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形成及其典型性(2)
二、法兰西斯一世时代君主专制政治机构和组织形式的建置 1515年法兰西斯一世继承王位,法国进入君主专制政体形成的新阶段,主要表现为: 第一,中央和地方两大行政机构与官僚机构的设置 中央最高核心机构是御前会议,这种会议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古初期它是贵族和地方领主用来制约国王的非正式咨询机构。15世纪下半叶随着贵族的衰落,王权的强大,御前会议越来越被牢固地掌握在国王手中,成为国王进行决策和处理行政、司法等事务的御用工具。在国王控制下的御前会议由掌玺大臣、财政总监、国务秘书组成。其中国务秘书最为重要。 据记载查理八世(1483-1498)时代有一名叫罗伯特(Florimond Robertet)的人专门负责国王信件的起草和收发,此人备受国王器重,以后继续效力于路易十二和法兰西斯一世。[⑥]法兰西斯一世开始正式设置国务秘书的职位,罗伯特和杜勃拉特(Antoine Duprat)成为国王非常得力的国务秘书。享利二世(1547-1559)在1547年9月14日颁布法令,正式规定:国务秘书的职责是检查臣下写给国王的信件,快速传达国王的敕令和公告国家大事。[⑦] 不过,“国务秘书”(secretary of State)这个称谓的出现较晚,算是西班牙的贡献,当时法国与西班牙在商讨签订“坎布雷济和约”时,法国国王享利二世的谈判代表劳伯芬(Claude de Laubespine)注意到西班牙的谈判代表在条约签字时都冠以“secretary of state”,很快这个称谓被法国接受。[⑧]当时国务秘书已经变成重要的国家官吏,一切内政外交事务的缆绳都系于他们手中。 在法兰西斯一世时,御前会议已发展到二十名成员;内部设“秘密会议”(Conseil secret),国王同自己的心腹宠臣一起商讨国家机密要务。会议的决议专由“大法院”(chancery)制定成法律文件,此机构由掌玺大臣负责,119名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⑨] 地方司法行政长官“拜宜”和“塞里沙”负责审理诉讼纠纷,征收捐税,召集国王的民兵,由国王任免,不可世袭。这两个官职一直保存到1789年。 第二、全国性法律的公布和司法机构的建立 1537年法兰西斯一世下令:彻底废除男爵的审判权。派遣官吏干预自治市的司法权,竭力将全国的司法机构纳入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从此,国王的敕令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加强王权的行政法规,而且涉及到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对各级法院组织的管理等内容。国王的大量立法文件已成为法律的重要依据。法兰西斯一世颁布的诏令往往用“这就是朕的意志”作结束,可见,君主的命令已成为国家的法律。 这时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grand Conseil”这是中央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机构,有固定的成员组织,在牵涉到王室政治、经济方面的司法案件中,国王常常亲自主持法庭审判。 巴黎高等法院已发展成为重大案件的第一审和普通案件的最高审级,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法律诉讼日趋复杂,巴黎高等法院内部机构增加为五个院:一是最高审判庭“Grand chambre”;二是两个调查法庭“chambres des enquetes”,负责听取下级司法官向法院提交的司法审理意见,并由顾问们作出最后裁判;三是债权法庭“chmbre des requetes”;四是刑事法庭“Tournelle criminelle”,五是“chambreardente”,享利二世时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纠纷。[⑩]巴黎高等法院的全部成员田60名世俗和僧侣界人士组成。 地方法院的设立是在15世纪,它们是从各自治省自己发展起来的,分别有:土鲁斯法院、多菲内省的格勒诺布尔法院、波尔多法院、第戎法院、鲁昂法院、普罗旺斯省的艾克斯法院和不列坦尼法院。[①①]加上巴黎高等法院,它们共同组成了法国君主专制统治时代八大法院。 16世纪中期这八个法院在登记王室法令方面还有注册权,具体的说也就是巴黎高等法院登记注册的一条法令,如果没有在土鲁斯法院同样进行登记,这条法令在朗格多克省(属土鲁斯法院管)不能生效。[①②]虽然对法令实行登记,只是地方法院履行的法律手续,但它却成为以巴黎高等法院为首的地方法院向专制君主表示抗议的唯一“杀手锏”。以后的历史中,随着中央高度集权化,它们都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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