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法律限定负担与英国农奴身份地位的变动(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侯建新 参加讨论

佃农往往持有不同类型的土地,即同时持有自由地和非自由地。档案清楚地记载,莱肯希思(Lakenheath)的伊莎贝拉、福恩哈姆(Fornham)的托马斯就是持有两种类型的土地,而卡夫德(Culford)的亨利本是个维兰,却同时持有以前属于自由人的土地。于是他们的个人身份往往含混不清,(57)关于身份争讼的案例时常可见。身份与义务相连,有时与土地的身份印记相连,颇为复杂。不过如前所提及,就原始含义而言,身份与服役的条件相连,所以汤普逊告诉我们,“不是法律的理论,而是保有地和所要求服役的类别决定了农民的身份”。(58)
    维兰即农奴是一种社会身份吗?某人因承担特定义务而是领主的农奴,那么该身份对领主以外的其他人意味着什么?法学家霍兹华斯和梅特兰都讨论过这样的问题。梅特兰认为农奴身份具有相对性,甚至很难说是一种社会身份,更多是领主和农奴之间的一种关系。“对于领主来讲,农奴没有权利,至少按法理来说是这样;但是对于其他人而言,他具有自由人所有的或几乎具有自由人所有的一切权利。他对他们而言根本就不是农奴”。(59)所以有史学家说,“农奴在人身上是一个自由人,而在经济上是一个不自由人”。(60)事实也是这样。在所谓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之间并非存在着截然的鸿沟,相反,在乡村共同体的活动中看不出他们有多少区别。例如,在经济生活中,维兰有权利和其他成员一起参与条田和草地的分配和轮耕,有权利使用公共牧场、荒地和森林。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和自由人一起参加教堂活动,出席庄园法庭,担任陪审员,参与自由佃户案件的审理。他们往往还是庄头一职的承担者,是庄园的直接管理者,是佃户共同体与领主之间的中介人。在王国的行政体系中,庄头即村长,村长以及十户长等还肩负着维持地方治安、维护“王国安宁”的职责。维兰还可能成为郡法庭陪审团人选。国王让富裕农民武装起来维持地方治安,英格兰王室1252年颁布管理武器的诏令《武器管理条令》(Assize of Arms),武器携带者中没有把维兰排除在外,认为维兰携带武器同样保卫王国的安全。一个真正蓄奴制社会是不会有意让非自由人携带武器的。(61)还须指出的是,即使维兰与领主的依附关系,也不具永恒性。1180-1189年的《英格兰法令》规定,如果一个农奴迁徙到另一个村庄--不是他所隶属的那个村庄--居住一年零一天,那么法律将承认他解除与原领主的关系。
    关于农奴制的另一个误读:维兰还是最穷困的,亦不尽然;有时恰好相反。杜比在对14世纪前夕的英国农民和庄园考察后指出,“在英国一些乡村地区,许多富裕的维兰,与不断增多的贫穷的自由佃户形成了强烈的反差”。(62)中世纪农民土地占有的统计表明,农奴不一定是小农,所谓自由人也不一定是大农,佃农土地占有规模与阶层身份没有明显的对应关系。西博姆认为,维兰佃户可以划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阶层。一是少数维兰大农,如持有土地一海德、半海德、一维尔盖特、半维尔盖特等,耕作面积相当可观。(63)而且拥有一定数量的耕牛,一家或几家就拥有8头公牛组成的犁队(或马与公牛混合编队)。二是众多的维兰小农,他们基本没有耕牛,通常持有5英亩左右的小块土地。(64)科斯敏斯基研究了英格兰百户区卷档中22000份农民地产,分别计算出13世纪末中部地区6个郡农奴佃农和自由佃农占地比率。按照土地占有规模把村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可以看出:上、下等村民中自由佃户较多,而中等佃户农奴身份的人较多。即使按户平均计算,自由佃户也不比维兰佃户的地产多。(65)利普森考察认为,13世纪典型的维兰占有1维尔盖特土地,最少不低于15英亩,最高可达80英亩,一般则为30英亩。(66)而且维兰对土地的世袭占有是安全的,其保障性完全可以与自由佃户匹敌。(67)有学者考察了1300年牛津郡库科斯汉姆村(Cuxham)维兰的财产状况,该调查表明,该村每个维兰佃户都有一定的土地和不动产,平均起来每家持有12英亩耕地,1所住宅和庭院,1匹耕马,1头奶牛,1头猪和若干家禽。