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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侯树栋 参加讨论

米泰斯虽然也指出德皇并非只是封建宗主,封建法也没有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但他事实上已把封建法的特点视为德意志王权之所以不同于英、法王权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引起不少学者的质疑。论者指出,没有证据证明1180年时存在“封土强制”的封建法原则或习惯,腓特烈一世把没收的狮子亨利的封土再次分封的原因,是政治的需要。因为德皇必须依靠其他诸侯击垮狮子亨利,而将狮子亨利的封土授予这些诸侯就是给予他们的回报。腓特烈扩充领地的方式也不能以“封建政策”来概括。罚没、继承和购买,都是腓特烈获取土地、扩充领地的方式,这些方式并不说明腓特烈推行了一种自觉、系统的封建政策。(36)英国史学家巴勒克拉夫(G.Barraclough)是20世纪前半叶英语世界研究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当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12月8日向德皇亨利四世发出他的信件之时,“他引起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深深地改变了德意志政治发展的整个进程。”德意志在此前的发展历程,“不管遇到多少困难,受到多少阻碍,一直是正常的,是不断进步的;德意志已经走上的道路,5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诺曼统治者才在英格兰踏上这条路,法国的卡佩王朝在12世纪后半叶才开始走上这条路。然而这种上升的局面由于和教会的斗争,以及社会与政治动乱的斗争而毁灭,我们称这场斗争为‘授职权之争’”。伴随这场斗争的发生,“新的力量主导了政治,新的革命性观念,把德意志抛入混乱之中,新世界观在新旧观念的融合之中形成了。”当《沃尔姆斯和约》结束这场纷争之时,“一个新德意志诞生了”,它与此前的德意志很少有相像之处。(37)这个“新德意志”与以前的德意志究竟有哪些不同?在巴勒克拉夫看来,“授职权之争”以后德意志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突出变化是迅速封建化,结果是诸侯获取了大量资源,自由人的沦落则使王权失去了对这个阶层的控制;教会的封建化也使王权不再能掌控教会的资源。与此同时,“授职权之争”期间德皇为得到诸侯的支持又不得不做出大量让步,这些让步不仅使王权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也使得王位为诸侯所控制。他指出,“授职权之争”以前的德意志王权其实已经是世袭王权,尽管新国王的产生形式上还需一番推举。但在“授职权之争”以后,王权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选举王权转化。(38)巴勒克拉夫还将“授职权之争”以后德意志的社会变化与诸侯领地国家的产生联系起来。他提出:“领地国家没有单一的起源,它们的发生并非是现有制度的一种缓慢而又不可阻挡的演变结果,而是内战造成的社会震动的产物。关键性的条件是各种政治力量在某一特殊历史时刻的特定组合。因此从11世纪的制度当中探寻诸侯在‘授职权之争’时开始握有的资源是错误的。诸侯会用尽手中的一切手段,但以前已存在的权利和制度不过是原材料,决定性的条件是将各种不同的因素熔接为一个领地的意志和能力。”(39)按巴勒克拉夫的解释,德意志王权其实经历了一次“断裂”,这就是“授职权之争”。这场被他称作一次“革命”的斗争,最终改变了德意志国家发展的轨迹。曾经强大的王权开始衰退,“诸侯的时代”日益迫近,不同于英、法的德意志政治格局逐渐呈现。(40)巴勒克拉夫反对从起点上解释德意志政治道路的“特殊性”,不赞成把12世纪以后德意志政治和社会特点视为10、11世纪政治和社会制度长时期渐变的结果。他强调各种因素(传统与现实因素,内部与外部因素,政治与经济社会因素等)在特定时刻(“授职权之争”期间)的组合和相互作用。但是,认为是“授职权之争”使德意志王权的历程发生“断裂”的观点,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他们指出,德意志在“授职权之争”前后,无论在社会方面还是政治方面,远非巴勒克拉夫所论述的那样呈现鲜明对比,历史的连续性才是主要方面。(41)传统宪政史学对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有一基本假设:尽管有种种困难和障碍,德意志王权和国家曾经沿着“正常”的道路行进。