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期英国相比,马萨诸塞社会结构相对简单,但绝不等于不存在等级差别。从经济和社会地位划分,殖民地居民可列入五个阶层。处于社会顶端的上层由出身于英国绅士和巨商家族的殖民领袖组成,担任中央政府官吏和教会牧师及长老。其下是一个人数众多的中等阶层,包括商人、店主、工匠、以及自耕农场主。第三个阶层为自由居民的下层,包括劳工和无技术雇工,他们没有土地和财产,多寄居在雇主家中,虽人身独立但无经济地位。徒工和由合同雇工及契约奴组成的仆役阶层,除无财产外,人身也不独立,构成第四阶层。处于最下层的是为数不多的奴隶,包括屈指可数的几个黑奴,少数印第安人战俘,以及一些因触犯刑律而贬为奴隶的白人囚徒。整个说来,由于移民人口主要由自费赴美的小业主组成,中等自由民阶层的人口是大多数;处于顶端的上层官吏、牧师和处于下层的非独立人口均占少数(18)。 按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来划分,自由民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官吏组成,不到20户的首富之家把持了中央政府的总督、副总督及助理的官职。第二部分是清教神职人员,包括牧师和长老,他们属于上层阶级,但不任公职。第三个部分是普通自由民,其代言人是各镇选出的议会代表。由于神职人员不直接主持政务,避免了卷入权力之争。因此,官吏和代表便成了主要的政争敌手。 官吏是一个封闭的权势集团。1630—1650年间,共有30人担任过殖民地中央政府的官职。他们无一例外出身于英国乡绅之家,受过良好教育,其中15个人是海湾公司的创始人。根据30人中现存10人的财产记录统计,官吏的平均家产达1363英镑,远远高于一般自由民。他们之间相互联姻,结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权势网(19)。 与官吏相比,代表的社会地位明显处于劣势。他们几乎没有人曾是公司股东,因此没有资格自封为殖民地的开创者。他们不过因在各个居民点上小有威望,被居民推为地方领袖。多数先在镇内任选民官,后来借助于代议制才涉足中央政治。随着稳定性社会关系的出现,他们年复一年地被选为地方官和议会代表,这些人便开始形成了一个新的权势阶层,称为小乡绅。小乡绅处于官吏和普通自由民之间。从1634到1647年,共有237人任过大议会代表,据不完整材料估算, 他们的平均家产为964英镑,虽不及官吏,却远在一般居民之上(20)。 小乡绅的权力基础为地方选民,在税收、土地分配等问题上,代表镇的利益,同代表中央权威的官吏发生冲突。他们中的很多人羡慕官吏的地位和权势,拼命想跻身官吏阶层,但遭到排斥。失意之余,便借助选民支持,一方面力图抬高大议会和镇政府的地位,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削弱官吏的法定权力。在三个问题上,小乡绅同官吏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第一个问题是官吏在司法判决上享有极大的随意性。殖民地因没有统一的成文法律,官吏作为法官,可任意根据个人好恶判案,致使常常出现执法不一的现象。自由民对此不满,通过代表要求制订成文法规。温思罗普代表官吏表示反对,称:“我等无权制订连上帝皆未事先订好的惩罚方式。”当他发现这一说法不足服众后,又声称制订成文法律会暴露殖民地法规同英国法律不一致之处,招致国王政府的追究(21)。但代表们不为所动。1635年大议会首次要求制订“成文法典”,并组成一个委员会,责成其“订立与《大宪章》相类似的基本法律,以为根本大法”。委员会由四名官吏组成,一年之内未做任何实事。次年改组委员会,加上3名牧师, 但仍未拿出成果。该年10月,著名长老约翰·柯顿自行订了一部《摩西法典》,全部以《圣经》为据,极少涉及民事法规,未被大议会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官吏不但用拖延法典制订的办法保持任意司法权,而且利用同印第安人战争期间要求加强集权领导的局势来强化行政权力。他们操纵议会于1636年5月通过法令,成立一个常务委员会,由主要官吏组成,任期终身, 在议会休会期间行使最高权力。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包括现任总督亨利·文和两位前任总督温思罗普和达德利。尽管温思罗普声言此委员会是“根据上帝旨意而设,因上帝要求主要官吏终身任职”(22)。但是,代表们十分清楚,这是用官吏终身任职的机构取代大议会的最高权威,因而提出了强烈抗议。 第三,在官吏是否享有否决权问题上,双方的争论最为激烈。大议会自恢复之日起,按照公司一贯做法,所有出席者,无论代表和官吏,坐在一起开会,决定根据多数意见做出。1634年9月议会期间,新镇的居民以镇内牧场不够用为由, 请求迁居康涅狄格。与会者意见不一,经过投票表决,赞成迁居者占多数。按绝对多数原则,应准许迁居。但是,以温思罗普为首的大多数官吏则认为,决议未曾得到大多数官吏认可,不应通过。他提出了“否决权”原则,即不论议会全体是否多数同意,只要大部分官吏未表赞成,议案便不能通过。代表们看出,这一原则是用官吏特权抵消代表多数的优势,坚决表示反对。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宣布休会一天,并请来牧师柯顿调解。柯顿表示,“官吏、牧师、民众都应有否决权”。复会后,新镇居民因邻镇主动出让用做牧场之土地,收回了请愿。代表们在官吏同意议会双方皆有否决权后暂时接受了否决权原则。 总之,官吏在17世纪30年代下半期成功地顶住了小乡绅的夺权攻势。其原因有三:第一,此间殖民地经历了数次危机,包括同印第安人的战争和两次宗教大辩论,在威胁殖民地生存的形势下,自由民不自觉地向以官吏为核心的中央政府靠拢,以求避免危机引起社会大动荡;第二,官吏在关键时刻得到了牧师阶层的支持;第三,小乡绅阶层尚未找到强有力的领袖人物。殖民地仍处于第一代领导人统治之下,他们担任官吏,因领导开创殖民地而被尊为“开基元勋”。小乡绅是定居之后才崭露头角的,无论从出身、知名度,还是在实际政治经验上,均不能与官吏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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