(68)即使以现代观点看,该农民群体的财产状况也是相当可观的。少数维兰在经济上可能更殷实,经常雇佣雇工从事农牧业劳作,而受雇者是自由佃农一点也不奇怪。在中世纪晚期的全国性税收中,只有穷人和富人的不同,一些因贫困只缴纳1/2、1/4税甚至免纳税者,也许是个自由小农;而维兰可能与富裕农民一样承担全额税金。许多富裕农民约曼都是维兰出身。当然,拥有相近规模田产的维兰佃户比自由佃户通常要贫穷一些。波斯坦指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之间真正的经济差异,并不完全归因于他们拥有的地产多寡,还在于他们对于产品的控制权有所不同。非自由人不得不为了领主的利益比自由人放弃更多的产品。”(69)
    其实,中世纪的“自由”更多地表示封建制下的法律权利。丧失的权利越多越不自由,维兰不过是中世纪村民中丧失权利较多的群体而已。比如维兰不能随意离开庄园,否则领主可用强力迫其返回,可以理解为没有迁徙的权利。标志农奴身份的三项捐税即婚姻捐、继承金、任意税等都是这样,是不自由的标记,也是人身权利的损害。布洛赫认为,在中世纪享受一份“自由”其实就意味着拥有一种权利。罗马帝国覆亡后,作为征服者的法兰克人享有较多的权利,直到6世纪墨洛温王朝时期,法兰克人都是免于纳税的,(70)所以法兰克人(populus Francorum)即意味着自由人。法语中的法兰克人(franc),同时意指“自由的”(free)。(71)当时的人们就是这样认为的,结果,“法兰克的”与“自由的”两个词语往往互换使用,因为它们被视为同义词。(72)
    在中世纪欧洲人的观念里,权利与自由如此密不可分,英语“自由”(liberty)一词最初的主要含义是“权利”,相当于rights或privilege,还可以与freedom交换使用。在中世纪,“自由”(liber homo)又与“贵族”(nobilis)同义。(73)因为中世纪时代只有少部分上层人才享有较多的权利和自由。其后,享有“权利”与“自由”人群逐渐扩大,“权利”与“自由”的内涵也逐渐增多。正如历史上所发生的那样:农奴制的解体进程始终伴随着广大依附农群体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经过各种形式的斗争和货币赎买,维兰获得了一项又一项权利,逐渐消除不自由的印记,一步一步地将自己解放出来。因此,西欧的农奴是一步一步解放的,而且几乎是一个一个地解放出来的。
    在欧洲中世纪的语境中理解了权利与自由的关系,才能理解自由的差异,才能理解英国及西欧农奴制的内涵。前面述及梅特兰等学者认为,农奴权利的丧失仅对其特定的领主而言,对于其他人而言,他与自由人没有多少区别。美国学者布伦纳也称农奴制是农奴与领主之间的一种“权力关系”。(74)维诺格拉道夫明确指出:“对于第三者而言,依附农和主人几乎一样。他可以出卖、让渡土地及牲畜,也可以由他的后代来继承……除去他的领主,农奴可以和任何一个人持对抗姿态。”(75)事实上,农奴在庄园法庭上起诉领主的案例并不罕见。很明显,维兰无疑丧失了一些权利,不过丧失的有限,而且主要对其领主而言。也就是说,中世纪村民身份并非泾渭分明,非自由人并非一般想象的那样地位低下,自由人也并非享有完全的自由。有鉴于此,晚近一些西方学者甚至认为,过分强调农民的法律身份意义不是很大,不如按照经济职能划分农民群体。德国学者格茨认为农民“按照职能划分阶层……比按照法律的等级划分重要得多”。为此他将庄园里的村民分为三个群体:一是有家庭、有保有地并且定期为领主服劳役的村民;二是没有家庭并随时听从领主支配的雇工;三是领主的管家及其助手,以及磨坊主、酿酒师、烤面包工、铁匠、守林人、羊倌和教堂里的教士等。(76)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们当然是不以为然的。
    还须提示而在此不予展开的是,关于英国及西欧佃农身份的多元性以及历史传统的话题。一个依附农,对庄园领主而言他可能被视为不自由的佃户,然而这不是他唯一的身份。对于教会而言,作为基督徒,他是一位教区的教民,他和其他村民一样出入教堂,参与社区的宗教活动;若不接受世俗法庭判决,还可以到教会法庭起诉。对于村社而言,他还是村社共同体成员,受其约束也受其保护。村社共同体源远流长,在中世纪仍然保留着日耳曼马尔克印记并充满活力,从没有丧失集体行为。(77)显然,还原中世纪的语境,并透过实际存在的、多重社会生活状态,我们才能更真切地体认佃农的自由与不自由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