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城邦的经济制度 《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认为,一切奴隶制城邦或共和国,都不是从土地私有制开始,都有过若干世纪的古代(古典)所有制的历程,古代所有制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中间阶段,其具体内容是:最早的国家(城市国家、城邦)出现了。土地还是公有的,但分为两部份,一部份是城市公社所有(苏美尔的神庙经济、雅典的罗立温银矿、罗马的公有地);一部是公民家族私有,实际上是国家公民共同私有。此外,还说在古代,在奴隶制城邦阶段,小土地所有制(小农业、小农经济)构成城邦的经济基础。(46) 王敦书、于可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奴隶制城邦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所有制和贵族土地所有制;同时存在城市公社的公有(国有)经济和以公民身份为前提的公民小土地所有(或占有)制;土地私有制逐步充分地发展起来,但或多或少仍受到某种限制。(46) 王阁森则认为,上古国家普遍存在公有、私有并存的两种经济成分:城邦公有经济与私人经济,而且私人经济又总是以与公有经济发生一定联系为先决条件。这是共同的。但古典的公有(公有矿产、公有地等)表现为公民共有(“积极公民的共同私有制”),东方一些城邦的公有则往往表现为神庙--王室经济(僧侣贵族集团私有)。古典的早期私有经济主要是独立手工业者和个体小农经济,而在苏美尔城邦则表现为村社私有经济。(47)廖学盛、陈隆波持此种观点。廖学盛说:城邦内部总是存在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两个部份,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比例及相互关系,在不同城邦的不同发展时期千差万别。其总的发展趋势是,私有经济(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大、小私有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大量小私有者逐渐破产,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下降。(48)陈隆波强调,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古代西亚、北非的早期国家也和希腊早期国家一样,存在着公有和私有并存的特征。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这种公私并有的两重性是有主从之分的。有的以公有或国有为主(如古代西亚、北非早期国家),有的以私有为主(如希腊早期国家)。(49) 六、关于城邦与城市的关系 左文华突出城市的地位,他说在构成城邦的三要素中城市是第一要素,如果没有城市,即使有国家和公民公社,也不能构成为城邦。城市并不是有许多人聚居之地或者王宫所在地,而是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的中心。城市与国家的产生并不是同时的。在多数情况下,城市都是在国家产生之后很久才形成的(如古代东方和中世纪的西欧),只有希腊罗马,城市与国家的产生时间大体同时或差不了多远。(50)王阁森指出:城市是构成城邦的不可缺少的三种结构之一。它与公民公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后者存在的形式。城市为国家提供了一个统治中心。它既是国家机构、政治集会、宗教事务以及其他公共活动的中心,又是工商业的中心。城市产生的过程与公民公社和国家的形成大体上是同时进行的。斯巴达、潘诺佩等无城市的现体仅属例外,这类城邦不能算作典型城邦,因为它不属自发形成,而且结构不完整。(51)何芳川强调:城邦者,有城之邦之谓也。有邦无城,当然不能称之为“城邦”。(52) 廖学盛认为,就“城”和“邦”两者的关系而论,有决定意义的是“邦”,即公民集体。“邦”是先于“城”而存在的,在一定情况下,“城”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我们决不能一看到某个地区没有“城”,就马上否定那里存在“城邦”。在古代,只要有“邦”存在,筑城并不困难。(53)启良说:城邦的存在,并非一定要有城市存在。城市是政治、经济中心,但不是衡量城邦的标志。“Polis”原义为“主权国家”,至于城市,是可有可无的。(54) 陈隆波主张,并不是凡出现国家的地方就有城,城也不等于城市。城市的形成和国家的形成并不都是一致的。一般说来,最古城市的产生,大抵经过三个阶段:最初,是作为氏族部落公社或农村公社管理和宗教活动中心地的聚居村落,有供祭祀和公共活动的固定场所。第二,是随着各氏族部落之间、公社之间战争的频繁,为了防御外敌经常入侵的需要,出现了由城墙、塔楼、城堡和卫城构成的防御体系。这是作为居民避难所的城,还是有城无市。第三,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手工业生产的专门化,交换和贸易的产生与发展,才出现了市,至此城市最后形成。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一般说在铜石并用时期产生的国家有城无市,在铁器时代产生的国家有城有市,但也有例外现象。(55)史亚民说,最初形成的国家不一定都有一个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市为中心。比如古代亚非地区、两河流域的苏美尔城邦、尼罗河流域的埃及国家都是公元前四千年左右形成的,都是在铜石并同时代进入阶级社会的。当时这些国家的农业、畜牧业都很发达,但手工业和商业发达情况如何,是否已经出现城市,学者仍只是根据考古资料进行判断,并没有文字记载。所以应称最初形成的国家为“小邦”,而不必称它们为“城邦”。(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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