说”;操科--“行礼法”、“柔软体操”、“徒手教练”、“用绳法”、“持铳教练”、“操刀法”。 “中等科”为期2个月,培养巡捕长,学生从初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中选拔,要求“品学兼优”。主要有以下课程:学课--“照料外国人须知”、“看守班房及押送犯人须知”、“学办公文”、“警察手眼”、“口授警察实验”、“救急法”、“大清律”、“算学”、“地理”、“卫生说”;操科--“柔软体操”、“器械体操”、“射击”、“撒兵操演”、“小队教练(即一小排靠拢操演)”、“击剑术”、“铳刺术”。 “高等科”为期2个月,培养警巡,学生从中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长中选拔,要求也是“品学兼优”。课程也分为学课和操科两类,学课中法律方面的课程明显增加,有“日本警察宪纲权限”、“日本刑法”、“国际警察法”、“监狱法”、“警察手眼”、“口授警察实验”、“大清律”、“算学及见取图”、“地理”、“卫生说”等;操科有“柔软体操”、“器械体操”、“射击”、“小队教练(即一小排散开操演)”、“中队教练(即一大排靠拢操练)”、“战斗法”、“铳刺术”、“击剑术”、“柔术”。 以上各科学习期限有一个例外,即如果学生中有曾任警察官吏的,在获得监督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学期,或只学规定课程中的一部分即可。(注:《警务学堂章程》,巡警部卷11。王桂主编《中日教育关系史》一书中说:“初等科学习4个月,中等科学习1年,高等科学习3年”(第646页),但并未注明原始资料来源。笔者认为这似乎不太符合学堂“应一时之需”、短期速成的“主旨”,即便有此打算,在当时的情势下也是很难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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