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王权与帝国:中古德意志政治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3)
二、变异,还是自然的历史过程--关于德意志王权历程的解释关于王权的历程,论者有着基本一致的事实判断:德意志王权的历史道路明显不同于英、法王权。换言之,当英、法王权日益朝集中化方向发展时,德意志王权却没有实现这种转变,反而随着领地大公国的兴起而衰退,其中的原因何在?对德意志王权的所谓“特殊道路”究竟应当否定还是肯定?论者对于这些问题总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传统政治史学的解释以王权为核心概念的传统政治史学,关注的焦点自然是“高层政治”(high politics),叙述的主要对象是国王政府的历史。如何解释德意志王权的历程,是传统政治史研究的中心问题,其他问题都是围绕这一问题提出的。汉佩(K.Hampe)于1909年发表了他的重要著作《萨利安和霍亨斯陶芬皇帝统治下的德意志》。(28)作者依次讲述11-13世纪前半叶德意志两个统治王朝诸皇帝的历史。汉佩反对从狭隘民族主义角度看待德意志中古政治史。在他看来,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11-13世纪前半叶的德意志国家仍然沿着“正常”的道路即向着强大、集权的中央政权的方向发展。汉佩认为腓特烈的王权确实强大,他“远高于贵族中第一人的地位”。(29)不过他也承认,无论是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还是在这一时期的前后,王权一直面临困难和障碍,其中最重要的是教俗诸侯权的挑战。王权与教俗诸侯权的此消彼长,是决定德意志政治道路的关键因素。汉佩指出,13世纪是德意志历史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腓特烈二世一方面不得不认可教俗诸侯在各自领地上已经取得的权力,另一方面他仍然维护着王权作为国家政治中枢的地位。当时的特许状用“领地权力(dominus terrae)”一语表述诸侯领地国家,其实是对诸侯权一种有保留的认可。腓特烈二世在1237年能够说服诸侯推举他9岁的儿子康拉德为王位继承人,而且没有为此付出政治代价,就充分说明了“腓特烈的权威所达到的程度”。(30)汉佩认为,腓特烈二世对于教俗诸侯的让步确实有损城市利益,但对此也不应夸大,有时王廷仍站在城市一边,并从中获益。帝国城市仍然忠于王权,因为这些城市知道“它们的基本利益取决于和平的贸易和交通,而这就需要强大、集权的中央政权。”汉佩不否认腓特烈二世时期中央权威逐渐丧失,教俗诸侯日益强大的事实,但他同时又指出腓特烈仍然引导着德意志王国沿着一条可取、可行的道路前进。在汉佩的笔下,德意志王权之路直至1250年仍然是光明的。腓特烈二世的死亡摧毁了统治王朝,因为“他根本没有与他相匹配的继承者”。(31)此后,德意志逐步走上一条与此前完全不同的道路。 20世纪前半叶,很多学者就统治王朝是否错失加强王权的时机等问题,不断地展开争论。与贝洛等人强调中古帝国政治对于德意志民族和国家发展的灾难性影响不同,也与汉佩等人着重从最高统治者的政策及其遭遇的挑战解析王权历程的理路不同,著名法律史家米泰斯(H.Mitteis)集中分析封建法对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影响。他接受了迈尔等人的说法,称中古早期国家是“以个人联合为基础的国家”,(32)但在他看来,个人间的联系纽带就是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既可以带来封君与封臣的共生共存,也可以导致不平衡。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封臣效忠封君的原则,天平就倒向封臣一边,这就是封建无政府状态;封臣参与最高政治决策过程也可能导致其对君权的篡夺,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德意志就是如此。如果效忠封君的原则得到有效维护,王权就能够克服封建无政府状态,并逐渐强大起来。法国王权从弱到强并最终克服封建无政府状态的过程,生动地显示了中古法律原则具有的重大意义。德意志是另一典型,即封建宗主权未得到维护,封建无政府状态盛行。米泰斯由此提出,如何通过维护封建宗主权以克服封建主义的破坏性因素,是中古西欧所有国家面临的关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虽非绝对--这些国家的发展是由应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实践决定的。”(33)米泰斯认为,在德意志,封建法总是偏重于维护封臣的权益。德意志封建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封土强制”(Leihezwang):德皇必须在一年零一天之内将没收的帝国诸侯的封土再次分封给帝国诸侯。这一原则是由复杂的封建等级结构和帝国诸侯在封建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据《萨克森法典》中的“军盾制”(Heerschildordnung),德皇为第一“军盾”,其下是帝国诸侯,再下是伯爵等。帝国诸侯是德皇的总封臣,伯爵等只能是次级封臣,他们直接臣服于帝国诸侯。德皇应当保证帝国诸侯的地位稳固地介于皇帝和伯爵之间,以避免缩短封建等级的链条。这就是“封土强制”的法律基础。所以德皇并不能像法王一样将没收的封土并入王领进而壮大王廷的实力,反而有义务在一年零一天之内再次将封土授予诸侯。(34)米泰斯把腓特烈一世整合王领政策的失败归于封建法中的“封土强制”原则。他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德意志王领的零乱分散明显削弱了王权。腓特烈致力于改变这一状况,然而“封土强制”的封建习惯致使腓特烈以失败告终。他虽然在1180年1月设法取消了狮子亨利的封土,从而消除了这一最强大诸侯对王权的威胁,却无法把没收的诸侯封土真正收归己有。腓特烈在这一年先后又将原属狮子亨利的萨克森公国和巴伐利亚公国分封给几个诸侯,而没有将它们并人王领。在腓特烈与狮子亨利的斗争中,真正的胜者是诸侯而不是德皇。如果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并入王领,必将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德意志就会走上不同的道路。可见,“1180年对德意志未来的历史进程是关键性的。”(35)作为法律史家,米泰斯十分关注法律原则或习惯具有的历史意义。他认为民族和国家的历史并非只取决于政治家的才干,也决定于日常事务的运转。帝国政治的确使德意志人民付出重大代价,但超越地方主义的基督教帝国有助于把德意志各个部族联结成一个民族。他强调,德意志王权的失败,与其说在于帝国政治,在于统治王朝过多地卷入意大利事务,不如说在于社会结构的特点。在德意志,封建习惯既为王权提供了资源,也限制了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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