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限定负担:依附农社会地位的根本改善 在英国及西欧,租役的征收者是农民所在庄园的领主,而不是国王或代表王权的国王政府(King's government)。每个佃户依据不同的条件占有大小不等的保有地,同时向领主相应缴纳不同形式和份额的租役。庄园主具有司法权和征缴权,他不仅是一个庄园的统治者,还是封建法理上的庄园所有者。与其认为领主僭越和分割了中央政权,不如说这是一个松散的王国,重心不是在上层而是在大大小小的庄园,许多特权势必落在领主身上。庄园林立,权力分散,是欧洲封建制度的重要特征。国王的租役,只能来自他直接管辖的王室庄园,所谓“国王靠自己过活”(the king shall live of his own)。不论国王还是其他贵族,都是依靠自己庄园的收入。确切些说,在典型的欧洲封建制下,公共租税基本上是不存在的,除非发生对外战争等特殊情况。因此,无论是依附农民还是自由农民,在法理上,他们耕种庄园领主的土地,向领主而不是朝廷服役效忠,因此庄园几乎就是他们全部生活的中心。这样的社会结构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古代中国相比,与西欧以外其他地区相比,都相去甚远。严复100年前就发现了西欧封建制的特殊性,他说,在欧洲庄园制度下,“民往往知有主而不必知有王”。(78) 大概与日耳曼人马尔克村社的松散的组织形式和尊重惯例的历史传统有关,早期中世纪西欧社会似乎更容易接受习惯法。加洛林时代的一份文献就指出,惯例总是正确的,打破惯例的行为是令人反感的甚至是有罪的。关于臣民的负担,不能不提到在858年奎亚兹(Quierzy)宗教会议上,主教对东法兰克国王路易规劝道:“要让你的管家们小心,切勿要求佃户们的回报超过你父辈时代的索取。”(79)这里所说的佃户其实就是国王的附庸,可能是骑士也有可能是贵族。这种观念势必影响到具有同构性的封建采邑,那里的佃户则是在耕地上劳作的农民。试举一例,那是905年发生的一件事。圣安布洛兹修道院的农奴向大主教申诉说:修道院住持迫使他们接受新的超乎常规的强制劳动。大主教回答说:你们是农奴,领主需要做什么,就应做什么。农奴不否认他们不自由的地位,但争辩说住持没有权利强求新的超乎常规的义务。于是,大主教进行了调查;在查明农奴所控确为实情后,他判决住持不得征缴超出习俗与传统范围的租税和劳役。(80)不过总的说来,11世纪以前,农民的日常生活艰辛,社会地位卑微,负担颇为沉重;法律是不成文的,法律的确定性也是不足的。在绝大多数庄园里,周工的内容颇为繁杂,如耕地、耙地、播种、打场、除草、运输,以及有关领主所需要的一应劳作。每个佃农的负担名目及数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这和佃农的身份、占有土地的面积有关,也与庄园的惯例有关。 11、12世纪之交,随着军事活动的减少,以大规模的垦荒运动、人口增长和新城镇出现等为标志,社会呈现了显著的繁荣,被布罗代尔称为“欧洲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达到了它的第一个富有活力的阶段”。(81)11世纪之前,庄园的惯例是不成文法,缺乏规范性和普遍性。到11、12世纪,人们更加广泛地接受这样的观点:佃户的负担不能改变,并且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例如,对每周劳役的最多天数应予以限定,其限定不仅适用于个别庄园和个别地方,而且适用于某地区和王国,在一些情况下,甚至适用于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内的所有庄园。(82)最初的“惯例”是不成文的,口口相传,有时则存在于人人熟知的口诀和歌谣里。诉讼出现争议时,人们就请来村里公认的“智者”,他们多是受人尊敬的长者,然后根据他们记忆中的惯例或以往的判例来断案。其后不断有惯例被记载下来,在英格兰,自13世纪上半叶后25年里,关于村规(by-laws)、法令(ordinances)和惯例的成文记载明显增多。它们一方面强调保护领主的财产权和捐税征缴权,另一方面维护全体佃户共同体的权利。例如,每个佃农一周乃至全年应服役的工日,应交纳的物品和其他义务,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并载于庄园惯例簿和村规中。这些规定由庄园法庭代表村社共同体定期发布,往往以下列词语开头,口气不容置疑:“全体土地所有者一致同意……”;“所有领主的佃户,不论自由佃户还是惯例佃户,同意……”;“领主和佃户达成协议,命令……”或“所有佃户意见一致并命令……”。(83)这些词语表明,惯例是领主与村民反复协商、共同确定的,史例不胜枚举。