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19年《凡尔赛条约》签订以来,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无疑是对德意志社会影响最为深刻、最为持久的重大事件。它最重要的结果就是,纳粹党“元首”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于1933年1月30日被以库尔特·冯·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总统为首的统治集团扶上了德国总理宝座,从而将德国历史由民主共和制的魏玛共和国时代(1918-1933)带进了极权独裁制的法西斯第三帝国时代(1933-1945)。 关于“希特勒为什么能上台”的问题,各国史学界的研究已提供了多方面的答案。笔者认为更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希特勒的纳粹党是在失业率高达30%的经济危机局势下,在1932年7月国会大选中成为德国第一大政党的。议会竞选上的成就,无疑是这个极右政党能给兴登堡统治集团造成持续性政治压力、最后夺取权力的一个广泛而根本性的前提。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极右政党若仅靠民族主义的煽动性宣传和权谋政治上的技巧性手段,而拿不出一种比其他政党更有说服力的经济与就业纲领,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去投它的票,也不可能一直保持它最高的社会支持率。这是因为,处于危机局势中的民众,除了受民族主义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外,本身又是最讲求实际的。那么,纳粹党是如何形成它的经济观念的?又是如何制定出这样一种经济与就业纲领的?为什么其他政党未能制定出这种纲领?这种纲领制定的背后有什么样的理论背景?这种理论背景又与凯恩斯主义有着什么样的联系?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纳粹党经济观念的形成 根据阿道夫·希特勒上台前发表的言论来给纳粹党的经济观念下定义,显然十分困难,因为这些言论几乎没有涉及具体的经济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一直将经济看做“第二位的东西”,“是无条件地隶属于政治优先权的,是政治的仆人!”(注:Hermann Rauschning,Gesprche mit Hitler,Zürich,1940,p.26.)因此,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是留给下级党的主管部门的。 当然,希特勒也有他自己的经济观,例如,“生存空间方案”就反映了他强烈的反现代主义经济观。对此,希特勒曾在1928年的《秘密之书》中做过这样的概括:“德国应放弃所有在世界工业和贸易政策上的尝试,通过独立于世界市场之外的自给自足,摆脱那种不受控制的、有害的工业化。它应集中力量,夺取足够大的生存空间,为它的人民在下一个世纪规定生活方式。”(注:Adolf Hitler,Hitler's Secret Bo-ok,New York,1961,p.163.)显然,造就这样一种“具有防范危机能力的”未来经济“新秩序”的幻想,不仅在他身上具有原则性和一贯性,而且对纳粹党经济观念的发展也具有指导性。 但是在纳粹建党初期,党内的“经济理论权威”并非希特勒,而是工程师出身的戈特弗里德·费德尔(Gottfried Feder)。希特勒在1924年出版的《我的奋斗》中特别提道:“在我第一次听了费德尔的讲演以后,脑海中立刻就发生了一种观念,就是我已经发现我们组织新党的一个重要原则”(注:阿道夫·希特勒:《我的奋斗》,西藏自治区文艺出版社,1994年,91页。)。在此,希特勒看中了费德尔发明的一个理论公式,它的奥妙在于对“创造性工业资本”与“贪婪、掠夺性财政资本”进行了区别。希特勒认为,这“使我们对于德国财政行政的国际化有着可能的抗争性,同时又不致因为和资本斗争的缘故而危及民族独立生存的原则”(注:阿道夫·希特勒:《我的奋斗》,西藏自治区文艺出版社,1994年,92页。)。希特勒的如意算盘是:将“贪婪、掠夺性财政资本”与“犹太人-国际财政寡头”视为同一,就能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导向反犹主义,并为纳粹党招徕财政和政治上的支持。 纳粹党的第一个纲领--1920年2月24日的《25点纲领》中的经济要求就是费德尔起草的。这些要求包括三种成分。第一是纳粹党始终追求的目标:例如“要用足够的土地(殖民地)来养育我们的人民,移居我们过剩的人口”(第2条)(注:Walther Hofer,Der Nationalsozi-alismus Dokumente 1933-1945,Frankfurt,1982,pp.28.)。只不过这里谈论的“殖民地”,在4年后希特勒自传《我的奋斗》中,被改称为“东方生存空间”罢了。 第二是刻有中间等级烙印的要求:例如“要求立即将大百货公司充公,廉价租赁给小工商业者,要求在国家和各邦以及地方收购货物时特别照顾所有小工商业者”(第16条),“对卖国贼、高利贷者和投机商处以死刑”(第18条)。这些要求与纳粹党奠基人及当时大部分追随者的社会出身、利益相一致,并在后来“没收犹太产业”的活动中,多多少少兑现了。至于第7条“驱逐所有非国家公民”,第4条“剥夺犹太人的国家公民权”(注:Walther Hofer,Der Nationalsozialismus Dok-umente 1933-1945,Frankfurt,1982,pp.28-29.),这些种族主义要求,更是变成残酷的事实。 第三种成分反映出纳粹党对战后初期“时代精神”的一种让步:例如“要求取缔和没收一切靠战争发财的非法所得”(第12条),“要求对所有(到目前为止)已经组合起来的企业(托拉斯)实行国有化”(第13条),“要求参加对大企业的利润分红”(第14条),“要求制定一项为了公益而无偿没收土地的法令”(第17条)(注:Walther Hof-er,Der Nationalsozialismus Dokumente 1933-1945,p.29.),这些都出于一种想从其他重要的社会集团,尤其是农民、工人中召集队伍的战略考虑。这种“让步”后来自然给纳粹党带来了“重新解释”这个“不可更改的党纲”的必要性。1928年5月,针对人们对纳粹党是否将来会实行“国有化”的怀疑,希特勒在一次答记者问中讲道:“与我们的对手方面做出的解释相反,纳粹党是以私人财产占有为基础的。但与此同时,从原则性和进攻性上讲,纳粹主义经济观念是反自由主义的。对于自由放任、自由的企业家主动权和竞争、市场经济的自由物价和工资形态来说,这里没有位置!因为我们要奉行的原则是先公后私!”(注:Avraham Barkai,"Sozialdarwinismus und Antiliberalismus in Hit-lers Wirtschaftskonzept",in Geschichte und Gesellschaft,Jg.3,Kln,1977,p.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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