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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顾銮斋 参加讨论


    公元前480年改革后,政府大多数机构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人员构成上。由于这些机构的官职大多一年一任,且极少连任,在新的选举制度下,必然形成任职人员的流动,从而导致人员构成的不断更新。但是由于公元前480年改革只涉及公民的任职资格,这些机构在城邦政治中的地位仍沿旧制,所享权力有限。贵族会议则不同,它的人员构成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因为他们不存在选举、任期的问题,全部由执政官转化而来,而一经成为贵族会议成员,其社会地位、政治权利也就获得了终身保障[①l]。此外,贵族会议作为富豪政治的代表,在接受新的成员方面又具有天然的排他性。
    在政治权力上,贵族会议的职权范围一直是模糊不清的[②l]。希格内特曾企图说明这种范围,认为它大体享有以下几方面权力[③l]:1.审判预谋杀人案。2.审理与宗教有关的一切案件,如亵渎神灵、破坏神圣的葡萄树等。3.管理国家教产,如处理神庙地产的出租等问题。4.拘捕犯人,听取对犯人的申诉,惩办罪犯,课以罚金而无须说明理由。5.审判阴谋颠覆宪法案。6.对官员实行监察,负责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官员的检举与告发,监督行政官员遵守法纪。
    希格内特认为,他所说明的是梭伦改革时的情况。由于梭伦、克利斯提尼、公元前487年和前480年改革对贵族会议的权力影响不大,所以,又认为可看作公元前462年改革时的基本情形。
    其实,以上6点大体上未超出司法权的范围,而在当时,司法与宗教紧密相连,所以又可分为宗教司法权和世俗司法权。在我们看来,希格内特没有充分揭示出公元前462年改革之前贵族会议独揽大权的真实面貌。现能见到的资料说明贵族会议主要只掌握司法权是一个事实,但在前462年改革之前,雅典政体的特点是司法权与行政权混为一体,并以司法权控制行政权。一个机关,享有司法权往往同时掌握行政权[①m],享有司法权越多,掌握的行政权也往往越大。不仅贵族会议如此,执政官委员会、五百人会议也如此。在立法上,贵族会议虽非立法机构,但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在它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它常常指责法律未能很好地维护传统,甚至公开声称要弥补法律条文之不足。在财政上,它不仅有权对罪犯课以罚金,擅自以此“补偿卫城开支”[②m],更重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库开支。萨拉米海战爆发后,贵族会议曾向每个公民分发8德拉克玛的费用,以资助他们担任水手[③m]。不仅如此,它还强迫政府的一切机关执行一种监护式的、家长式的纪律。既可以监察、严惩玩忽职守和有违古制的官员,又可以监督全体公民的日常生活,干涉他们的行为和习惯。
    关于贵族会议的权力,亚里斯多德曾多次论及。他说,贵族会议“职掌保护法律”、“监察宪法”、“管理最大多数和最重要的国事”。“惩处犯人尤其有最高权力,无论是罚金或是判刑……可以审讯阴谋推翻国家之人,虽则梭伦对于这样的阴谋者已经定下了法律。”“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罪人,不用控告,就可以课以刑罚与罚金”[④m]。亚里斯多德的叙述,不仅指出了贵族会议在司法、行政、财政等方面所享权力的广泛性,而且涉及了它在城邦日常生活中的集权专横,应该说这大体上揭示了贵族会议所享权力的内容。
    贵族会议在城邦政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原始文化累世传承、长期积淀的结果。贵族会议历经多次社会改革而无实质性变化,直至公元前462年厄菲阿尔特改革才终于结束了贵族会议专权的历史。改革剥夺了贵族会议的绝大部分权力[⑤m]。在司法方面,前引希格内特列举的6种权力大多被剥夺,保留下来的只有与宗教相关案件的审判权,如凶杀、破坏神圣的葡萄树[⑥m]等。剥夺了司法权,也就等于剥夺了行政权。改革之后,贵族会议不再拥有行政权力,行政事务悉由民主机关决断;在立法上,贵族会议权威扫地,公民大会可以独自废立法律条文,处理法律事宜;在财政上,国库管理和财政收支之权悉被剥夺,由五百人会议执掌。
    公元前462年改革之后,凌驾于公民团体之上、一向左右国家政治、习于发号施令的家长制权力实体不复存在,雅典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从此摆脱了贵族会议的强力控制,开始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这一重大成果的取得,使民主派付出了血的代价。贵族分子经过密谋策划,暗杀了民主派最卓越的领袖厄菲阿尔特。这是雅典政治史上最为罕见的血案,它的发生从一个侧面表明:公元前462年改革对于贵族政治打击之沉重,对于社会制度变革之深刻,是梭伦立法以来历次改革所不能企及的。不管贵族派如何疯狂反扑,民主政治的确立已成定局,厄菲阿尔特殉职之后,伯里克利继承了他的事业,将民主政治的发展推向了高峰。
    剥夺了贵族会议的大权,剩下的工作便是将这些权力在各民主机关中分配[①n],并对这些机关原享有的权力按照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调整。在这些重要的民主机构中,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构成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而五百人会议虽经选举产生,但人数较少,分组理事,真正掌握大权的仅占1/10。这对于民主派领袖来说,很容易联想起改革前贵族会议专权的前车之鉴。基于此,民主派领袖在改革中注意了两点:一是不再把贵族会议原享有的权力悉授具有同样常务性质的五百人会议,所余悉数授予其他民主机关。这就明显地体现了改革的民主性质。二是注意授权的广泛性和群众性。改革不仅使各民主机构享有较前大得多的权力,作为公民的个人也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主。例如与前相比,公民起诉的机会大大增加了。他们可以自愿担任检举人、起诉人。而起诉人对于案件的审理也获得了更大的干预权[②n]。这又使改革具有了广泛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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