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2)
可以看出,贝洛对中古国家性质的认识折射出“主权国家”的概念,这一概念是以“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明确区分为前提。由此看来,王权或国家是超越个人并代表公共权威的一套抽象制度,是中古政治结构的核心,因而是政治史研究的主题。所以宪政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研究也就成为传统政治史学的基本模式。贝洛的阐述代表了传统政治史学的前提和方法。 20世纪20、30年代,传统观念和研究模式受到挑战,新趋势迅速发展,“新德意志宪政史学”(Neue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下文简称新宪政史学)由此形成。有关论者虽不拒绝继续用“state”一词指称中古时期的国家,但提出应从中古世界内部理解“state”的内涵。与贝洛用公权规定“state”不同,新一代学者用领主权(Herrschaft,英译为lordship)规定“state”,甚至王权本身也被作为领主权的一种形式。这股趋势发端于德国一批知识分子对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宪政史学的批判,其奠基之作是布伦纳(O.Brunner)的《领地与领主权:中古奥地利的治理结构》,⑧本书享有新宪政史学的“起点”之称。⑨新学派一方面系统地批判传统宪政史学的前提和方法,另一方面致力于建构新模式。 布伦纳对传统宪政史学的批判布伦纳认为,形成于19世纪的传统宪政史学深受自由主义思潮和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它从主权国家的概念出发,致力于从中古时期探究现代民族国家和自由社会秩序的起源。这种理路的思想前提是19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分离式思维”(disjunctive thinking)。它首先把现代的国家与社会作为相互分离的两个领域。“国家”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因而成为垄断着立法、警察、军队、司法、税收和行政的“公共领域”;“社会”则是由个人活动组成的“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公权与私权的分离,国家由此成为公权的垄断者。⑩贯穿着现代“分离式思维”的传统宪政史学的突出弊端,在于把中古国家制度的历史与社会史、经济史分离开来,似乎两者毫不相干。但是,“通过把中古世界分离为‘法律’、‘国家’或‘经济’这些独立的领域来认识中古世界的结构及运动”是不可能的。他特别指出,传统宪政史学当中的国家概念,其实对应于绝对君主制的原则。这种概念一方面承认君主的绝对主权,另一方面认可等级代表会议对君主的限制。然而“当中古国王从未是绝对的时候,又怎么可能说他是‘受限制的’?”(11)“绝对”与“有限”之说,显然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截然两分的概念体系。这种“分离式思维”将彼此分离着的一系列现代范畴(诸如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等等)导人中古史研究。在布伦纳看来,这种学理模式根本无力解释中古世界。 布伦纳认为,中古国家当然不是“公权”的垄断者,王权也不能与国家相互覆盖。因为中古时代的领主、教会和城市,都拥有司法权和征税权,都对当地居民进行管理,甚至都有权使用武力保护自身的权益。这表明,中古世界并不能用“国家”与“社会”,“公法”与“私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这些范畴进行区分。这些范畴分别指称的领域在中古时代既未相互分离,也不相互对立。在中古时期,领主权本质上是公共的,是政治性的。但在主权国家的概念之下,中古时期各个地方的领主权被归于行政法的元素,因为按绝对主义国家的原则,地方权力的存在是经最高统治者的允许和授权的。布伦纳指出,这是“不假思索地把绝对主义国家的情况搬到了中古国王的身上。众所周知,在中古各国,那些公权--无论是派生的还是非派生的--为各地掌权者持有并视之仿佛是‘合法的’私权。……各地掌权者不仅仅按照‘私法原则’对待他们手中的公权,而且彼此这样对待,有时甚至这样对待国王”。(12)布伦纳的具体论证首先是分析领主之间所谓“私战”的性质。领主之间发生暴力冲突是中古时代的普遍现象,通常称之为“私战”。按布伦纳的分析,正是“私战”这一说法显示出看待中古历史的现代国家观念。