(84) 12世纪,位于英格兰诺森伯兰郡的彼得伯瑞修道院的庄园惯例簿记载了比彻利庄园维兰佃农必须承担的义务: 庄园共有9名全份地维兰、9名半份地维兰和5名茅舍小农。8月份的圣彼得节以前,全份地维兰每周须为领主服役3天;从圣彼得节到米迦勒节期间,依照惯例维兰每天都要服役;半份地维兰8月份内为2天。维兰佃农总共拥有8个犁队。每个全份地维兰在冬季的周工日里,每日须犁耙1英亩;在春季,除犁地耙地外还须依庄官的安排播种。每个全份地维兰在冬耕和春耕两季节都必须犁耙1英亩地,并且需要在庄官的农庄里将种子去壳并进行播种。半份地维兰也要依上述标准折算完成属于他的工作量。维兰佃农集体还须在冬春犁地期间将犁分别出借3次,为春季耙地还要出借1次。不仅如此,他们还必须在冬耕季节出借他们的犁队并犁地3次,并在春耕季节出借并犁地3次、耙地1次。他们负责耕犁,一并负责收割及运输。此外,全体维兰还要在圣诞节和复活节分别交纳5先令,在圣彼得节交纳32便士。磨坊主阿吉莫德因磨房和1码耕地交纳26先令。在圣诞节所有维兰共交纳32只母鸡。在复活节,全份地维兰共交纳20个鸡蛋,半份地维兰共交纳10个鸡蛋,茅舍农共交纳5个鸡蛋。在复活节,全份地维兰、半份地维兰和茅舍农分别交纳20个、10个和5个鸡蛋。自由佃农维尔要为占有的1码地交纳3先令,阿泽交纳5先令;神父要为教堂以及2码耕地交纳5先令。自由人沃尔特为其占有的半码地交纳2先令。铁匠莱奥弗瑞克为其小块土地交纳12便士。柯德林的艾吉尔瑞克为他的租地交纳6便士,布劳顿的艾吉尔瑞克交纳12便士,兰伯特交纳12便士。还有4个茅舍农:马丁、艾奥、奥尔弗和菜姆勃特各交纳1便士。……(85) 庄园惯例簿基本是佃农劳役量记录簿。近年问世的一部中世纪庄园史专著,详细披露了兰开斯特郡的科克汉姆庄园(Cockerham)1326-1327年的庄园档案。(86)佃农的义务量一旦辑入庄园惯例簿,领主和佃户双方都难以改动。不仅如此,每种具体活计的日工作量都有详细说明,比如挖沟、运输、割草、割谷、打谷的日工作量的规定都相当明确,并成为难以更改的惯例。在许多情况下,佃户和领主协商规定的工作量并不饱满,贝内特说:“无论做什么,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它们实际上只相当于半天的工作量。”(87)若劳役日遇雨,那天工作如何计算?由于工作量既不能增,也不能减,也就是领主和佃农双方权益都不能损害,这样给劳役量的限定带来麻烦,于是,围绕这类小问题,可以发现许多相关的约定。一个庄园的惯例簿就记载了这样的规定,该庄园属于温彻斯特主教地产。“如果他们(维兰)因为遇雨或其他事情不能工作,他们须在第二天补上,如果再次因天气等原因受阻,便继续顺延,直到补上那一天的工作”。(88)另一个庄园惯例簿记载了相似的规定:“如果在下雨前就已经运送了三车谷物,那么这一天的工作就算完成了,如果下雨前运送谷物不足三车,他们还须在室内脱粒或干其他活。”(89)这个案例表明,佃农负担量的确定不是将规定写在纸面上就能成立的,它的确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即由不甚确定到逐渐确定的过程,其间充满了不同形式的博弈,主要是佃农与领主的较量,也可以说是生产者个人与统治者的较量。佃农的讨价还价,实际上是一种抵抗,是对领主过度盘剥的抵抗,最终是对不自由劳役制的抵抗。 这种抵抗是在合法和不合法的边缘上进行的。劳役量一旦固定,必然出现早干完早收工或者一天干出两天活的情况。所以在一些庄园账簿上经常出现“在领主直领地上干一整天,按两个工作日计”的记载。(90)1318年,梅尔相庄园惯例簿记载:领主直领地犁耕、播种共需82个工作日,但又补充说,“如果一个人工作一整天,就算他完成了两个工作日”。(91)这样,名义上一周中有3天为领主干活,实际上往往一天半左右就结束了,农奴可以挤出更多的时间用于自己的份地。这种近乎定额化的劳役制度,无疑扩大了佃农自主活动的空间。结果就如克拉潘所言:根据现存记录,那种规范化的周工实际上很少实行。(92)经常的情况是,领主的代理人,一般是庄头,掌握着每个佃农依惯例而定的周工总数,佃农则进行着定量而不定期的服役。这样,佃农可能提前完成既定工作,也可能拖后。若到年底仍未完成,领主或一次性蠲免,或折算为货币,称之为“卖工”,实际是货币地租的早期形式。劳役折算的直接原因是佃农怠工、效率低下,据斯通估算,劳役出工效率比雇工劳动低30%左右;(93)另一个让领主束手无策的问题是庄头等管理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庄园经济入不敷出。显然,劳役制越来越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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