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土著社会非行政性秩序的建构
澳大利亚土著是人类在现代社会所能直接观察到的最原始的人类种族之一,是研究人类童年时代生存状态的“活标本”。由于数千年的孤立隔绝,澳大利亚土著文明长期游离于世界各主要文明发展的进程之外,其文明发展的水平“在非洲黑人之下而接近于发展阶梯的底层”,因此,“他们的社会制度接近于原始形态的程度必不亚于现存的任何民族。”〔1 〕澳大利亚土著因其独特的原始性而具有很高的史学认识价值。对澳洲土著的研究,有助于探究史前时期人类的生存状态及其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将澳大利亚土著的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加以研究,原因在于澳大利亚土著“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极端落后,“这种以性为基础而不以亲属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比氏族更早;……它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会形态更为原始。”〔2 〕澳大利亚土著社会中并不存在类似美洲印第安人中发展起来的比较严密和发达的社会组织形式,他们的部落或氏族组织尚处于萌芽或不成熟状态,按照氏族组织的正规理论,澳大利亚土著社会尚未发展到成熟的“部落”或“氏族”组织阶段,但是氏族组织正在侵蚀和瓦解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在原始初民的生活中,社会组织愈发达成熟,它所固有的对社群的管理职能也就愈突出。成熟的部落或氏族组织内部一般设有专职的政权管理者和政权机构,有一整套处理部落、氏族日常事务的代代相传的制度或惯例,整个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是有组织的和强制的,如美洲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的情况。然而,在澳大利亚土著中,权威是极其有限的,既没有一个掌管政权的氏族酋长,也没有部落议事会这样的常设机构,似乎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所谓“老人政治集团”。在墨累河低地曾有一个正式的氏族会议(Tendi), 氏族首领和长老通过这个会议对邻近部落的争议进行仲裁。〔3〕但这是极偶然的情况。总起来说, 澳大利亚土著社群缺乏相应的比较成熟的社会组织,它们没有任何专职的社会政权机构和管理者,因而澳大利亚土著社群的管理与控制是非行政性的、自觉的和非强制性的,至少从社会结构来看是如此。这使土著社会内部的控制机制变得复杂而微妙,实际上,澳大利亚土著社群正是通过一些隐含的因素对整个社会实施着控制,这些隐性因素通过“互渗”与“叠加”律共同作用于土著社会,从而在社群管理与社会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由此建立起一种非行政性的社会秩序。 就社会结构而言,澳大利亚土著的部落或氏族制度,在发展程度上是极不平衡的,譬如,澳洲大陆东部、西部和东南部大多数部落的传承世系从母系计,大陆西北各部落的传承世系从父系计。每个土著社群都有着自己的群体结构,一般分为部族、半族、氏族和宗族四个层级。其中宗族的划分是以性别为标志的,从卡米拉罗依人的群体结构来看,宗教的划分纯粹是为了实现群间的通婚规则。因此,氏族公社仍然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但是,应特别注意到,澳大利亚土著的氏族制度还保留着相当完整的原始形态,似乎还处于正在形成的阶段,只有在父系传承的部落里,才有了真正的氏族;更原始的部落,往往划分为20-25个游牧的地方性集团,而不是分为氏族,反映在图腾上,便是只有性别图腾,而没有氏族图腾。譬如,库奈部落就没有氏族图腾,而是将人口分为两个性别集团,一个是男性集团,以鸸鹋鸥鹪(Emu-Wren )为图腾,一个是女性集团,以一种善歌的莺科鸟为图腾,土著称为“D;ürgun”。 在社会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土著的社会管理主要依靠其内部隐含的一整套社会控制系统。在土著社群中,社会控制并非意指那些限制不轨行为的正式法律和禁令,实际上,“这种控制是一个更微妙、更普遍的过程,它深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社会控制也是以非正式的和不成文的方式进行的,它有效地将绝大部分人口组织在社会规范之中。”〔4〕总起来看,澳洲土著社会控制的隐性因素很多, 它们分别从自然关系、社会关系、亲缘关系、婚姻关系、宗教以及秘传文化等方面对整个社会起着规范作用。 一、亲属制度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 亲属关系构成澳大利亚土著社群日常生活的底蕴。可以说,亲属关系和婚姻在一切社会中都是作为组织原则而发生作用的,在处于原始的“群队”状态的澳大利亚土著社会中,亲属关系和婚姻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所有土著社群的亲属关系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分类上的(按社会身份分类而不是按生物关系分类)--这就是说,一组有限的称谓通常被加以延伸,用以称呼所有熟悉的人。譬如,直系的称谓,如父亲,适用于同一级别的所有亲属,这种集体称谓制与夏威夷土著相近,夏威夷土著将所有父母一辈的人统称为父亲或母亲。在澳大利亚原始民族中,同样用“父亲”来称呼与其生父同辈的所有男子,用“母亲”来称呼与其生母同辈的所有女子,“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能不认识他实际上的父亲、母亲、儿子或其他亲属。称谓只是暗示着某种行为--后代的、兄弟的、姊妹的、父亲的或其他行为。”〔5 〕集体称谓有助于社群管理,这是因为亲属关系可被视为是一个结构社会群的基础,亲属称谓中隐含着一系列行为方式,譬如限制、回避、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血亲复仇等等。由于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制度,土著称谓本身还隐含着可能的配偶和姻亲关系。在卡米拉罗依人八个亚族的婚级制中,全体玛塔都是全体孔博的妻子,而阿兰达人两个半族的婚级制度,在称谓上,A半族的全体女子都是B半族全体男子的妻子,假若A 半族的一名男子遇见B半族的任何一名女子,他都应称她为自己的“妻子”。 土著男子的“岳母”也通常是由一群妇女组成,而该土著男子同他称之为“岳母”的女性群体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回避关系,这是一个类似于原始的伦理规范的行为规则。在澳大利亚的族外婚阶段,父-女之间、母-子之间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血缘婚已被严格排除,因此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也是社群中最紧张的关系之一,通常也是要严格回避的。这样,亲属称谓就不只是一种符号系统,它在划定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的同时,也参与了整个社群的内部管理,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化控制因素之一,正如美国人类学家威廉·A·哈维兰所说, “亲属制度使个人精确地知道他或她与别人的关系如何,他们能够要求对方做些什么。这种亲属制度构成了其成员的义务与利益:它支配着人们共同担任经济与宗教任务,在危机时刻给人们提供心理支持,必要时给人们提供法律帮助与保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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