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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土著社会非行政性秩序的建构(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 张建新 参加讨论

二、婚级制度维系着土著社会生态的平衡
    在土著社会中,婚姻和亲属关系一样,在社会控制中起着隐性的作用。澳大利亚土著社群的婚姻形态,正处于从以性为基础的婚级制向以亲属为基础的族外婚制过渡的时期。澳大利亚土著虽然也普遍地实行族外婚,但其婚姻制度与典型的族外婚又是有区别的。这里通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制的族外婚”。按照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典型的族外婚,通常只是禁止氏族内部的血亲婚配关系,在此情况下,“每一个氏族中所有的成员应当可以与本氏族以外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 ”〔7〕在澳大利亚,根据有限制的族外婚规则,某氏族中的全体男子却只能跟某一指定氏族中的女子通婚。虽然两者群间通婚的性质以及排斥血缘婚的目的相同,但通婚的模式却有一定差异。流行于世界各民族中的典型的族外婚,其群间通婚的规则一般是“族外无限制”,而流行于澳大利亚的“有限制的族外婚”,其群间通婚的规则却是“族外指定”。人类学家一般将后者称为“级别婚”或“婚级制”。
    散布在悉尼以北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部族是实行婚级制的典型代表。从婚配权的角度而言,卡米拉罗依人分为A、B两个半族,两半族内部各包括三个氏族,A半族包括鬣蜥氏、袋鼠氏和负鼠氏;B半族包括鸸鹋氏、袋狸氏和黑蛇氏。在卡米拉罗依人的部族中,“无论男女,都不得与氏族内的人通婚,这是绝对禁止的。”〔8〕同时, 在一个半族内的三个氏族(如A半族的鬣蜥氏、 袋鼠氏和负鼠氏)之间也是彼此禁婚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三个氏族是从一个母氏族中分化出来的,他们属于一个扩大化的血缘集团,并被假定起源于同一的祖先。B 半族的三个氏族也是一样。因而其群间通婚的一般规则也与正规的氏族制度有所不同,即通婚关系只能存在于两个半族之间而不能在其内部。
    一般而言,卡米拉罗依人将其人口分为男女两大性别集团,每个性别集团再分为四个婚级。男性婚级分别是伊排、孔博、慕里和库比;女性婚级分为伊帕塔、布塔、玛塔和卡波塔;根据摩尔根的研究,八个婚级内在的通婚规则如下:
    通婚关系 子女归属
    男性婚级女性婚级 男性婚级女性婚级
    伊 排 卡波塔慕 里 玛 塔
    孔 博 玛 塔库 比 卡波塔
    慕 里 布 塔伊 排 伊帕塔
    库 比 伊帕塔孔 博 布 塔〔9〕
    根据上述婚配权内的对应关系,卡米拉罗依部族的婚级制具有如下一些典型特征:(1)典型的群间通婚, 部族中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的女子结为婚姻。显然,“通婚”是一个现代术语,按照澳大利亚的实际情况来看,所谓“群间通婚”系指部落中的一群男子与指定的一群女子之间的同居关系;(2)隔代通婚。虽然世系传承从母系计, 即子女总是归属于母亲所属氏族,并信奉母系图腾,但子女总是在同一氏族内转入与父母不同的婚级,这个规则显然表达了土著社群要求在其内部限制或取缔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只不过所限制的仅仅是兄弟姊妹和亲子婚配关系而已。从上述通婚规则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第一代卡波塔的女儿归属玛塔,玛塔的女儿又转入卡波塔。换言之,祖母与孙女属于同一婚级,其通婚对象是伊排婚级中的所有男子。因而在卡米拉罗依部族,父女婚配关系禁止,祖孙婚配关系许可。“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10〕级别婚的自然目的是“乱伦禁忌”,但隔代通婚的规则表明,在澳大利亚阶段,“乱伦禁忌”的实施是不彻底的。(3 )以性为基础的原始婚姻形态。
    虽然人类的性行为完全出乎天性,但性行为的外在的法定形式--婚姻以及对人类性行为的法定形式的进一步规范(通常表现为一定地域内的群体对于代代相传的婚姻习俗系统的默认),却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意蕴。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婚姻形态事实上标志着一种外在的可监控的社会秩序。作为社群中的个体,他往往被以各种形式灌输信守这一规范的理念。由于土著社群尚停留在前氏族阶段,未能建成正规的专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不能产生专职的当权者,因而婚姻制度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这是因为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性关系是最活跃、最本质地反映个体欲求的社会范畴,性关系本身既隐含着加速社会分解、刺激社会动乱的因素,又隐含着维系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性的控制,事实上是对人类社会生态的控制,因而性关系社会化所赖以表现的形式--婚姻及婚姻形态是一种人类用以维系社会生态平衡的基本方式,只不过同其他有形的政治制度相比,婚姻形态的演变基本上是依照所谓的“自然逻辑”进行的,这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对性关系的控制,首先涉及的一个范畴,就是兄弟姐妹间、亲子间的性行为和婚配关系。在汉文化中,对这个范畴中的性行为的发生,称作“乱伦”,即扰乱社会秩序之意,这说明性关系的规范直接地涉及到社会秩序。马林诺夫斯基指出,“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会使亲族上的地位发生错乱,从而不能实现孩子的社会化这一家庭所负担的义务。”〔11〕乱伦禁忌不仅是性的规则,而且也关系到婚姻的规则,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规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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