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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定负担与英国农奴身份地位的变动(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侯建新 参加讨论

然而,货币折算替代劳役制--农奴制的核心,仍然需要一系列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条件。从内部讲,随着佃户普遍的、各种形式的抵抗,劳役量成为一个不变量,并且受到庄园法规范。劳役的法律限定最终是与农奴制相抵牾的。从外部讲,就是劳动力价格市场化,后者又与这样的因素密切相关:法律限定劳役量推动农民个体经济发展,最终推动市场发展。写于13世纪的《无名氏的田庄管理》表明,当时农业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已经形成,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该农书作者劝告雇主:“要知道5个人一天大约能收割和捆扎好2英亩地的各类谷物,如果每人每天都拿2便士,1英亩你得付5便士。而如果4个人每天各拿0.5便士,第5个人拿2便士,因为他是捆扎者,那么,每英亩你必须支付4便士。”(94)这一记载与当代学者对13世纪农业工资的研究成果相当接近。人们发现,庄园劳役折算的价格随行就市,依劳动强度、技术和季节需求而浮动。例如,一个佃农平时日劳役折算为0.5便士,但在较忙的夏季劳役折价每天1便士,而在秋收大忙时节每天折价高达2便士。很明显,市场化、货币化,使佃农的劳役量进一步确定。劳役可以用货币兑换,意味着佃户与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正在变成货币关系,因此货币地租被称为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也是解体形式。以往人们看重商品经济发展、货币流通量增大等经济因素,而忽视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事实上,假如没有佃农的依法抵抗,没有因抵抗而导致负担量的法律确定,就不可能有“劳役折算”或“卖工”,从而对领主的劳役制形成压力;同样,没有佃农的抵抗,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不断扩大再生产,也不会有市场和市场价格的真正发育,从而促使货币地租产生和发展。没有佃农的抵抗,更不可能使庄园的习俗和惯例上升到法律层面,衍生为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并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庄园法。庄园法及货币地租实行无疑是欧洲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但离开生产者自由和权利的成长,离开欧洲的政治文化传统,这种经济现象就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庄园制度形成,然而村社组织也没有退出,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可以看到马尔克村社传统的印记;欧洲封建制中原始的契约关系虽然是粗陋而脆弱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社会关系法律规定因素的体现。这些因素都是重要的、客观存在的。莫尔顿在谈到英国维兰的实际生活状况时指出:“甚至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庄园上仍存有使农奴为人而不为物的权利的核心,仍存有自由的残余作为取得新权利的起点。”(95)
    佃户的负担由法律加以限定,其后果是复杂的。一方面,强化了领主的征收权,先前有异议的劳役或捐税规定下来即不可更改,保证领主的享用;另一方面,佃户义务成为不变量,并被赋予法律效力,佃户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劳役的内容和数量由法律限定下来,意味着农奴制变成了一种属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而不仅仅属于习惯、意志和权力问题。法律的明确规定,强化了农奴制,同时又在逐渐瓦解农奴制。为什么是这样呢?英国历史学家的分析是,每一件事情越是给予规定并详细记录下来,越是使其“冻结”(frozen)在它们被写下时的那种状态,越是限制任意性从而有利于经济的自主发展。(96)随着生产效率的增长、市场的扩大,剩余产品的增加部分更多地进入了农民的口袋。如果我们了解庄园法庭、庄园习惯法对领主和农奴佃户的双向制约,就会知道这样的法律如何保护了小农利益。持有土地的条件详细地记载下来,不自由的义务一条一条规定下来,与其说是“冻结”不自由的状态,不如说是“冻结”了领主的权力,抵制领主的专横性和任意性。领主的统治失去了任意和专横,农奴制还剩下什么呢?劳役的消除固然重要,但法律限定负担才是摆脱农奴地位的根本标志。因为地租形态是形式,劳动受到法律保护才是本质。法律明晰地限定佃户负担,在实际生活中“不自由”农民的境况未必今不如昔,恰好相反,吉林厄姆等说,“在这个意义上,就连13世纪维兰佃农也会比11世纪许多自由佃农更不容易遭受领主任意强征勒索的危害。在13世纪,庄园领主一旦试图任意改变某些惯例,在通常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成为被告而陷入官司中。司法程序是漫长的,指控者大多不是佃农一个人,而是村社,后者是组织严密的乡村共同体。”(97)很明显,佃户的负担一旦被法律确定下来,任意性受到限制,人身依附关系也就走到了拐点。
    法律限定了佃农的负担,劳役可折算成货币,那么“自由”也变得可以赎买,佃户可以不再是“领主的人”。农奴可以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如逃亡到城市或另一个庄园获得自由;也可以通过与领主对簿公堂而获得自由。这是当代研究者所讨论的重要内容。(98)在文献上经常可以读到,一个农奴佃户,可以通过一次次赎买,弥补权利的缺失,或者一次性获得解放,完全抹去维兰的痕迹。(99)一次性解放通常还要有个象征性的仪式如授予书面特许状,条件是交付一笔现金,当然,还伴随着一系列的交涉、谈判与冲突,甚至暴力相向。虽然并非总有机会赎买到自由权,可还是不断有农奴解放出来。
    农奴的义务被法律限定,这并不是说,农奴免于贫穷和不受压迫,而仅仅是说,他已经根据一种法律取得了权利。这实际是在庄园内赋予农奴以法律人格,使之变成了庄园共同体的“公民”。农奴具有在法庭依法诉讼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农奴制的潜在挑战。事实也是这样发生的。12世纪城市发出自由的呼吁,继而庄园农民发出自由呼声。依附佃农第一次强大到这种程度,逃离本庄园到附近的自由城镇去,到比较自由的新垦区去,或者到为其提供更好条件的其他庄园去。这种呼声在14世纪进一步高涨,不论在英格兰,还是在欧洲大陆,农奴制普遍处于瓦解状态。在法兰西,解放农奴始于王室本身,目的是从自由赎金中获得财政收入,也为平息农民骚乱。英格兰以及法兰西、意大利、西班牙等地区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起义者宣称不仅仅为了温饱,也为了争取更多的自由与权利。当上至国王,下至最普通民众,都共同认为自由应当是所有人的自然状态的时候,那么,任何一种形式的奴役制度都不可避免地陷入末路。可以说,到1450年,西欧所有地区几乎都废除了农奴制,农民逐渐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当然,他们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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