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哈林顿的政治思想(2)
哈林顿把心灵的素养定义为一种政治智力即权威。他论证道:在20人所组成的共和国中,由于其中6人智力较高,所以就成为自然的领袖。 因此在心灵素养的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服从,不是通过继承或占有土地而得到权利,而是人类的美德。但是人类是上帝不完美的设想,人类必然为理智与情欲所包围。情欲通过人的意志体现在行动上,就是罪行和罪恶,而由理智所体现的活动形式是美德和精神自由。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城邦的灵魂,如同人的灵魂一样,受到情欲和理性的支配,由理性或权威所统治的国家是法律的王国,共和国的自由平等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中,由情欲所支配,缺乏理智的政府就是暴君恶政。支配政府的理智有三种:个人理智、国家理智和人类理智,分别代表个人、君主、公众三种不同利益,其中体现全人类利益的人类理智是共和国成为法治王国的基础。但是个人理智会受到情欲的诱惑而不服从共同利益,这样在政府中就会产生使个人利益高于公众利益的现象,这是法治共和国走向专制的关键一步,所以为了保证理智对情欲的优势;为了使个人私利服从于人类利益;为了防止君主专制统治而保证共和国法的绝对统治,就需要使个人利益进入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均衡关系中。为此哈林顿介绍了两个姑娘分饼的著名实例,从而提出政治权力均衡理论。他说:一个姑娘把饼分开,而另一个姑娘加以选择,这样便能保证利益的公平。因为分饼的姑娘如果分得不均,那么选饼的姑娘就会拿走好的大的一半。由此分饼的姑娘为了自身利益,就会把饼分得很均,很公平。国家的统治也是如此,其全部的“奥秘就在于均分和选择”⑤。如此,在哈林顿看来,这种均分与选择的关系就能使这个人或那个人放弃自身的特殊利益,服从于共同利益。这种关系体现在政府中便是根据每个人的政治智力,人自然地永远分成两个阶级。它们分享着不同职能的政治权力即提议和决择。二者在平等的原则上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即提议权要受到否决权的严格否决。如此就能保证共和国政府是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法治政府,是最受民众欢迎的政府。 二、哈林顿的经济思想在17世纪,几乎再没有比哈林顿更深入地洞察到英国社会经济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基本事实,并把社会变革的原因归因于此的思想家了。乔治霍兰·萨拜因评价道:“在同时代的政论作家中,哈林顿是唯一察觉到政府无论在其组织结构上还是在其工作上都取决于社会和经济的力量”⑥。哈林顿的社会经济思想在于:一个国家政府的性质,取决于财产的分配,而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土地,对土地的占有只要超过半数以上,即占有全国土地的四分之三的阶级,由于这种经济优势,必然要控制政府的权力。哈林顿基于这一经济思想,在考察了英国历史以后论证说:英国土地所有权已转移到中产阶级之手,随之而来的是政治权力的必然转移,共和国作为一种历史必然将要统治英国。 哈林顿认为这种财产均势的转移从都铎王朝时期开始;促使财产转移的两大因素是:其一蔷微战争中英国贵族自相残杀导致自身灭亡;其二英国国王为了把自己从未来的战争危险中,从王宫大臣依据自身利益不断废立国王的阴谋中解救出来,采取了以牺牲贵族阶层为代价不断增长自耕农势力,以便于加强王权的政策。这种政策的第一个推行者亨利七世剥夺大庄园、教会的土地,分给一大批小土地所有者。继之,亨利八世,伊利莎白女王也采取了同一方向的措施。就统治者本身的意愿而言,是希望通过以上种种措施和方法,来弥补君主政府的缺陷以巩固统治,但事与愿违,这种政策却导致财产的均势转入一大批土地所有者之手,即哈林顿所言财产均势转入人民之手,其结果首先是使英国社会关系发生一种新的变化。在这种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对土地财产的所有已不在隶属于对社会上层完成军事服役,而是摆脱了贵族的羁伴过着独立与富裕的生活。其次财产均势的转移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力,由于“它的均势倾向于人民,所以人民就推翻了贵族”⑦,而建立起共和国,不言自明,这个共和国的经济基础便是由人民占优势的财产均势。哈林顿这种经济理论的根源,部分源于亚里斯多德关于革命主要是因财产不平等而造成的观点,部分源出马基雅维利关于强大的贵族阶层的存在是与民众欢迎的政府不相融洽的理论,即他用亚里斯多德的经济原因去补充马基雅维利,以此形成了自己的经济理论。它的这一理论是都铎王朝资本主义在农业中迅速成长,土地转移到资本主义化的地主手中的反映。 哈林顿的经济理论是为资产阶级政府的巩固和建设服务的。他在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灭亡原因之后,宣称:罗马共和国的灭亡原因是由于没有平均分配在扩张中所获得的土地,所以使土地集中于贵族之手,从而破坏了共和国得以生存的财产均势以及权力均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罗马共和国缺乏一部维持平等的经济基础的土地法。哈林顿警告说:已经发生于罗马共和国中的事,也会重现于英国,“如果共和国的安全在于提出适当的防毒剂来抵抗这种毒素”⑧,那么最好的的防毒剂就是制定一部可以使共和国财产分配比例永久化的法令,即土地法。它要完成的历史任务的具体内容便是:通过控制土地的分配,以削弱大贵族和上层新贵族的财产均势,削除君主制在英国出现的可能,同时扩大中产阶级的力量,以便于有足够的独立土地的拥有者组成一个“多数人”的政府。简而言之,就是防止土地集中于少数人之手,而保证共和国土地财产的平均分配。因此,大洋国的土地法首先寻求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有所限制,把每个人的土地财产限制为年收入两千镑。其次,通过加强继承财产分化而控制财产的再分配。如果所拥有的土地年收入超过两千镑以上者,同时又有一个以上的儿子时,就按照下述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要在儿子中平均分配之,而不是由一个儿子--长子来继承;二是每人土地年收入平均不足二千镑者,要做近似的平分,可以将较大的一份留给长子,但不得超过二千镑。这样他们中就没有一个所继承的土地价值超过这个数字。次之,哈林顿又严格控制所获土地财产数量。土地法规定:“任何人目前所拥有的土地每年收入如果超过二千镑,那么除开依法继承以外,在大洋国境内接受、享用,取得或购卖的土地与原有土地合并计算,岁入都不得超过二千镑”⑨。这条法规使得土地价值少于二千镑的人,没有一个人可以通过非继承的任何手段增加其地产超过这一数字;如果任何人这样做了,那么超过二千镑的剩余部分就要交给国家,从而排除了大土地所有者产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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