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从另一个角度上也可以说,帝国议会究竟有没有立法权,应否有权,有多大的权力,这个问题又曲折地表现为草案中使用的“承认”一词要不要进行修改以及怎样修改的问题。保守派主张进行实质性的修改,用“经议会之议”这种暧昧的措辞来代替承认一词。但多数人认为,这种修改等于说只要议会讨论过了,不管其同意还是否决,都可以照样执行不误,这种毫无权力的清谈议会,是与立宪精神背道而驰的。在明治宪法定稿中,最终采纳了“协赞”一词。根据制宪者的权威性解释,“协赞”只是对“承认”一词程度上的加减,但保留了其所含有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在议会究竟有无立法权的根本问题上,虽然程度进一步削弱,但最终仍然选择了“有”。 不仅如此,宪法定案还补充了草案中所没有的关于议会立法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即法律的提案权。规定议会两院都有权提出法案。这样,议会就不仅拥有否决权,而且拥有立案权,从而使议会的立法权更加完整。 与立法权并列的另一项重大权力是预算审议权。明治宪法规定,国家每年的财政预算都要经帝国议会审议后方能执行。对国家财政的干预历来被看作是衡量议会有无权力及权力大小的重要尺度之一。帝国议会不仅有权直接干预年度预算,而且可以通过其握有的法律审议权来间接地控制国家的重要财政活动。 除上述立法权和财政审议权两大权力之外,议会的职权范围比较重要的还有上奏权和请愿受理权。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明治宪法体制下的帝国议会并不是一个完全无职无权的、对国家重大决策和政策走向毫无影响力可言的、作为一级政权组织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某种附属机构,而是作为多元型政体结构中独立的一元,支撑着明治宪法体制的一角,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框架内发挥着其特有的作用。 二 内阁也是日本多元政治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内阁作为最高行政机构,是国家政权的枢纽。在日本历史上,行政权几乎是最高权力的同义语。在古代天皇制时期,这一权力由天皇亲自掌握,朝廷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内外政策和大政方针,即所谓“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8〕。 这时的行政权,与立法、司法等各种国家权力浑然一体,处于一种权力的未分化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由于对国家的管理构成了最经常的、大量的和主要的施政内容,从而使行政权可以很容易地借助于传统的惯势超越和掩盖其他权力,成为统治大权的代表与核心。当这种统治大权与天皇本身结为一体时,朝廷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高行政机构,朝廷即政府,政府即朝廷。作为政体形态,它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天皇专制政体。在幕府统治时期,统治大权由朝廷转移到幕府,这种转移越到后期越为明显,江户幕府时朝廷已完全是“徒拥虚器”,成为一种政治摆设。但是另一方面,权力主体虽发生更替,权力的内涵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即行政权仍然是统治大权的主要内容,同时它仍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自成系统的权力分支而从权力整体中独立出来。 明治维新后建立了太政官体制,行政部门开始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构出现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新政府向国内外宣布:“天下权力总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二途之患。太政官权力分为立法行法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9〕。宣言中明确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 国家统治大权已由幕府转到新政府手中,归到太政官名下;第二,这一大权由三部分组成,行政权只是其中之一。作为这一纲领的具体体现,设立了最高行政机构--太政官。以后太政官制几经变革,这一名称也经历了两官六省制时的“太政官”、三院制时的“右院”,到1885年内阁制成立时,正式定名为“内阁”。 但是事实上当时的所谓三权分立,始终停留在形式上,并不具有实际意义。随着立法机构咨询化的趋势愈益明朗,行政权也越来越朝着统治权同义语的方向复归。这种复归看起来似乎在模拟古代天皇制,寻求权力与天皇本身的再度结合,但实际上它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既不同于幕府专制,也不同于古代天皇制的一种全新的政权构想。从行政权演化的角度上讲:一方面,它新在权力的统一体有史以来第一次从观念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由高度集权的专制政体向一种分权制衡的新型统治机制探索,而行政权,在这一探索的起步阶段,开始试图从统治权总体中分立出来,并且至少已经取得了形式上的成功。另一方面,它新的统治权的分化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它的载体已不再像古代的天皇或幕府的将军那样为某个单一的个人,而是变为一个群体,其组织机构称作“太政官”。这个群体虽然出于种种客观考虑而在表面上把统治权委以天皇,把太政官与天皇之间称为辅弼与亲政的关系,但是作为维新的真正创业者,他们心里非常清楚,维新的根本使命决定了这个政权既不可能是真正的天皇专制方式,更不可能是天皇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的专制统治。“太政官”,作为事实上的权力载体,面临着施政规范化与结构合理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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