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宪法体制是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基石,也是战后日本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在明治宪法体制内部,蕴涵着日本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而自成类型的个性特点。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在国家政体建设上所经历的大起大落和表现出的强烈反差,归根结底都与明治宪法体制的内部结构特点有关,因此要探明日本资本主义诞生以来在政治领域的运行和调节机制,就不能不对其政治体制的内部结构进行深入探讨。 一 明治宪法体制的内部结构是多元性的,在这一结构中,帝国议会是极为重要的一元。宪法体制下的议会机构与明治初期太政官体制下的公议所、集议院、元老院等所谓的立法机构相比,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首先,开设帝国议会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给行政府的施政提供又一个咨询场所,而是代表国家政体由专制走向立宪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制宪领导者充分认识到,从某种意义上说,议会是立宪政治的灵魂,是否设立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乃是实行立宪政治的关键之所在,因此他们从下决心制定宪法、着手进行立宪准备的那一天起,就作好了用具有实质意义的议会机构取代明治初期那种有名无实的类似机构的思想准备。至少对以下两个问题,他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一是日本所要着手制定的宪法,正是欧洲各国已经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形式,而绝不是日本古代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名称虽然也叫“宪法”,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政府公文法令之类的东西,例如圣德太子制定的“宪法十七条”等等。欧洲的宪法是“针对专制而言,是限制君权之政”〔1〕。 二是立宪与开设国会之间,有一种最为直接和密不可分的关系。“欧洲的所谓宪法,必与民选议院相因而成立,无民选议院则无宪法”〔2〕。正因为如此,日本要仿效欧洲实行立宪政治“不仅是本国政治的一大变迁,而且是东洋各国未曾有的大事”,“开设国会是前古未有的大变革”,“万机无不置根此会,全国命脉之幸与不幸实系于此”〔3〕。 这说明制宪领导者的主观意图,决不是把帝国议会仅仅办成一个无足轻重、形同虚设的政治花瓶,而是让它负担立宪政治的使命,构成明治宪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次,从帝国议会的组织、运作上来看,它已经具备了近代欧美资产阶级立法机构的基本形式与特点。帝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即贵族院和众议院。它的运作已不像明治初期公议所等咨询性机构那样无固定章法可循,而是严格按照《宪法》、《议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现代法律程式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帝国议会的议员来源更与太政官体制下的“征士”、“贡士”等纯属官选的“议员”不同,而在性质上向着立宪政治所要求的民选议员方向演化。 贵族院在两院中的地位很特殊,但即使是这样的特权机构,也开始部分地引入了选举机制。通过带有种种附加条件的选举,产生一定比例的所谓“多额纳税议员”,实际上是非贵族出身的大资产所有者。 与贵族院相比,作为立宪政治主阵地的众议院,其议员的产生完全采取近代民选议员的方式。《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除特殊的几种人外,凡年满25岁的男子在所在府县入籍并定居一年以上,连续一年以上交纳直接国税15日元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凡具有同等纳税资格,年满30岁以上的男子,均有被选举权。按照这一标准,在举行第一次总选举时,全国有选举权的人数共约45万人,占日本内地人口的1.14%。在19世纪中叶的法国,这一比率为0.5%,在英国为3%〔4〕, 因此从实现普选的程度上来看,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只经过了20年,但与欧洲立宪国相比并不为低。此后这一比例继续增高,到第十六次总选举时,则完全取消了纳税这一资格限制,选民总数激增到1200万以上〔5〕。 此外在众议院选举中,作为立宪政治重要标志的政党活动已经崭露头角。在第一次总选举产生的300名众议员中,几乎均从属于某一党派。 这种近代资产阶级立宪政治的基本色调,在以后的帝国议会发展史上愈趋清晰和明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关于帝国议会的职权范围。帝国议会拥有作为议会所应具备的两大基本权力,即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有无立法权是区分帝国议会的性质究竟是属于权力机构,还是属于咨询性机构的关键所在。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在明治宪法中,是以一种虽然非常间接的、附带种种限制条件的,然而同时却是作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表现和确认下来的。在宪法草案中,关于立法权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有两条,一是第37条:“凡是法律都要经过帝国议会的承认”,一是第5 条:“天皇经帝国议会的承认施行立法权”。对于这两条,特别是“承认”一词中所包含的意义,制宪领导者们,包括宪法的起草者和审议者,看法是一致的,他们毫不含混地把它同议会的立法权联系在一起,认为:“关于天皇陛下施行立法权一条,其大权在帝国议会,若议会不说同意,则不能行使立法权”〔6〕,“‘承认’也好,‘承诺’也好,其实质是一样的,即把帝国议会作为一个立法机构,给其与行政府同等的权力,有时甚至是高出其上的权力”,“根据这一草案的主旨,议院不是一个官衙,但它握有立法的权力”〔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