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院制度的建立 1640年,理查德·贝林厄姆当选为殖民地副总督,第二年又当选总督。在此前的几次官吏与代表的争执中,身为助理的贝林厄姆每次都公开站在代表一边。他升任总督,体现了官吏内部正发生有利于代表的分化。 从殖民地政治结构的整体分析,贝林厄姆的当选绝非偶然现象,而是新一代官吏崛起的集中体现。17世纪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官吏集团正经历更新换代的变化。开创殖民地的第一代官吏本来不过十几人,定居后几年内有近半数返回英国或死亡,到1635年只剩7人。为保持助理会正常人数,开始有居民通过选举成为新吏,他们构成了第二代官吏。从1630到1650年的20年间,第二代官吏在官吏总数中的比例持续上升,从零达到半数以上(23)。 第二代官吏的来源是小乡绅中有名望的人物。他们在两个方面区别于第一代官吏:其一是未参加殖民地创立,其二是以地方权力为基础。其突出的代表有斯托顿,他于1637年被选为助理。与他同时当选的还有理查德·小索顿斯托尔。小索顿斯托尔虽在1630年已随父来北美,但第二年才成为自由民,后旋即返回英国。过了三年多又带妻女从英国回殖民地定居,1636年2 月当选为伊皮斯韦奇镇的代表进入大议会。贝林厄姆1634年才来到马萨诸塞,第二年即当选助理,是第二代官吏中少数几个未任过代表的人之一。新一代官吏在年龄上(除贝林厄姆外)是第一代官吏的晚辈,又无创业之功,自然不被温思罗普等人放在眼里。为了对付前辈同僚,他们依赖地方选民,同议会代表结成了无形的政治联盟,进而壮大了小乡绅的政治力量。 贝林厄姆上任后,加速了统一法典的制订。1641年,起草委员会向大议会呈递了法典草稿。这部称为《自由法规》的法典共100条款,主要对各级政府结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方面,只对死刑罪有规定,其它犯罪仍交官吏酌情处理。自由民对此极不满意,要求订立更完备的法典,彻底取消官吏的任意司法权。 因《法规》而引起的对官吏司法权的讨论,触及到了官吏擅权的另一工具——常务委员会。此委员会自1636年设立以来,一直为自由民和代表所诟病。连起初支持它的教会领袖,此时也感到它既造成擅权,又对清教事业不利。尤其是它设在波士顿,只吸收住在该城附近的官吏参加,住在边远镇内的官吏(大多为第二代)被排斥在外,使这些官吏倍觉不快。小索顿斯托尔的地产在伊皮斯韦奇,尽管此城已发展成仅次于波士顿的第二大镇,但因距首府遥远,使他无缘进入常务委员会。他深知此机关不得民心,如起而攻之,可望博得声誉。因此,他写了一份攻击常务委员会的未署名的小册子,转手交给一位代表在议员中传阅。小册子指出,常务委员会是对上帝设计的清教政体的“篡改”,它将官吏分成两等,“在民众中制造分裂”,应予立即“废止”。温思罗普读后,立刻在1642年5月的大议会上要求追查作者,并对小册子进行“审查”。虽很快发现作者是小索顿斯托尔,但代表们公开表示,只有官吏承诺对作者不予追究,才同意对小册子内容进行审查。议会将此事交教会领袖裁决,教士们经几个月讨论,做出了妥协性的表态。他们一方面表示同意小册子的基本立场,另一方面反对取消常务委员会,并提出了两点“完善”该机构的办法:(1)其成员应包括“全体官吏”和“部分挑选出来的自由民”;(2)取消它的司法审判权。 教士的表态是有利于小乡绅的。这越发鼓励了他们在全体居民瞩目的官吏否决权问题上坚定立场。1642年的大议会接受了一名波士顿妇女的上诉,要求议会推翻波士顿低级法院的判决。这位名叫谢尔曼夫人的状诉称,她丢失的一口猪有人发现在当地富商罗伯特·凯伊恩斯的家中被宰杀了,但当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她败诉(24)。大议会花了7天时间听取双方证词,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投票表决结果,15名代表和2名官吏要求推翻原判;7名官吏和8位代表同意维持原判,另外7名代表弃权。因官吏的多数投了反对票,未能推翻判决(25)。 应该指出,在投票之时,许多代表是凭着自己对该诉讼本身的职业判断表态的,因此,投票结果并未出现明显的政治分野。但会议过后,在几个领袖人物的鼓动下,小乡绅利用民众对谢尔曼夫人的普遍同情,掀起反对官吏否决权的新攻势。温思罗普觉察到:“民间到处有人传言,说是官吏的否决权在失猪一案上阻止了原告胜诉”(26)。 温思罗普不肯退让,开始写文章为官吏否决权辩护。贝林厄姆则站在代表一边,撰文加以驳斥,双方展开一场宪法论战。论战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 第一,特许状有没有规定官吏有否决权?温思罗普援引特许状中关于只有在6名助理在场时,股东大会才具法定效力的条款,认为这实际上给了官吏否决权。贝林厄姆则认为,该条款仅涉及股东大会的人数构成,与官吏的权力无关。 第二,否决权是否构成马萨诸塞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针对贝林厄姆坚决否定的回答,温思罗普举出两点肯定性证明:(一)特许状是殖民地政府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否决权,从而使之成了根本原则;(2)否决权是维持一个“混合式政体”的基本保证,如取消,殖民地政府势必“从混合贵族制变成一个纯粹的民主政体”,而“民主政体又是所有政体中最糟糕的体制”(27)。 第三,官吏的否决权是否合法和必要?贝林厄姆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从两个方面论证官吏的否决权不合法律:(1)“殖民地官吏不是贵族”,因而不应享有同英国上院贵族一样的权力;(2)“英国的法官不参预立法”, 而否决权等于让官吏既可执法,又对立法通过有决定权。温思罗普辩解道,英国用贵族保持混合政体,殖民地没有贵族,唯一保证混合政体的方式是让官吏拥有否决权。 第四,代表同官吏的权力关系是什么?贝林厄姆指出:“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也属于人民的代表”,言外之意是代表高于官吏。温思罗普依据清教原则提出两点反驳:(1)人民的最高权力体现在选举官吏上,但官吏一经选举, 便在执行法律时不受人民监督;(2)代表不拥有专属于官吏的执法权, “因此与官吏不属于同一等级”,地位低于官吏。 论战双方互不相让,不得不再次请教会领袖裁决。起初,教士们态度暧昧,力图息事宁人,几次规劝双方“不提此事”(28)。后来,事情越闹越大,致使群情沸动。教士虽不希望几个官吏专权,但更不愿社会变动太大,尤其不愿看到温思罗普所警告的“纯粹民主”。于是,在关键时刻,教士转向官吏一方。1643年9月,牧师约翰·诺顿撰文,公开表达了支持官吏的立场。他宣称,马萨诸塞政体是“贵族与民主制的结合”,而否决权是这一政体的“根本保障”(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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