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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顾銮斋 参加讨论

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作为古希腊史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之一,古往今来深受学者关注。19世纪格罗特等人认为,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体,雅典从此成为一个奴隶制民主共和国[①a]。这一观点提出后,即为西方学者信奉不疑。仅以《剑桥古代史》而论,虽经十数次修订重印,仍未超越这一认识。其他著作亦大抵如此。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完全接受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观点,同样认为克利斯提尼创立了民主政治[②a]。我国史学界关于雅典民主政治的认识和研究,也基本相同[③a]。
    但是,早在19世纪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上半叶,随着亚里斯多德《雅典政制》等主要历史资料的发现,迈锡尼、特洛耶等古代文明的发掘出土,研究手段和认识水平的进步提高,希腊史上若干重大问题开始得到重新研究认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已经受到人们的怀疑。英国著名希腊史家哈蒙德在论及克利斯提尼改革时即认为:“对于公正的评论家来说,克利斯提尼宪法是一种平衡宪法,这种宪法授予贵族会议、行政官员、500人会议和公民大会的权力是适合于长期僭主时代之后不同阶级的统治经验的”[④a]。哈蒙德在分析克利斯提尼改革时只字不提民主一词,却在其总结部分指出这是一种“平衡宪法”,可见他并不同意传统的结论。在我国近年希腊史研究中,也有学者开始注意到公元前462年改革在民主政体确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①b]。本文拟通过对古希腊历史上几次重大改革的对比研究,提出一些新的认识。
    
    为使讨论集中,首先就民主政治形成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
    奴隶制民主政治的本质,应当是广大公民在国事管理中享有充分而又平等的权利。与民主政治相对立的贵族政治,则是少数人执掌国家大权。血缘关系与财产原则,是贵族维护统治的主要依据,也是民主化进程中的基本障碍。只有清除了这些障碍,才能从根本上摧毁贵族政治,使广大公民在国事管理中享有平等权利成为可能。这样,所谓民主政治的形成,可从两方面得到验证。一方面要看血缘关系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否已削弱到无关宏旨的地步,财产原则是否已经取消。另一方面要看国家在立法、行政、司法诸方面是否已确实建立起民主制度。具体说来要看公民大会是否已真正成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五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它的运转是否合乎民主程序;陪审法庭是否成为最高司法机关,并在公民案件的审判中能否保证公正判决。与此同时,也就要看贵族会议和执政官委员会这些贵族执政的机关在城邦政治中是否已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
    我认为,按上述标准分析雅典政体,梭伦和克利斯提尼时代仍属贵族性质。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或确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梭伦改革处在这一过程的开端。它仅仅使雅典政制具有一定的民主成分,却远没有改变国家政体的贵族性质。贵族把持国家政权的局面没有动摇,在一些方面还有所加强。改革之后,由贵族控制的各权力机关仍处在国家政权的峰巅,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等机构则处于从属的次要的地位[②b]。
    关于克利斯提尼改革,一般认为包括4项措施,即:重新划分选举区、创立四百人会议、设置十将军委员会和制定陶片放逐法。这4项措施是否都由克利斯提尼制定,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克利斯提尼最重要的改革是重划选举区。迄公元前6世纪末,阿提卡各血缘组织都还保持自己单独的地理范围。一个胞族所拥有的土地大体相当于一个单一的“三一区”(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前的“三一区”)。在胞族内部,土地分配给氏族占有,氏族又将土地分配给氏族成员耕种,外邦人无耕种权。克利斯提尼对选举区的重新划分,一方面打破了旧的地理界限,削弱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的活力,而新的权力实体--国家,就是建立在这种选举区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也推进了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过程。10个地区部落的建立,使贵族操纵选举的情况有所改变,使社会下层公民参与政治成为可能。另外,由于德谟(deme)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将不少贫民、手工业者,甚至将许多外籍侨民和奴隶接收为自己的成员[①c],下层公民人数有所增加,民主力量有所壮大。
    但是雅典国家的形成和民主政治的形成并非同步进行。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改革后的雅典,贵族政治仍然处于优势。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改革没有废除旧的血缘组织。氏族、胞族、部落与新的地域组织并存且仍在相当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②c]。例如,胞族成员资格仍旧是授予公民权的重要条件。法令规定,被授予公民权者可进入部落、德谟和胞族,反过来,不能进入部落、胞族者也就不被承认为公民。事实上确有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获得胞族成员资格[③c]。克利斯提尼一方面将公民权与德谟成员资格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又保留了旧的原则:一个公民必须是一个胞族成员。
    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后接踵而来的辛西巴斯(Xamthippos)和米泰雅德斯(Miltiades)的斗争进一步说明了氏族血缘组织仍具有相当的活力。斗争是在雅典两个著名氏族之间展开的。辛西巴斯属布扎格(Buzygae)氏族,米泰雅德斯属费利得(Phileidae)氏族。前者因联姻关系与奥卡麦奥尼得(Alcomeonid)氏族结成同盟,共同反对费利得(Phileidae)氏族,指控米泰雅德斯犯有欺骗人民罪,要求法庭将他处以死刑[④c]。这场斗争在性质上仍是一场氏族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以血缘关系维系的氏族部落制度是氏族贵族权力的重要基础。氏族组织越是活跃,国家政体的贵族性质就越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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