其实,在现代观念里的这类无政府现象,在中古往往却是“合法的”,甚至是“公理”与“公正”的体现。“这些例证显示出决定中古政治行为的那些前提条件,是多么不同于我们在现代国家中视作理所当然的那些条件。我们看到拿起武器反对皇帝、领地诸侯、封建宗主的贵族领主(noble lords)--所有人都符合严格规定的程序规则,所有人的行为都在有关暴力的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我们看到这些贵族领主是如何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13)在布伦纳的笔下,蕴含在领主权当中的所谓“公理”与“公正”,是指当法庭的裁决不能主持或维护“正义”时,领主用武力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他认为领主之间的“私战”,“是中古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像国家之间的战争是现代国家和国际法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样。”传统宪政史学用以研究这一类现象的现代概念与范畴,与这一类现象的性质是“不相容的”,基于现代“分离式思维”的那些概念和范畴根本“不能把握这一类现象构成其基本要素的那个世界的内部结构或‘制度’”。布伦纳不否认旨在掠夺和扩张的暴力冲突也会以捍卫“公理”和“公正”为借口,但他始终强调领主间的“私战”“通常是政治性的”。(14)布伦纳以辨析这一类现象的性质作为出发点,全面检讨了充斥在中古制度史研究中的现代概念与范畴。他指出正是所谓“私战”的性质,显示了中古国家真正的特点。中古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区别,不是制度完备与否的区别,而是内涵的区别。 布伦纳一方面提出,必须跳出主权国家的概念,跳出贯穿着一系列彼此分离的现代概念和范畴的传统宪政史的研究模式,从根本上重新思考中古政治史;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不应一味地否定应用现代概念研究中古史,历史学不可能去除现代概念,但现代概念须置于历史条件之中理解。他不反对继续使用“国家”(state)一词研究中古政治史,但强调须警惕把现代国家的特征投射到中古时期。史学家应当关注“现代国家在中古时期的历史根源”,同样重要的是要研究“中古时期的结构和心态怎样延存到现代”。当历史研究呈现中古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对比时,这并非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而是要阐明中古国家的具体特点。他所反对的是把现代国家的特征反射到中古时期,从而遮蔽中古国家的特点。(15)新宪政史学的模式建构中古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领主权。领主权有多种形式,其对象可以是“族群、王国、领地、依附农民等,也可以是城镇和农村共同体”。不过布伦纳视为中古国家之核心的领主权是抽象概念,他借用韦伯的定义,把“领主权”的含义表述为“‘强求人们服从特定指令’的能力。因为‘命令和禁止’,‘强制和指令’,是所有形态的领主权的共性,不同形式的领主权只能根据它们各自的对象进行分辨。”他用一个一般性概念即“随从”(gefolgschaft)表述各种形式的领主权关系当中的共同要素。“随从”作为一般性概念之所以能够成立,又取决于如下事实:所有领主权关系都取决于“忠诚”(treue),(16)每一种领主权都对应于一个“领地”(land),这里的领地并非仅指地域,也包括生活其上的居民。所以“land”是整体,是共同体,是居民生活于其中的合理秩序。“领地+领主权”(Land und Herrschaft),才是中古时期的国家。这是日耳曼式的国家,布伦纳又称其为“民族的国家”(Volkstaat)。他强调这是完全源于日耳曼人的社会制度。(17)据布伦纳的考察,“领地+领主权”的国家模式源自部落时代日耳曼人的家庭领主权(Hausherrschaft),这种领主权的对象是日耳曼人大家庭,它是有机的结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伴随中古历史的进程,家庭领主权逐渐扩展为更广泛的制度。封建主义又进一步丰富了领主权的内容。稳定的领地共同体出现在12世纪以后,这就是史料当中的“land”。这是有着共同利益、共同习惯的共同体,保护这个共同体是共同体的领主即领地诸侯的职责。(18)领主权是新宪政史学考察中古德意志国家的一个核心概念。