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形成及其典型性(3)
第三,财政税收制度的形成 1542年12月由于同德国发生战争,急需增加军费,法兰西斯一世颁布敕令,在全国设立16个“中央直辖财政区”(recettes-generalles)一个地方行政区划就是一个纳税单位,按所交纳税额的多少为序,它们依次是:鲁昂,普瓦泰、都尔、里摩、巴黎、康尼、奥尔良、里沃姆、波尔多、里昂、摩兰、布尔热、亚眠、夏龙、斯瓦松和格勒诺勃。 在它们之下又划分了85个“election”单位,再分成最小的纳税单位--“parish”。 在中央直辖财政区之外,法国还有五个称为“state districs”的自治省,它们是南特、土鲁斯、第戎、艾克斯、蒙彼利埃。这五个省的税收工作由各自法院负责,在这里,王权受到限制,地方三级会议的力量较强,中央和地方势力的斗争愈演愈烈。 为了加强国库管理制度,法兰西斯一世在1523年3月18日创立中央贮金库,[①④]全权负责征税工作和安排支付国王的所有开支,其司库员直接向国王负责。目的是简化以往由地方向中央上缴税款的繁琐、缓慢程序、弥补各级税吏侵吞税款的漏洞。 第四、官职的出售与官僚队伍的膨胀 1516法兰西斯一世接受国务秘书杜勃拉特的谏议,以出售地方官职的办法解决王室财政拮据。[①⑤]法国的官吏队伍开始膨胀起来。1515年法国官吏总数为2558人,其中司法官吏1455人,财政官418人,军事官吏603人,管理王室直接领地的官吏79人。到1523年国王宫廷的基本核心由540名官员组成,1535年人数增加到622人。[①⑥] 三、享利四世时代的财税改革和监察官出现 1594年波旁王朝的第一代国王亨利四世继承王位,法国君主专制政体进入发展阶段。 亨利四世和苏利大臣为了抑制地方势力,增加国库收入,巩固专制政府的经济基础,从整顿全国财税机构和制度入手,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在财政税收上实行节约开支和降低部分税款(主要是直接税)的政策,目的是给国民以休养生息的机会。为了培植和扩大税源,严禁税吏强迫农民以耕畜和农具偿税,人丁税由每年1,600万里弗尔,减到1,400万里弗尔,改府还蠲免了以前各年积欠的税款总数2,000万里弗尔。[①⑦] 第二,1604年政府设立了一项为“paulette”官职税,这是巴黎高等法院的顾问波莱(charles paulet)提出一方案,故而得此名。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每年须向国家交付相当于官职价1/60的税率,方可继续连任原职,即使拥有世袭权的那些家族也不例外。这次官职税以法令形式颁布,实质上是对“官职买卖”赋予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①⑧]1605-1609年法国官职税收入已占国家总税收的1/3,这正体现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第三,把基恩区(Guqenne)开辟为新的中央直辖财政区,在基恩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体化统治机制,重新扶植一批效忠王室的唯专制君主之命是从的中央税吏。当时方案一提出来中央就产生两派对峙意见,斗争非常激烈,最后,以苏利为首的强权派获胜。1603年国家正式颁布法令设立新税区--基恩区,1605年新的税收体制和政策开始在基恩区推行,1609年基恩区下辖的八个新税区开始征集税款,[②⑩]同时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elus”,被称为“奉派执行国家陛下命令的特派员”,下到新税区,他们肩负着军事、财政和清查城市财税工作的使命,实际上他们就是王命钦差。 “elus”是一个特别官吏,由王室直接任命,不得买卖,他们直属御前会议管辖,命令一下达即赴各地行使王命,它的出现势必使地方拜宜官和边疆各省总督的职权受到制约,促进了法国专制统治的集权化。 四、路易十三时代首相高度集权制的建立 17世纪初,法国国内的政治派系斗争非常激烈,1610年亨利四世被狂热的天主教徒刺杀身亡,这是一大佐证。当时国内出现三个主要政治派系:新教派、天主教派和政治派。新教派以喀尔文教徒为主,其中包括许多贵族,在拉罗舍尔、蒙托班尼姆等城市拥有庞大势力。天主教派与新教派势不两立,坚持宗教必须统一归宗正教,政治上趋于反动,其代表人物有波亚图的拉特雷穆瓦耶家族、兰多克的蒙克朗西家族、勃艮第的吉斯家族。政治派倡导自然法权超乎于神权之上,极力把政治与宗教划分开来,其代表人物有苏利、拉法玛和黎世留。他们推崇宗教宽容,主张君主专制;在外交上主张采取积极行动,特别排斥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他们认识到国内稳定是法国的国本,而稳定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国家和王权地位,建立庞大的官僚体系和强有力的军队。这一派在法国君主专制政体最后确立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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