如果没有内、外反作用力的干扰,如果统治者的一些错误政策能够避免,德意志王权和国家就会一直沿着“正常”道路发展。论者之间的分歧仅在于造成德意志王权和国家脱离“正常”道路的具体原因。正因为如此,11世纪后期至13世纪中叶对于这些论者有着特殊意义,成为他们集中论说的时代。在汉佩看来,这是德意志王权遭遇众多挑战的时代;在米泰斯的论述中,这是有利于诸侯而不利于王权的德意志封建法产生的时代;在巴勒克拉夫的笔下,这是最终摧毁德意志王权的“革命”时代,这场革命是由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发起的“授职权之争”引起的。而且,他们的阐述都含有价值判断:脱离“正常”历史道路的德意志政治史是“不幸的”。可以看出,这里的“假设”和“价值观”,与主权国家、民族国家的概念高度关联。在这一理论视角下,通向“民族国家”似乎是中古西欧诸王国的既定道路,西欧王权和国家发展,成为或者理应成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前史”:英、法由于形成“民族国家”从而代表“正常”发展道路,德意志则因为没有形成“民族国家”,而是产生一批诸侯领地国家,从而体现“特殊”发展道路。其实历史学家应当更多地关注不平衡性和多样性,并根据中古世界自身的情况解释这些不平衡性和多样性。中古时代各地发展程度明显不同,社会结构纷繁复杂,政治力量多种多样,多重权力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致使各地王权和国家发展不会遵循某种模式,不平衡性和多样性才是历史发展的常态。
    迈尔的解释新宪政史学的一位重要学者迈尔指出,王权代表公权,但是各自独立的共同体也“担当政府的职责,共同体的权利并非来自王权,这种共同体一开始就存在,并且是公共生活中的持久因素。”(42)所以他把公权的双重来源作为德意志中古政治史的基本特征。他强调,大贵族在其领地上往往持有并非来自国王和中央政府的公权,这就是深植于日耳曼传统的领主权。他们与封建贵族不同,其法律地位并不取决于封建法。他们的特权和地位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让渡和剥夺的。这些“高贵者”的特殊地位可以追溯至部落时代,其特权和地位并非出自国王的分封或授予。不仅如此,伴随中古历史的进程,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德意志东部与西部的土地开垦与开发,这些大人物手中的“公权”迅速扩张,以至形成诸侯领地国家。也就是说,领地诸侯的“公权”更多的是在土地开垦与开发过程中“自发”产生出来,并非来自王权的委托或授予。所以迈尔把土地开垦和开发作为领地“公权”的来源。(43)当然,情况不是绝对的。土地开垦与开发既可以有国王的授权,也可以没有国王的授权。但不管怎样说,“德意志的公权远非总是来自国家的中央政权,也可以是自发的。所以从公权出现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明显的‘二元性’。”(44)由此,迈尔把德意志东部和西部大规模的土地开垦与开发,与王权的历程紧密联系起来。
    从德意志自身的社会结构看,王权的历程便呈现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在迈尔看来,帝国政治、罗马教廷和封建主义这些因素,都远不足以解释德意志王权的历程何以不同于法兰西王权。深层原因就在于,法、德的历史发展是由根本不同的因素决定的。法国各地在罗马统治时期经历了长期的均衡和融合过程,德意志从未经历这一过程,所以地方的“本土性”因素,也就是各地自生、自发、自主权利成为德意志政治生活的显著特点。(45)既然是自生、自发、自主权利,那么权利的行使范围必然是狭小的。德意志中古早期国家的统治权是高度分散的,属于诸多小政治体。加洛林王朝的伯爵领制度,并没有在德意志扎根。在这种政治条件下,把立足于个人联合基础上的早期国家转变成以行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实在是困难重重。亨利四世试图把司法权特别是刑事审判权,建立在王室司法权的基础上,结果因触犯贵族的权利而告失败。腓特烈一世希望按法国王权的模式加强王权,例如,促使王领集中化,用封建原则规范国王与诸侯的关系,开始建立行政制度。但是德意志的政治条件不允许照搬法国王权的模式。13世纪以后领地国家纷纷兴起之时,王权在形式上仍然是最高公共权威,仍然高居司法权的顶端,仍然是德意志政治生活的中枢。但是,只有当国王本人也是领地诸侯即家族领地和王领的诸侯时,形式上的最高权威才变成实际上的最高权威,当然只能是领地范围内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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