对于很多论者来说,王权、国家不过是领主权的一种形式。肯普夫(H.Kmpf)汇集了新宪政史学最具代表性的论述,编成《中古时期的领主权与国家》。编者就书名解释说,本书不以国家与领主权(Staat und Herrschaft)命名,而称领主权与国家(Herrschaft und Staat),用意就在于破除对“国家”一词的高大、神圣之感。其实,中古时期的国家不过是领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19)施莱辛格(W.Schlesinger)认为:“中古德意志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领主权。‘领主’对于所属的大家庭来说是家长,对于小农来说是大地主,对于扈从来说是首领,对于领地来说是领地诸侯……王权在王国范围内也是一种领主权。”(20)既然把王权也作为一种领主权,那就意味着用“公权”与“私权”区分王权与其他形式的领主权不再有意义。迈尔(T.Mayer)指出,德意志中古早期国家的基础不是一套行政制度,而是个人之间的联系,他称这种国家为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Personenverbandsstaat)。贵族广泛地“参与国家活动。这种合作在当时具有多种形式,然而它一直是中古制度史上的关键因素……可以肯定的是,贵族拥有我们今天称之为主权的那种权利,行使着我们今天作为国家职责的那些职责。贝洛指责贵族握有司法权……我们今天对于中古贵族的权利有了另外的看法,我们推翻了贝洛对贵族的指责。”贵族的权利并非来自王权的委托或授予,“贵族承担保护职责,这既是贵族的权利,也是贵族的义务。”(21)丹内鲍尔(H.Dannenbauer)认为,中古国家是贵族与国王共治的国家,“国王本人也是贵族当中的一员,是贵族中的第一人。”(22)布伦纳等人对传统宪政史学前提和方法的批判赢得了广泛的反响和赞同。当跳出旧的思维模式和概念框架后,人们认识到,主权国家的出现是一个历史过程,中古国家只能根据中古世界的内部结构来认识,而不能用现代概念和范畴体系进行推演。这样一来,以往作为前提的命题现在则需要解释和论证,一系列新问题由此展现出来。正如切耶特(F.L.Cheyette)评论说,长期以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主权国家似乎是政治制度的“天然的”或“正常的”形式,所以这一点不需要解释。非主权国家的政治制度倒是需要解释,而且需要联系“正常的”国家形式来解释。“或许由于这个原因,中古社会长期以来是按照国家的解体或崩溃,‘公权’变成私权和国家的臣民被‘并入’贵族之手来解释的。如果我们不假设任何自然或正常的国家或政治制度,情况又当如何?如果我们设问任何形式的统治都需要解释,情况又当如何?”(23)由此可见,新宪政史学的最大学术贡献在于启发人们摆脱传统学术模式的桎梏,重新认识中古国家。近来不少论者已经指出,“公权”与“私权”之分,“公法”与“私法”之别,用于中古时代需要特别谨慎。“私战”一说,也日渐消退了。(24)布伦纳等人对传统学术模式的批判所具有的启迪意义,他们的学术实践为推动整体性、综合性研究的发展所做出的学术贡献,得到众多学者的肯定。(25)但是,他们的模式建构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学术上都招致广泛的批评。布伦纳等人的“领地+领主权”模式,旨在突出所谓“日耳曼传统”、“日耳曼制度”,这一点与20世纪20、30年代德意志的右翼政治有密切关系,具有浓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布伦纳基于奥地利历史提出的新模式,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怀疑者也大有人在。针对迈尔的中古早期国家为“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一说,雷诺兹指出,这种说法实难成立,因为所有国家都需有领地作基础。(26)罗伊特(T.Reuter)虽然不赞成雷诺兹的观点,但也反对把“个人联合基础上的国家”与“领地基础上的国家”对立起来,因为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两者很难截然区分。“中古早期的国家和中古后期的国家都显示了‘个人的’和‘领地的’理想类型。”(27)可以说,新宪政史学于“破旧”方面贡献良多,于“立新”方面却未免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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