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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政治体制的确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满运龙 参加讨论

马萨诸塞是英属北美建立较早、地位重要、且影响巨大的殖民地,其政治体制极具特色。研究这一体制在1630至1650年间的形成过程,不但可以了解以马萨诸塞为代表的新英格兰政治制度的起源,而且有助于加深对殖民地社会和政治体制发展特点的认识。
    一、从商业公司到清教共同体
    马萨诸塞创建之初,其殖民政府建立在两种从宗主国移植而来的传统制度之土,一是商业公司体制;二是清教共同体原则。这一现象的产生,根源于宗主国殖民的特殊组织方式。
    从法律上讲,英王握有统辖所有海外殖民地的全权,用特许状的形式把统治权授予直接进行殖民的公司或业主。创立马萨诸塞的是成立于1629年3月的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国王查理一世签署的公司特许状规定:公司享有在美洲北纬40至48度之间的殖民特权,并有权在“不违反英王国法律”的条件下,“统辖和管理”在此区域内所建的定居地及为此而“设立适于定居地及其上居民的政府和官职”①。
    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由购买公司股票的股东组成,其股东称自由民。自由民参加每年召开四次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票选举一位总管、一位副总管和18名助理主持日常业务。公司官员向股东大会负责,每年改选一次。公司用从股票出售募集的资金招募移民,租用船只把他们送到北美的开拓定居地。公司根据股东利润需要,仿照自身组织形式,设计了一套殖民地政府组织,由于位总督和13人组成的参事会构成。总督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经股东大会任命;参事会也由公司指派,当地居民可以出任。从1629年3月公司成立到1630年6月公司总部迁到殖民地的一年多时间内,位于萨来姆殖民地上的300多移民在公司设立的这套制度下生活。 他们身为公司的合同雇工,没有股东身份,被剥夺了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殖民地上的土地及其它财产均属公司所有,移民劳动所得归公库,每年领取一定数额的薪金②。
    但是,与20年前建立弗吉尼亚的弗吉尼亚公司相比,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它的最初创立者是一批来自东安格利亚地区的清教士绅和商人,他们除追求利润之外,怀着强烈的宗教动机参与殖民。他们不满英国国教的统治,期望在美洲殖民地上实现彻底的教会改革,按清教理想建立真正符合上帝意旨的“基督王国”。同时,他们还希望能通过移民,教化美洲土著皈依基督教。公司的大印上就刻着一个印第安人张开双臂,呼喊着“快来拯救我们!”的图案③。
    加入海湾公司的清教徒属于公理会,是英国清教运动中的主流派。公理会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到17世纪上半叶,已形成一套十分完整的神学政治观。这套观念与商业冒险公司组织原则相比,虽不无相通之处,但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首先,商业冒险公司是商人和乡绅为适应海外贸易和殖民活动而成立的经济组织,目的是获取投资利润;清教的出发点则是按照新教原则,建立由“圣者”组成、以教会为中心的社会共同体,目的是实现“上帝的意旨”。其次,公司奉行成员平等原则,凡购买股票者,不论出身、职业及投资数目,均在公司内获得一席发言权;清教则依据社会现实,认定社会成员由上帝分成贫富贵贱,无平等可言。其三,公司领导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不拥有特权,可随时撤换;清教共同体虽也实行官吏选举制,但官吏与民众属不同社会等级,官吏一旦当选,在下次选举之前,便不受选民约束。
    海湾公司成立之初的一年多时间内,总部设在伦敦,处于英王政府直接监督之下。公司内的清教领导人不得不严格按特许状规定,在殖民地采用公司体制。但是,到了1630年春天,一系列变化促使他们下决心离开英国,迁到北美,从而有了实现其宗教意愿的机会。首先是国内政治气候越来越不利于清教。本来,公理会教徒虽不满安利甘国教统治,但尚对进一步改革教会抱有希望,因此一直反对分离派清教徒离开英国。但在1629年,国王查理一世娶了天主教西班牙国王的女儿为妻,表示出对天主教的好感。不久,又任命专与清教为敌的国教牧师威廉·劳德为伦敦大主教。3月下令解散国会,使怀有对教会改革之志的公理会教徒丧失了最后一块地盘。他们中间的许多人悲观地得出结论:如欲实现真正的宗教理想,唯一的选择只有离开“罪孽深重、不可救药”的英国④。其次,公司内的清教股东对公司前途忧心忡忡。公司实行会员开放制,凡投资者皆可加入并享有投票权。大批非清教人士加入公司,尤其是一批伦敦商人因投资多,被选入领导机关。如第一任总管马修·克拉多克就是著名的伦敦皮革商。清教创始人担心这样下去,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同时,公司在美洲的殖民地也出现了令清教领袖不安的现象。公司曾指示殖民总督在萨来姆定居地于1629年7月建立了公理会教会,但300多居民中只有1/10加入教会。许多移民,包括公司派去的几位牧师,或表示同情分离派主张,或公开继续效忠国教⑤。在公司清教领袖看来,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制止,定居地会像英国一样沦为道德败落之地。这使得他们最后下定决心亲自移居北美。
    按照惯例,国王给公司的特许状专列一条款,写明公司总部所在地。但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特许状却无此规定。清教领袖们利用这一法律上的漏洞,开始秘密策划把公司迁往北美。先是1629年8月26日由12 位公司负责人在英国剑桥达成《剑桥协议》,规定次年3月至9月间完成公司向殖民地的迁移。接着对公司领导机关进行了改组,由一批东安格利亚的清教绅士取代原来掌握部分权力的伦敦商人。来自萨福克郡的著名清教绅士约翰·温思罗普(John Winthrop)取代克拉多克,成为新任总管,承担起领导迁移的重任。所有助理也都由愿意迁居的清教股东担任。本来答应赴美的副总管约翰·汉弗莱在启程前一天改变主意,立刻被托马斯·达德利取代。1630年4月8日,温思罗普率领1000多个经过挑选的移民,乘坐17条船,携带公司特许状启程赴美,于6月12日抵达萨来姆定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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